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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特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5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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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規制同業利誘兼職行為 維護設計行業競爭秩序

      ——力某公司與郭某武、龔某杰、山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2)粵73民初6309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力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力某公司)

      被告:郭某武、龔某杰、廣州山某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簡稱山某公司)

      第三人:廣東省集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簡稱集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力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前員工郭某武、龔某杰離職后共同出資設立山某公司,以山某公司名義或以掛靠在集某公司的方式承接多個布展設計項目,與力某公司形成同業競爭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郭某武、龔某杰在力某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長期利誘力某公司設計部、工程部、市場部等多個部門近二十名在職員工,在長達兩年時間內為其完成標書制作、設計圖紙、投標匯報等核心工作,并由此獲得商業利益。力某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郭某武、龔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5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山某公司與力某公司均為提供建筑裝修設計、布展設計等服務的經營者,郭某武、龔某杰作為山某公司的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均與力某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系。力某公司在招聘選用、教育培訓、工資薪酬等方面投入大量時間及經濟成本,同時承擔相應用工風險,對其人力資源形成的競爭優勢享有合法權益。郭俊武等長期利誘力某公司多名在職員工兼職為其完成多個同業競爭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力某公司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該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并影響消費者基于優質設計服務所享有的社會福利,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郭某武、龔某杰、山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力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宣判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規制同業利誘在職員工兼職、維護建筑裝修設計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的典型案例。案件審理的難點在于精準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并形成裁判規則,即被告長期利誘原告在職員工為其完成同業設計項目的行為,能否依據該一般條款認定為不正當競爭,進而明確該新類型行為的法律邊界與裁判標準。一二審裁判觀點一致,均認為:首先從原被告的業務領域與經營范圍切入,認定雙方存在直接競爭關系;再結合建筑裝修設計行業對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實操經驗要求較高的行業特點,認定被告的利誘行為直接掠奪原告核心人力資源,已造成實際損害,且其長期、有組織地利誘原告近二十名員工,主觀惡意明顯、情節嚴重。被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若該種行為不被制止,同行紛紛效仿,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將受到極大破壞。本案確立“競爭關系-損害后果-主觀故意-商業道德違背-市場秩序擾亂”五維綜合認定規則,為同類案件的司法審判提供了示范實例,規范了建筑裝修設計行業市場競爭秩序、避免“內卷式”競爭,助推該行業創新發展。

      案例二

      保護時尚品牌權益 精準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

      ——英某公司與空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3)粵73知民終1445號、(2024)粵73民終838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一審被告):北京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英某公司)

      上訴人(一審原告/一審被告):廣州市空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空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英某公司系第40781761號商標獨占被許可人,后受讓該商標并將其運營為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輕奢潮牌。空某公司在抖音平臺開設網店生產、銷售服裝,使用標識,還仿冒英某公司直播間裝潢、商品頁面版式。英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空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空某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以及在抖音賬號銷售頁面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侵害了英某公司商標專用權,判決空某公司賠償英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期間,空某公司另案起訴英某公司使用的“TCH”系列商標侵害其第17473841號“TFH”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英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被依法駁回。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空某公司對英某公司全方位侵權,侵權故意明顯、情節嚴重。其關聯公司曾因侵害英某公司商標權被行政處罰,后短期內設立空某公司繼續侵權,以侵權為業;實際控制人曾搶注多個國外輕奢潮牌商標,案發后變更法定代表人規避責任;拒不提供掌控的財務證據,構成舉證妨礙。二審法院據此適用懲罰性賠償,采信英某公司主張的320萬元侵權銷售額,按35%利潤率、50%商標貢獻度核算出侵權獲利為56萬元,以此為基數適用2.5倍懲罰性賠償。二審改判空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英某公司經濟損失14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共計1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流行品牌商標侵權糾紛精準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二審法院緊扣主觀故意、情節嚴重核心要件裁判,彰顯知識產權司法強保護導向。其一,精準認定主觀故意。空某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明知英某公司商標知名度仍刻意仿冒;關聯公司侵權被處罰后其接續侵權,實際控制人有搶注國外品牌商標劣跡,還變更法定代表人避責,并蓄意提起對抗訴訟。其二,全面認定情節嚴重。空某公司實施生產、銷售、仿冒裝潢等全方位侵權,抖音平臺經營行為造成消費者混淆,侵權后果突出;其掌控侵權財務賬簿卻拒不提供,構成舉證妨礙;侵權規模大、持續時間長,既損害英某公司品牌商譽與市場利益,也擾亂了潮牌服裝行業競爭秩序。其三,精細計算賠償數額,實現補償與懲罰雙重效果。二審法院在被告舉證妨礙的情況下,考量權利人舉證能力,采信其主張的數額為計算基數,結合行業利潤率、商標貢獻度核算侵權獲利,依侵權惡意與情節確定懲罰倍數,既彌補權利人損失與維權成本,又大幅提高侵權成本。本案明晰了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對 “傍品牌”、惡意訴訟等行為形成震懾,規范了時尚行業競爭秩序,為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筑牢司法保障。

