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北京的李先生在一名保險業務員的極力推薦下,投保了一份號稱既能鎖定高收益、又能像銀行活期一樣“隨用隨取”的理財險。然而簽訂合同后他卻發現,本金竟不能取回,只能在之后的有生之年,每年領取40幾萬的養老金和分紅。可買保險時明明說好了“隨用隨取”,怎么就成了一句空話,李先生與保險公司打起了官司。
“隨用隨取”成空話
銷售是否存在故意誤導
家住北京的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經營者,他希望自己手中的現金在可以隨時支取的前提下,通過理財帶來一定的收益。2024年7月,北京一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為李先生推薦了一款看上去完全符合需求的保險產品。在保險業務員的描述中,這款保險產品可以隨時支取,收益也相當可觀,遠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長期國債的收益率還高。
“優惠僅剩最后一天”業務員催促投保
就在李先生猶豫時,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不斷催促他盡快投保,宣稱現在收益率是保險公司的特惠,不僅如此,下個月收益率將有明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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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不停地催李先生投保
2024年6月30日,這家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告知李先生,“利率優惠僅剩最后一天”,于是李先生簽訂了這份保險合同,并在對方的指導下錄制了購買保險相關的知情告知視頻。首年繳納保費200萬元,五年計劃總投入達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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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保險首年繳納保費200萬元,五年計劃總投入達1000萬
合同條款規定 千萬本金要105歲才能取
幾個月后李先生在一次手術后翻開那份厚達40頁的保險合同時,條款讓他如墜冰窟:直到保險期限結束的105歲,保險合同中從未提到保險本金可以支取,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養老金與分紅,自己要在近30年后才能累積領取1000萬元,與他的初衷大相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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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翻閱保險合同后才發現千萬本金要到105歲才能取
保險公司回復稱,如果李先生現在想要取回本金,只能按照退保的方式操作,已繳納的200萬元只能按照現金價值112.8萬元拿回保費。協商無果后,李先生向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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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向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
原告李先生訴訟代理人 楊凌波: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告與被告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簽訂的年金保險分紅型,原告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多次向被告業務員表達了投保需求,即資金不能長期占用只做短期理財。原告在有生之年,他只能拿到少量的利息,1000萬元的巨額本金無法動用,這與原告投保的需求和意思表示存在根本性沖突。
銷售是否存在故意誤導
法院如何認定
按照合同約定,李先生在投保后的這40年,每年領取42.3萬元的養老金和分紅,在他80歲左右,就能領到1000萬元,到他105歲合同結束的時候,就能累計領取到近1800萬元。合同里根本就沒有本金可以隨用隨取的約定,這與李先生的投保初衷完全不是一回事。而保險公司認為,李先生既簽了字又錄了像,理應為自己的民事行為負責。
原告:業務員多次保證產品符合短期理財需求
庭審中,原告方表示,被告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多次保證,自己推薦的產品滿足李先生短期理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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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聲稱是一個復利的活期賬戶
楊凌波:一而再,再而三地說,隨時用資金隨時取,五年內取出比較少的手續費,五年之后沒有手續費。在聊天記錄中,被告業務員表示,如果想取隨時可以取,如果不取就給利息。明確表示存一年到存五年取出對應的利息,足以讓原告認為涉案的保險是可以在五年內或者是滿五年之后取出的。
本金不能動 每年領取42.3萬元的養老金
李先生表示,當時根據這名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說法,他認為自己購買的就是一份帶有短期理財性質的保險產品;但是實際簽署的保險合同并非如此,保險金不但不能隨意支取,即使足額繳納了1000萬元的保險金,他也只能從第6年開始,直至保險期限結束,也就是到他105歲時的這40年之間,每年領取42.3萬元的養老金和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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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規定,李先生每年需繳納200萬,連續繳納5年也就是要繳納1000萬
楊凌波: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原告需要每年繳納200萬元,連續繳納5年也就是要繳納1000萬元。在投保人過世之后,這1000萬元才能取出,就相當于原告在有生之年只能領取少量的利息,1000萬元的巨額本金無法支出。
按流程完成簽字錄像 能否證明原告真實意愿
然而,在被告保險公司看來,保險公司和業務員都已經盡到了告知義務,并且通過規定流程完成了相關視頻的錄制。證明李先生在視頻中,對自己購買的保險產品已經做了充分了解,并在相關回答內容中表示“清楚”“知道”。
被告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案涉保險為投保人真實意思表示。2024年6月30日投保了案涉的保險,2024年7月3日向投保人送達了案涉保險合同,并由投保人親筆簽署了保單的簽收回執,在2024年7月3日當天還向本人進行了電子回訪。在雙方投保過程中,保險回執、保單回訪記錄,銷售過程錄音錄像兩核,其中反復向投保人提示并確認保險責任、免除責任。投保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因此對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負相應的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還特別強調,公司在發現初次錄像存在瑕疵后,還專門啟動了“補錄”程序,以示合規,在兩次視頻錄制過程中,李先生對自己知曉保險相關內容均表示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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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審理現場
