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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簡介】
張建國與王秀英系夫妻關系,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張明、張華。張建國于2018年1月28日死亡,王秀英于2020年12月7日死亡。張建國與王秀英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
一號房屋:2001年6月6日,張建國取得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二號房屋:同日,張建國取得二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庭審中,原告張明出示了落款日期為2015年5月的遺囑,內容為:"……為此二老考慮到中國習俗,特立遺囑于下:一現有房產,二老過世后,由張華女兒和張明兒子,姐弟倆共同分別繼承,具體是:張華女兒繼承二號房屋,面積為45.11㎡,份額繼承張明兒子繼承一號房屋,面積為62.97㎡,份額繼承。上述繼承份額,共理有關手續。繼承生效后,爸(媽)二老人有一位老人在,由張明兒子負責養老送終,張華女兒為協助,盡養育的義務,生活費用,由老人每月養老金介決……立遺囑人張建國王秀英2015年5月",立遺囑人處張建國簽字按手印,王秀英簽字。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明主張:
父母生前立有遺囑,愿意將一號房屋給原告;
原告對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具體體現在:管理母親工資、支付保姆費醫療費、處理家中事務、照顧母親病重期間的褥瘡、帶母親出去玩等;
如果法院認定遺囑無效,要求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同意二號房屋歸被告所有,原告按照評估價值給被告折價款50萬元。
被告張華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二號房屋、一號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
張明提交的遺囑形式上無效,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張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的生養死葬的義務,不認可原告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要求二號房屋所有權歸被告所有,同意一號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補償款103.045萬元。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遺囑真實性鑒定:法院依法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2015年5月遺囑落款處"張建國"、日期"2015年5月"是否為張建國本人書寫,以及落款處"王秀英"是否為王秀英本人書寫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檢材落款處"張建國"簽名及日期"2015年5月"字跡與樣本中的"張建國"簽名和有關日期的字跡是同一人書寫。王秀英的筆跡鑒定因無樣本、樣本不充分或不具備比對條件無法受理。
房屋價值評估:法院依法委托中興華咨(北京)房地產評估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二號房屋、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經評估,二號房屋2022年11月1日市場價值為581.18萬元,一號房屋2022年11月1日市場價值為787.27萬元。
贍養義務認定:根據庭審陳述和證據,法院認定張明、張華均對父母進行了贍養,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明、張華對張建國、王秀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遺囑效力認定:2015年5月遺囑從內容上應認定張建國和王秀英基于處分涉訴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訂立了一份夫妻共同遺囑,但張建國在簽署日期時僅簽署"年月",未簽署"日",王秀英未簽署日期。雖我國繼承法對于夫妻雙方共同設立之遺囑的形式要件未作相應的規定,但根據其他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法院認為,2015年5月遺囑落款處張建國、王秀英均沒有注明簽署年月日,屬于無效遺囑。
【法院判決結果】
一、張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由張明繼承,繼承后,上述房屋歸張明所有;
二、張建國名下的二號房屋由張華繼承,繼承后,上述房屋歸張華所有;
三、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張明向張華支付房屋補償款1030450元。
判決理由:
遺囑效力認定:2015年5月遺囑落款處張建國、王秀英均沒有注明簽署年月日,屬于無效遺囑,故本案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遺產分割比例:
張建國死亡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系張建國與王秀英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出1/2份額為王秀英所有,剩余1/2份額為張建國的遺產。張建國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王秀英、張明、張華共同繼承,每人各繼承1/6份額。
王秀英死亡后,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中王秀英所有的1/2產權份額及王秀英從張建國處繼承的1/6的產權份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其繼承人張明、張華共同繼承,每人各繼承1/3份額。
房屋分割方案:對于雙方已經達成的一號房屋歸張明所有,二號房屋歸張華所有的一致意見,法院不持異議。對于雙方存在異議的房屋補償款,法院認為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分割比例,由張明給予張華補償款1030450元。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遺囑形式要件不全導致無效的典型案例。遺囑的日期是遺囑的重要形式要件,夫妻共同遺囑也應當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同時,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但需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核心法律要點
遺囑的形式要件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遺囑落款處張建國、王秀英均沒有注明簽署年月日,屬于無效遺囑。
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
雖我國繼承法對于夫妻雙方共同設立之遺囑的形式要件未作相應的規定,但根據其他遺囑形式要件的規定,夫妻共同遺囑也應當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
法定繼承的順序和份額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分割的協商
繼承人可以協商確定遺產分割方案,法院對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予以認可。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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