      案例三

      依法認定數據商業秘密 完善數據權益司法保護

      ——車某公司與御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2025)粵73知民初387號】

      當事人

      原告:廣州市車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簡稱車某公司)

      被告:廣州市御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御某公司)、何某明、賴某鋒

      案情與裁判

      車某公司主張其系涉案“汽車椅套版型圖紙電子數據”的合法持有人,且何某明和賴某鋒曾系車某公司的員工、接觸并知曉涉案圖紙電子數據的內容。車某公司發現御某公司在未核實數據來源及授權的情況下,向何某明購買由賴某鋒竊取的涉案圖紙電子數據,并將其購買的數據與自己的相關技術數據混合使用、生產汽車椅套,故向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投訴,該局因此對御某公司進行了行政查處。車某公司認為,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賴某鋒共同獲取、披露、使用其涉案圖紙電子數據,侵害其技術秘密,遂起訴請求判令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賴某鋒停止侵權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97萬余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車某公司主張作為技術秘密保護的涉案圖紙電子數據中,涉及各類汽車椅套版型圖及工藝拼接圖等信息內容,并非簡單通過公開渠道即可獲知,符合秘密性要件,且具有商業價值,并由車某公司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應認定構成技術秘密。根據相關行政查處的事實并結合本案證據,可認定被訴侵權數據與車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實質相同。御某公司、何某明及賴某鋒相互合作,不當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各被告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行為,并賠償車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26萬余元。宣判后,何某明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依法明確企業數據的商業秘密保護路徑,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了企業數據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并在充分尊重數據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規律的基礎上,深入闡述數據商業秘密構成要件的認定標準,精準區分數據信息的不同內容和性質,從而對由企業自身進行開發、收集和使用的數據實現真正的保護。判決還進一步明確,對外提供許可服務并不代表相關數據公開,積極回應了社會高度關注的數據安全問題。本案的處理,切實解決數據權益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難點問題,充分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有效發揮了司法裁判在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中的規則引領和政策保障作用,為不斷完善數據權益司法保護機制、支撐和服務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積累司法實踐經驗。

      案例四

      厘清線上劇本殺平臺責任 為數字文創產業發展護航

      ——張某文與趙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2025)粵73民終71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文

      案情與裁判

      張某文創作劇本殺文字作品《不喜》,并以筆名“博君知聞”發表,該作品采用城市限定、線下授權模式發行,在劇本娛樂行業具有較高知名度與商業價值。趙某運營微信公眾號“全網劇本殺拼車”,對外展示《不喜》劇本殺拼車信息、提供組局撮合服務,對內招聘人員對正版劇本進行掃描、分幕、校對、排版并上傳至系統后臺,向付費會員開放無限看本、線上帶本、分幕劇本等權限,由平臺認證主持人(DM)通過微信群、語音房向不特定玩家提供侵權劇本并收費,實現線上傳播與獲利。張某文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趙某停止侵權,向張某文返還其不當盈利所得155520元及合理維權支出75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以公之于眾的方式使公眾通過“全網劇本殺拼車”微信公眾號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劇本,侵犯了張某文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趙某賠償張某文經濟損失30000元及合理維權支出7500元。一審宣判后,趙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全網劇本殺拼車”微信公眾號并非單純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拼車撮合服務的中立技術平臺,而是深度參與劇本收集、掃描復制、上傳入庫、組局傳播、會員收費全鏈條運營的線上劇本殺綜合服務提供者,其經營模式已明顯超出技術中立范疇。該平臺通過招聘專人對正版劇本進行掃描、校對、排版并上傳至后臺形成劇本庫,向付費會員開放“無限看本”“線上帶本”等侵權權限,相關主持人均以平臺認證身份開展服務,其傳播劇本行為屬于平臺服務的延伸與組成部分,應認定平臺直接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線上劇本殺新業態中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例,針對“平臺-主持人-玩家”新型商業模式下責任邊界模糊、平臺以“技術中立”“拼車工具”抗辯免責等突出問題作出明確裁判,對規范數字文創產業、強化原創作品保護具有實踐價值與示范意義。劇本殺作為快速發展的文化創意新業態,劇本是核心創作成果與產業根基,本案通過司法裁判明確,線下城市限定類劇本殺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嚴格保護,線上平臺未經許可擅自掃描、復制、傳播并以此牟利的行為,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有力震懾了線上盜版傳播行為,切實維護了作者、發行方的合法權益,激發行業原創動力。本案既依法保護著作權,又合理平衡平臺創新與權利保護的關系,引導線上劇本殺平臺堅守合規底線、尊重原創版權,推動新業態在法治軌道上健康有序發展。

