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北京海淀法院發布十起涉網絡生態治理知識產權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美容博主徐某某在其自媒體賬號上發布美容儀測評視頻時“踩一捧一”,誤導公眾認為A美容儀總經銷商不當維權,被判屬于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被判賠25萬元。
某醫療科技公司系A美容儀產品在中國的唯一總經銷商及相關商標使用權人。該美容儀產品有一定知名度。美容博主徐某某在其自媒體賬號發布美容儀測評視頻,并通過短視頻、直播、商品櫥窗等途徑銷售美容儀產品。
某醫療科技公司發現,徐某某通過其自媒體賬號發布了兩個視頻,其中對原告的A美容儀產品與B美容儀產品進行拉踩比較,并在視頻中編造、傳播原告不當維權信息。徐某某在發布視頻后不久,即與B美容儀品牌方合作推出了聯名款產品。徐某某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運營者,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并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
法院一審認為,具有一定流量、影響力或專業能力的博主等自媒體在比較、測評同類產品時,應避免相關公眾對測評產品品質產生誤解。涉案視頻均指向A品牌產品。徐某某所發布的部分言論沒有相關數據依據及事實基礎;部分言論雖有一定的事實基礎,但沒有全面、客觀展示兩款美容儀產品的情況;相關使用效果測評中,在無完整測試過程、測試方法、操作手法的情況下,僅憑其自稱使用后的效果即得出B美容儀效果更好的結論,引導消費者購買該美容儀產品,無客觀依據。
此外,徐某某在無客觀事實支撐的情況下,對其被投訴、起訴的時間點進行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陳述,誤導消費者認為某醫療科技公司不當維權。故徐某某通過涉案賬號的涉案視頻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及誤導性信息,極易誤導消費者認為B美容儀產品優于A美容儀產品,進而可能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和選擇,認為某醫療科技公司不當維權,對某醫療科技公司的商業信譽及產品聲譽造成了貶損。
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徐某某的行為系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某科技公司已盡合理注意義務,故未認定某科技公司責任。最終,法院綜合考慮A品牌的知名度、徐某某的主觀惡意及收益等因素,最終判令徐某某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該案一審宣判后,徐某某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自媒體“踩一捧一”測評構成商業詆毀的典型案例。該案明確,自媒體博主在制作測評類視頻、就市場同類產品進行比較、評論時,應當遵循全面公允、客觀真實、有據可循的基本原則。該案的判決為此類案件的審理提供有益的類案參考。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編輯/賀夢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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