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最近,我在廣東辦結了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涉案金額300多萬元。在沒有退贓、沒有取得賠償諒解的情況下,我們成功打掉了所有銷售金額,最終法院認定為犯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五萬元,當事人再過一段時間就能出來了。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一月,當事人的父親從湖北專程趕來找到我,說他兒子已經被批準逮捕了。此前家里已經委托過一位律師,但還是希望我能介入,幫孩子爭取早點出來。聽他講完案情,我一開始興趣不大:第一,這確實是一個有罪案件,辯護空間主要在于如何爭取罪輕;第二,比起我之前辦過的案件,這個涉案金額不算高;第三,家屬的付費預期比較低,意味著我很有可能要“自帶干糧打游擊戰”。在第一次溝通后,我拒絕了委托。
過了半個月,家屬又來找我,老人訴說著生活的不易,說孩子已經訂了婚,就盼著能早點出來把婚事辦了。我心里一軟,最終還是接下了這個案子。從去年二月到這個月判決下來,一年多的時間里,案件經歷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三次延長審查期限,法院審判階段又兩次延期,開了兩次庭。控方始終沒能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支持指控,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為什么會這么久?因為我們在每一個環節都在抗辯、爭取,而控方也寸步不讓,雙方你來我往,對抗自然就漫長。
涉案金額300多萬元,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罰金通常也要一百萬元起步。我一開始制定的辯護策略就是“打金額”。在銷售金額方面,依據現有證據不足、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將所有銷售金額打掉。在未遂金額方面,對倉庫內查獲的現貨,盡可能扣減部分不打算出售的商品,主張當事人對這些商品沒有銷售故意,不應計入銷售未遂金額。
為什么銷售金額證據不足?這個案件有一個很典型的問題:真假混賣。當事人開了幾個網店賣鞋,店鋪頁面和商品介紹中都沒有出現涉案注冊商標,但知識產權打假人在其中一個店鋪下單后,發現收到的是印有注冊商標的假鞋,于是報案。據當事人供述,只有當客戶主動問起這個品牌的鞋子時,他才會發這種鞋,其他情況都是賣同款式的白牌鞋或自有品牌鞋。
我們提出不能基于主觀推斷,把店鋪內所有銷售金額都認定為假鞋的非法經營數額。更何況,舉報人只是在一家店鋪的一個鏈接里下單,怎么能以偏概全,把幾個店鋪的所有鞋子都認定為假鞋?后來控方換了個思路,以倉庫扣押的鞋子為樣本,與店鋪內銷售的款式逐一核對,只要能對上款式的,就認為該款賣的是假貨,后來這個思路也被我們否定了。
控方又提出,當事人在口供中曾自認賣了大約60萬元的假鞋。但我們查閱卷宗發現,當事人在多份口供中提到的銷售金額并不一致,有的說80萬,有的說70萬,有的說100多萬——相互矛盾,而且都只是估算,表述為“某某金額左右”。我們指出,單憑口供不能定罪,孤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控方于是再換思路,試圖通過調查上家,用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或賬單等書證來查證假鞋的進貨金額,但調查發現,上家非常狡猾,沒有留下任何痕跡。最終,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法院將所有銷售金額剔除,只認定了倉庫扣押鞋子的金額,以犯罪未遂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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