      案例五

      遏制諧音惡搞商標侵權 捍衛知名品牌與公序良俗

      ——順某公司與店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2025)粵73民初6326號】

      當事人

      原告:深圳順某控股有限公司(簡稱順某公司)

      被告:廣州店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店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順某公司作為亞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綜合物流服務提供商,連續四年躋身《財富》“世界500強榜單”,其核心注冊商標經多年持續使用與全國性廣泛宣傳,在運輸、快遞物流服務領域積累了極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店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網店對外銷售的車貼產品上,使用與順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易引發市場混淆。順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依法認定其涉案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并登報賠禮道歉、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順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在快遞、物流運輸服務領域經長期推廣使用,已符合馳名商標的認定要件,依法應獲得跨類保護。店某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在文字、構圖等核心構成要素上對該馳名商標進行復制、摹仿,使用場景與傳播方式高度重合,易使相關公眾產生關聯性聯想,直接弱化了馳名商標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顯著性特征。同時,該被訴侵權標識以諧音惡搞的方式,將生育相關話題低俗化表達,違背公序良俗,進一步貶損了馳名商標的品牌形象,損害了其市場聲譽,已構成商標侵權。鑒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店某公司已主動停止侵權行為,法院綜合考量商標馳名程度、侵權行為性質、情節及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判決店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0萬元,并在《廣州日報》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互聯網經濟背景下懲治低俗營銷、強化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聚焦諧音惡搞知名商標這一新型侵權熱點,嚴格遵循《商標法》立法精神與馳名商標保護原則,明確裁判規則: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行為,即便跨類使用,只要弱化其顯著性、損害品牌聲譽,即構成商標侵權;以諧音惡搞攀附知名品牌的行為,既侵害商標專用權,又違背公序良俗,應依法規制。本案精準平衡了知識產權嚴格保護、市場經營自由與公序良俗維護的關系,強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對諧音惡搞類低俗營銷作出否定性評價,維護公序良俗,清晰劃清創意合法表達與商標侵權的法律邊界,引導市場主體合規經營,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六

      精準適用合法來源規則 保護港澳傳統中醫藥產品

      ——黃某公司與醫某公司、大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5)粵73民終11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黃某活絡油有限公司(簡稱黃某公司)

      上訴人(一審被告):貴州醫某醫藥有限公司(簡稱醫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某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大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黃某公司系知名產品“黃某某活絡油”的合法生產者,該產品經長期市場經營與推廣,其包裝裝潢形成了顯著的識別特征,成為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重要標識,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醫某公司生產的“活絡油”產品在包裝裝潢的色彩搭配、圖案布局、文字排版等核心視覺要素上,與黃某公司的“黃某某活絡油”高度相似;大某公司明知該產品包裝裝潢涉嫌仿冒,仍對外銷售該產品。黃某公司認為二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其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醫某公司、大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50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醫某公司生產、大某公司展示并銷售的被訴侵權活絡油產品,所使用的包裝裝潢與黃某公司的“黃某某活絡油”構成近似,二公司的行為均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大某公司所展示、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可免除賠償責任。判令醫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黃某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經審理認為,黃某公司的“黃某某活絡油”經長期經營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其產品包裝裝潢具備顯著識別特征,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可有效區別商品來源,應受法律保護。醫某公司在其生產的“活洛油”產品上使用與該包裝裝潢近似的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大某公司作為藥品類產品專業銷售主體,明知已有在先判決認定醫某公司相關包裝裝潢使用行為構成侵權,仍繼續采購、銷售案涉被訴侵權產品,未履行合理審查注意義務,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應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法院結合涉案商品知名度、被訴侵權行為情節等因素,改判醫某公司賠償黃某公司50萬元,大某公司賠償黃某公司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法律認定,厘清該抗辯成立的主觀構成要件審查規則。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認定應堅持系統性考察,可從銷售者客觀行為推定其主觀心理狀態,同時需結合在案事實區分不同主體的注意義務層級具體審查,產品知名度、以及銷售者經營規模、專業身份、涉案商品特殊性質等因素,通常會使其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黃某某活絡油”作為上世紀六十年代創制于香港地區的知名外用藥,亦是粵港澳大灣區家庭常備藥,其知名度是考量銷售者注意義務的因素之一。本案的裁判不但明晰了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判定規則,同時同等保護粵港澳大灣區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彰顯了司法對傳統中醫藥產品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助力中醫藥產業傳承發展。