被告保險公司訴訟代理人:根據保險人內部對視頻核查的機制,在6月30日投保錄像過程中,客戶曾向代理人問,“別弄了半天不是那個”。從保護投保人的利益出發,因此約客戶在猶豫期到期之前,與客戶進行了重新投保確認并再次錄像,確認并再次錄像留存時間為2024年7月18日。全過程都有錄音錄像作為記錄。
針對這份雙錄視頻的作用與目的,原告方訴訟代理人提出了質疑,認為雖然李先生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錄制了視頻,但是不能表示李先生已經充分理解了自己購買的保險是什么產品。
楊凌波:業務員要求原告在保單回訪時,所有選項都選是。不管是哪一份合同,是涉案的合同也好,還是其他的合同也好。業務員的這種行為完全是流于形式,是標準化、程序化的提問,只能作出“是”或“否”的單一選項。
五分鐘內完成確認流程 原告認為屬走過場
在不到五分鐘內完成“確認”,不僅像是在“走過場”,更是對原告投保人的進一步誤導。
原告訴訟代理人:原告他本人是做公司經營的,所以他一再向被告業務員強調現金流非常重要,如果一千萬元存入不能取出,對于他來說有極大的風險。保險公司業務員一而再,再而三地說,隨時用資金隨時取,我們認為這明顯是銷售誤導,甚至是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簽字、視頻確認等行為可以認定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投保的確認,但不能必然地得出保險業務員已經向投保人充分介紹了保險合同條款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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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官助理林帥受訪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林帥:在庭審的時候,保險公司說原告在簽訂這份保險合同的時候有自己的簽字和相關的投保聲明。但是,保險合同它專業性比較強,有很多專業的條款和術語,像普通的投保人,很難理解明白這些具體的含義。
同時,原告提供的投保人李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聊天記錄,以及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雙錄視頻中的細節,引起了法庭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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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提供的證據引起了法庭的注意
林帥:在簽訂到具體的一些免責條款、投保事項和投保人義務這些核心條款的時候,保險公司業務員說“直接劃到底部”。所以通過這些相關的證據來看,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并沒有就這份保險合同進行全面詳細解讀。
即使是在李先生提出疑問的關鍵節點,業務員也通過含糊的表述,利用“五年繳費期”的概念置換了“五年領取期”的認知,促使原告完成了最后的簽訂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林帥:這個案件當中,能夠看出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是明知原告想要的是靈活性比較高的,可以隨用隨取的保險產品,但是她仍然向原告積極地推銷案涉的這份和原告所要求和所期望完全不同的一份保險產品,并且使原告陷入了錯誤認識,認為他所投保的這份保險合同,能夠在投保5年之后連本帶息全部取出來,而簽下了這份保險合同。所以,我們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存在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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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李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退還原告李先生保費2000010元
據此,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告李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退還原告李先生保費2000010元。
投保意愿為何與合同內容嚴重偏離
這起案件雖然塵埃落定,但該案也折射出行業的共性問題:在看似嚴密的流程背后,為何仍會出現投保意愿與合同內容的嚴重偏離呢?
傭金驅動下的營銷模式 助長誤導欺詐行為
在這一案件中,業務員的銷售誤導最終被認定為欺詐行為。法學專家分析認為,這類現象的深層原因在于行業長期存在的“傭金驅動”下的誠信風險與粗放的營銷模式。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 李青武:保險代理人的收入主要來自保險產品銷售以后獲得的傭金,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數量越多,傭金收入就越高。這樣的利益機制,往往會激勵保險代理人隱瞞險種的真實情況,比方說保費總額,還有保費的支付情形,甚至夸大保險險種的保障程度。
專家:險企需建立利益約束機制與追償機制
專家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長效的利益約束與追償機制。同時,行業亟須建立個人信用檔案記錄,通過“黑名單”制度加強對代理人的實質性約束,防止其在不同公司間“帶病執業”。
李青武:保險公司要建立一種利益約束機制,就是保險公司對于保險代理人因保險代理人營銷過程中的過錯讓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后,保險公司有權利向保險代理人進行追償。對于保險代理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在聘用保險代理人的時候,要查一查過去的信用檔案記錄。
保單條款內容復雜 投保人要關注3個要點
同時法官和專家認為,普通消費者在面對動輒數十頁、包含大量術語的合同時,要抓住核心要素保護自己的權益。特別是對于業務員口頭的承諾,投保人應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中指出具體的對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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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專家提醒,投保人在投保時要關注3個要點
李青武:保單格式條款內容多,格式條款的復雜性,讓投保人一方面沒有耐心去讀,第二即使有耐心去讀,他往往也讀不懂。對于投保人而言,他主要關心的是以下幾個因素,第一,保費總額是多少,保費的支付方式;第二,保險保障程度,也就是當被保險人發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被保險人能獲得什么?第三,免責,什么樣的情況下,即使發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林帥:就一些免責條款,保險投保人義務等相關的核心條款,一定要和保險公司的業務員進行詳細溝通。對于自己不理解的條款,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或業務員進行書面解釋,并且留存好相關的溝通記錄。這樣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的時候,我們也可以更好地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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