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是最容易引發矛盾的爭議點,不少人對“凈身出戶”“誰賺錢多誰分得多”等誤區深信不疑,最終平白損失合法權益。以下核心規則建議所有人提前了解:首先要明確財產分割的核心邊界: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參與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民法典》第1063條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其次是分割的法定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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