      案例七

      化侵權對抗為戰略合作 促版權產業互利共贏

      ——辭某公司與讀某公司、石某經營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2025)粵73民初5078號】

      當事人

      原告:上海辭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簡稱辭某公司)

      被告: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讀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辭某公司經合法授權,取得《漢語大詞典》《辭海》等經典作品的完整著作權及維權權利。讀某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系列品牌學習機所搭載的“詞典速查”應用程序中,大量抄襲《漢語大詞典》的詞語釋義、例證及釋義排序等核心內容,部分詞條雖稍作改寫,但仍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與核心內容。辭某公司認為讀某公司的上述行為已侵害其對《漢語大詞典》享有的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讀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24萬余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初步審查,確認辭某公司對《漢語大詞典》的著作權權屬清晰、授權鏈條完整,讀某公司的侵權事實清楚。法院同時發現,辭某公司手握《漢語大詞典》《辭海》等優質版權資源,卻缺乏數字化傳播與市場落地渠道;讀某公司擁有成熟的教育智能硬件研發銷售體系和海量用戶,亟需優質正版內容賦能產品升級,雙方資源互補性極強、合作潛力大。若單純判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不僅會造成雙方“雙輸”,也不利于傳統文化資源與數字教育產業融合發展。法院調解員隨即開展釋法說理,結合同類判例向讀某公司明晰其侵權性質與法律責任,促成雙方就侵權事實達成共識。法院摒棄單一賠償模式,立足雙方痛點提出化糾紛為合作、變侵權為授權的調解方案,引導雙方從訴訟對抗轉向戰略合作。在法官與調解員全程協調下,雙方就合作核心條款反復磋商、消除分歧。最終,雙方在正式開庭前達成訴訟和解,并締結全面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簽訂為期5年、價值千萬元的正版版權合作協議,辭某公司授權讀某公司在學習機中合法使用《漢語大詞典》內容。后續雙方持續深化合作,授權內容拓展至《辭海》,預裝正版內容的學習機數量從50萬臺增至100萬臺,實現了互利共贏。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時代踐行 “楓橋經驗” 開展多元解紛的典型案例,法院以柔性司法手段推動雙方從侵權對抗走向合作共贏,彰顯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產業發展、助力文化與科技融合的價值。案件審理中精準平衡權利保護、產業發展與文化傳承的多重關系,既依法維護匯編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保障數字教育企業的正常經營與創新發展,推動經典傳統文化資源借助智能硬件實現數字化傳播與普及,助力傳統出版業與數字教育產業深度融合,營造法治化、便利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法院充分發揮訴訟調解高效、柔性、共贏的優勢,在開庭前圓滿化解千萬元標的糾紛,不僅實現“案結事了”,更促成雙方建立長期戰略合作關系,帶動關聯糾紛一并解決,最大限度降低當事人訴訟與經營成本,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保護與價值轉化的有機統一。

      案例八

      明晰行政壟斷原告資格 引導依法有序維權

      ——張某微等十一人訴廣州市番禺區南某鎮人民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

      【(2025)粵73行初16號】

      當事人

      起訴人:張某微、陶某琴、張某森、曹某妍、郭某華、郭某、劉某、羅某、寧某、粟某珍、覃某英(簡稱張某微等十一人)

      被起訴人:廣州市番禺區南某鎮人民政府(簡稱南某鎮政府)

