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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楊鶴
接到前往鄉村振興對口聯系村開展法律講座的通知時,我內心倍感責任重大。
鄉村,歷來是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也是最需要把法律講明白、把道理說透徹的地方。早年觀看電影《秋菊打官司》,主人公秋菊為討一個說法,身懷六甲輾轉奔波的模樣,至今仍令人動容。而我這次進村,正是要把秋菊苦苦追尋的那個“說法”,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送到鄉親們家門口。
為此,我第一時間梳理宣講重點。結合多年對鄉村實際和鄉土民情的了解,果斷篩除了自身較為擅長、但與鄉親們日常關聯度不高的勞動法律內容,最終選定以“我們的日常生活與法律”為主題,聚焦婚姻家庭糾紛、人格權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等與鄉親們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帶著這份樸素而扎實的準備,我踏上了鄉村普法之行。從海口出發,驅車一個多小時,便抵達對口聯系村。
潔凈寬闊的水泥路,串聯起家家戶戶;道路兩旁綠樹成蔭,垃圾桶整齊擺放;田間池畔,雞鴨閑庭信步,牛羊悠然覓食;村口的廣場上,健身器材一應俱全;房前屋后整潔有序,白墻之上,鄉風文明與法治宣傳彩繪相映成趣。一筆一畫,一景一物,都勾勒出鄉村獨有的詩意與安寧。
走進村委會活動室,鄉親們早已落座等候,臉上掛著樸實又真誠的笑容。讓我頗感意外的是,在場多為年富力強的村民。畢竟,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今天,留守鄉村的主要是老人和孩童,這般青壯年齊聚一堂的場景,實屬罕見。
講臺上,我從家長里短聊起,把婚姻家庭里的財產歸屬、離婚撫養,人格權里的名譽保護、隱私邊界,土地承包、宅基地流轉等問題,都揉進一個個真實案例里。待講到遇上類似問題該如何維權、向誰求助時,沒想到鄉親們早已心中有數:先協商溝通,再請村委會、鄉鎮司法所介入調解,實在調解不成,最后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講座散場,鄉親們圍攏而來的咨詢聲里,勞動法居然成了高頻關鍵詞,有人問勞動合同怎么簽才不吃虧,有人問沒簽勞動合同算不算廠里人,有人問怎樣合法解聘員工。這本應扎根市場經濟的法律,當下在鄉土社會中催生出普遍需求,令我心生詫異。
也正是這份困惑,我結識了最后一位問詢者。
小芳是土生土長的農村人,從留守兒童到外出務工,再到返鄉“新農人”,她的人生軌跡,折射出鄉土社會真實的發展與變遷。
年幼時,父母外出打工,她跟著爺爺奶奶長大。無數個黃昏,她總在村口癡癡張望,盼著父母歸來;無數回她守在老舊電話機前,聽著遙遠的叮囑,忍不住淚流滿面。那時,她就暗下決心,將來自己有了孩子,絕不讓他成為留守兒童。
可長大后,迫于生計,她還是順著父輩的腳步背井離鄉。在流水線、出租屋,日復一日的奔波。她最不愿面對的一幕終究還是上演,自己的孩子成了當年那個在村口守望的自己。
這也是無數農村人逃不開的兩難:想顧家就難謀生,想謀生就難顧家。
“多虧國家政策好,這些年大力扶持我們農村發展,給錢、給技術、派人才,樣樣落到了實處。現在也不用跑老遠出去打工了,家門口就有農副產品加工廠,上班掙錢方便多了。”
說著,小芳點開了自己網絡直播間,笑著補充道:“空閑時,我也在網上直播帶貨,把自家種的水果賣到全國各地。”
如今返鄉創業的小芳,承包了一片土地打造成農場,經營水果種植與銷售。由于日常事務繁忙,她專門聘請了技術人員指導種植工作,特向我咨詢: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我告訴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究其原因,農村承包經營戶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所規定的適格用人單位,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雇傭人員從事勞務的,雙方之間并不建立勞動關系,而是形成雇傭關系。若后續就費用結算、服務質量等產生爭議,應按照民事糾紛途徑解決,可通過協商、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理。
聽完這番解答,小芳心里踏實了不少,忍不住感嘆道:“不光是村子變樣了,風氣也跟著好了。早先在村里,哪怕涂個口紅,都有人在背后指指點點。現在不一樣了,出門化個妝,大家還會夸我看著精神體面。”
小芳的話,如一縷清風,吹開了我此行心底最深的感觸。鄉村振興,從來不止于道路硬化、庭院整潔、產業興旺,還有人心的舒展、觀念的更新、法治的扎根。
從過去秋菊為了一個“說法”艱難奔走,到而今鄉親們主動學法、懂法、用法,愿意在規則里明事理、于法律中求公平。這轉變的背后,是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刻蛻變,更是法治精神真正走進田間地頭、融入尋常生活的見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來源:海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作者:席秋冰
注:本文為文學創作,情節人物均為虛構,不指向任何真實仲裁案件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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