      案情與裁判

      張某微等十一人向南某鎮政府提交《廣州市某業主委員會備案申報表》,南某鎮政府經審查,認為此次業委會選舉的投票方式、候選人產生方式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稿等方面存在違法違規情形,遂作出不予備案的決定。張某微等十一人不服該決定,訴至法院,主張南某鎮政府認定本次選舉采用某微信小程序投票表決的方式,違反了“應當優先采用本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 的規定,且將該市級電子投票系統指定為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的唯一系統,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已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是南某鎮政府認定涉案微信小程序投票違規、指定市級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為唯一投票系統的行為,爭議焦點為張某微等十一人與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經營、購買、使用指定商品,認定該行為的核心是證明其產生反競爭效果。而案涉市級電子投票系統系依《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建立,且免費向業主開放,無證據顯示存在反競爭效果,故張某微等十一人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同時,被訴行政行為依據上述條例作出,適用于廣州市全域業主大會,未對張某微等十一人造成區別于他人的特別侵害或不利影響。綜上,張某微等十一人不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不予立案。之后,張某微等十一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行政訴訟中起訴人原告主體資格的司法認定問題,而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是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的法定要件。本案的審理厘清了適用反壟斷法認定原告主體資格的裁判邏輯,明確認定起訴人是否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共事務管理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存在利害關系,核心并非存在泛化的間接影響,而是需滿足雙重要件:一是被訴行政行為確實存在濫用行政權力的情形,且已實際產生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客觀效果;二是該反競爭效果與起訴人自身的競爭利益存在直接、具體的關聯性,而非單純的利益關聯。本案結合反壟斷法立法精神與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認定規則,界定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類行政案件的原告主體資格認定規則和審查標準,清晰劃分了直接利害關系與間接利益影響的邊界,引導權利人依法有序維權,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

      案例九

      發揮技術調查官專業優勢 守護大灣區水源生態安全

      ——黃某煒訴廣東省新某江林業管理局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024)粵73知民初2047號】

      當事人

      原告:黃某煒

      被告:廣東省新某江林業管理局(簡稱林業管理局)、河源科某實業有限公司(簡稱科某公司)、深圳建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簡稱建某公司)、贛州某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贛州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黃某煒系“水漂物攔截處理系統”發明專利權人,其主張廣東省新某江林業管理局等四被告,在新某江水庫攔漂設施工程項目建設中,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案涉專利技術,該行為已構成專利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共計 150萬元。四被告抗辯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且黃某煒全程參與了案涉生態保護工程的技術研發與實際實施工作,不應認定侵權成立。

      本案技術爭議焦點為攔污柵等四項核心技術特征的比對認定。針對涉案工程設備拆卸、零散堆放的勘驗難點,技術調查官赴水庫現場實地核查,抵近勘驗江心水下構造,確認關鍵事實;同時精準解讀專利技術特征,對照設計圖紙核對零散部件、還原裝配狀態,推導出工程不同時期完整技術方案。經查,黃某煒在相關公司中標涉案工程后,不僅發送修改后技術方案圖、參與專家評審,還全程指導設備安裝調試,并為適配工程需求主動改造專利技術,刪減、簡化攔污柵等核心技術特征,導致被訴設備缺失該部分特征。技術調查官經逐項比對,形成專業意見,明確被訴技術方案未具備涉案專利全部技術特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技術調查官已就現場勘驗過程、技術特征比對情況出具專業說明,結合勘驗筆錄、技術調查意見及全案證據,合議庭依法采信該技術比對結論,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攔污柵”“分揀給料平臺” 等關鍵技術特征,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遂判決駁回黃某煒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技術調查官融合水利工程與專利審查專業優勢,破解專利侵權案件技術事實認定難題的典型案例,守護粵港澳大灣區水源地生態、護航萬眾創新的生動司法實踐。技術調查官通過江心實地勘驗、零散部件逆向還原、技術特征逐項比對,從碎片化工程現場證據中,完整推導出案涉技術方案從專利設計、工程建造到實際改造的演變過程,為合議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提供技術支撐,充分彰顯技術調查官在破解知識產權案件“技術事實認定難”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涉及大灣區數千萬群眾飲水安全的水庫攔漂生態工程,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精神。

      案例十

      商標與門店裝潢全面保護 護航連鎖品牌創新發展

      ——蜜某公司與冰某公司、順某小吃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24)粵0111民初10310號】

      當事人

      原告:蜜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蜜某公司)

      被告:淄博冰某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冰某公司)

      被告:廣州順某小吃店(簡稱順某小吃店)

      案情與裁判

      蜜某公司系系列商標權利人,其“蜜某”品牌覆蓋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截至2021年底全球加盟門店超兩萬家。該公司通過對店招、吧臺擺件、點餐單、員工工裝等元素的統一選擇與組合,形成了旗下店鋪獨特且統一的裝修風格與裝潢效果,相關元素已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冰某公司在河南、山東、廣東等多省市授權他人加盟開設奶茶店,在店鋪招牌、奶茶杯、菜單等多處使用被訴侵權標識,其門店裝潢(含招牌、前臺、店員服裝等)與蜜某公司店鋪裝潢基本一致;同時,冰某公司在官網、微信公眾號等平臺發布與“蜜某”品牌近乎相同的內容,模仿其飲品名稱、標識及裝潢進行廣告宣傳,并對外開展加盟招商。順某小吃店在冰某公司授權下,使用相關侵權商標及裝潢開設奶茶店并銷售飲品。蜜某公司以二被告侵害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要求二者停止侵權、刊登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蜜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其店鋪整體裝潢具有顯著識別性,經廣泛推廣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屬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有一定影響的裝潢”。冰某公司授權使用及順某小吃店使用侵權標識、裝潢的行為,侵害了蜜某公司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冰某公司在微博發布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順某小吃店賠償5000元。宣判后,冰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同時適用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蜜某”品牌系列商標及具有較高知名度、顯著識別性的門店整體裝潢給予全面保護,明確模仿知名連鎖品牌標志性商業外觀亦構成侵權。在新消費領域迅猛發展的形勢下,除注冊商標外,門店整體裝潢逐漸成為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一種新型商業標識,也是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的重要參考依據,更是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源。本案明確了具有較高知名度、顯著識別性的門店整體裝潢,能夠發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對象。本案判決全額支持法定最高500萬元賠償,嚴厲打擊惡意攀附、全面仿冒的“搭便車”行為,為新消費領域知識產權立體保護提供了堅實支撐。

      案例十一

      刑民協同合力破局 高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登某公司、姚某等人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2024)粵0112刑初1020號】

      當事人

      被告單位:佛山市登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簡稱登某公司)

      被告人:姚某、劉某、廖某兵、鄒某恒、詹某松

      被害單位:廣州艾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簡稱艾某公司)

      案情與裁判

      2020年2月,艾某公司組織員工研發牙科電動抽吸機,對核心圖紙、物料明細表等電子文件加密保護,并與供應商簽訂保密協議。其員工廖某兵與競爭企業登某公司股東姚某合謀,通過公司研發部員工鄒某恒獲取上述涉密文件,有償披露給登某公司并提供技術指導。登某公司據此量產該設備并低價上市,導致艾某公司部分訂單取消,損失超600萬元;登某公司另銷售該設備3000余臺,銷售額達1108萬余元。經鑒定,艾某公司相關圖紙和物料表不為公眾所知悉,登某公司圖紙與其實質相同。

      本案刑事審理期間,艾某公司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相關人員及登某公司,引發關聯民事案件。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聯合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多維度釋法明理,促成雙方達成和解,民事案件以調解結案,登某公司自愿賠償艾某公司1000萬元。

      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登某公司不正當獲取、使用商業秘密,情節特別嚴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姚某、劉某分別作為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廖某兵、詹某松、鄒某恒分別實施獲取、披露商業秘密行為,均構成該罪。本案造成損失超300萬元,鑒于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民事調解,矛盾基本化解,結合企業經營需求,法院對登某公司判處罰金30萬元,對各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九個月,均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該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刑民交叉復雜商業秘密案件。法院嚴格依法履職,精準查明案件事實,準確認定涉案單位及多名個人共同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依法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各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以刑事裁判鮮明昭示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零容忍”態度,牢固樹立知識產權刑事強保護的鮮明司法導向。同時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以刑事案件審理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統籌推進刑民案件協同處理,積極開展釋法明理與矛盾化解工作,有力推動關聯民事糾紛實質化解,成功促成同一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達成全面和解,高效足額挽回權利人經濟損失,實現刑事懲戒威懾與民事權利救濟的無縫銜接、同步落地,真正做到定分止爭、服判息訴,達成“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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