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注冊商標時,不少看似合理的名稱,都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原因未獲通過,這種明顯不合理的商標,究竟是怎么注冊成功的?”
近日,羅永浩在社交平臺上的這一聲質問,引發了公眾熱議。他口中的“明顯不合理的商標”,指的是市面上熱銷的“120W”充電器——包裝上赫然印著“120W超級閃充”,實際功率卻只有20W出頭。
更令人震驚的是,同一家店鋪同時售賣67W、90W、120W三款充電器,拆解后發現內部構造完全一致,只是貼紙和商標名不同,用同一個模具就能割三波“韭菜”。
這并非孤例。當你以為買的是“手打掛面”,其實是機器流水線生產;當你以為買的是“土豬肉”,其實“土”只是一個商標……一場圍繞商標的“文字游戲”,正在悄悄收割每一個消費者的信任。
很多人發現,一邊是商標局駁回或不予注冊,另一邊企業產品包裝上卻赫然印著“120W”“0蔗糖”“土雞蛋”等字樣。“沒批憑什么用?”——這幾乎是所有人的第一反應。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嘉鵬律師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除了極個別商品外,我國從未要求商標必須注冊才能使用,注冊失敗不等于使用違法。真正需要區分的,是“商標性使用”與“商品描述”,而這兩者的邊界,恰恰是公眾最常誤解的地方。
“心機商標”的七十二變:你看到的,可能都不是真的
記者發現,這類商標亂象并非新鮮事,只是近年來愈演愈烈,花樣不斷翻新。
第一類,“數字魔術”。“120W”充電器的套路堪稱“經典”:商家將功率參數注冊為商標,消費者看到包裝上的“120W”,第一反應就是“這款充電器支持120W快充”。直到充電速度奇慢、追問客服才恍然大悟——原來“120W”只是名字,不是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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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部分充電器標注的“120W”只是名字,而非代表實際充電功率。圖/IC photo
據媒體報道,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明確將“120W”等故意混淆概念的商標予以駁回和宣告無效。然而,直到4月,電商平臺上依然能搜到大量打著“120W超級閃充”旗號的充電器,售價普遍不超過50元,商家在被追問時才承認:實際輸出功率只有22.5W。
第二類:“工藝陷阱”。今麥郎的“手打掛面”堪稱教科書級的“文字游戲”案例。
包裝上,“手打掛面”四個字醒目突出,配以“好像媽媽的手打面”的宣傳語,而右上角的注冊商標標志?小到幾乎無法辨識。當消費者質疑口感不像手工面時,客服回應:“手打只是注冊商標,產品是流水線生產。”
諷刺的是,早在2016年,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就已判決這款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標準,需向消費者“退一賠十”。然而,這款產品又繼續流通了近10年,直到2026年輿論發酵才被迫停產。
第三類:“產地迷霧”。“壹號土豬肉”——你是如何斷句的?大多數人會讀成“壹號/土豬肉”,認為這代表著“土豬肉”的品質。但真相是,正確的斷句是“壹號土/豬肉”,“壹號土”才是商標,“土”字本身不保證任何東西。
類似的還有“山里來的土”商標,申請多次均被駁回,但市場上打著“土”字旗號的商品依然滿天飛。
第四類:“成分幻覺”。“0蔗糖”“0添加”“0脂肪”——這些“0”字輩商標精準擊中了消費者對健康的焦慮。
然而,“0蔗糖”不代表“0糖”,產品可能添加了果葡糖漿等其他糖分;“其他沒了”聽起來像“只有生牛乳和乳酸菌”,實際上配料表里還有膳食纖維、乳清蛋白。千禾味業圍繞“零添加”概念注冊了“千禾0”“千禾0+”等系列商標,但“千禾零添加”本身的注冊申請并未通過。
好消息是,“零添加”類的文字游戲將被正式叫停。2025年3月,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明確規定:預包裝食品不允許再使用“不添加”“零添加”等用語對食品配料進行強調。這項新國標將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實施。
釋疑:為什么這些商標未注冊,卻能使用?
面對這些亂象,很多人會問:法律不管嗎?對此,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戴嘉鵬律師。
關注1:
“120W”這類商標被駁回或初審未通過,但企業產品包裝上依然印著“120W”或類似字樣。商標注冊失敗,為什么不影響實際使用?
戴嘉鵬:除了極個別商品外,我國從未要求商標必須取得注冊才能使用。商標注冊失敗,若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如未欺騙、誤導消費者,未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經營者可繼續將其作為商品描述使用,該使用行為并不違法。
關注2:
公眾常把“注冊”當成“使用的許可證”。法律上到底怎么區分?比如我在包裝上印“0蔗糖”,法律上屬于商標使用,還是商品描述?這兩者邊界在哪里?
戴嘉鵬:我國并未實行商標強制注冊使用制度,因此商標注冊并非使用的“許可證”,而是官方對商標專用權的確認與保護。在產品包裝上印制“0蔗糖”,本質上屬于對商品原料含量、特性的客觀描述;若經營者刻意突出使用該標識,且明確標注其為商標,則構成商標性使用。兩者的核心邊界是:是否以“識別商品來源”為目的,是否刻意突出標識以區別于其他經營者的商品。
關注3:
有人說這是“鉆空子”——注冊不下來,但先用著,等用出知名度再回頭申請。對此,你怎么看?法律允許這種“先上車后補票”的邏輯嗎?如果大家都這么做,會不會亂套?
戴嘉鵬:對于缺乏顯著性的商標,若經營者通過長期、廣泛使用,使該標識獲得了“第二含義”(即消費者能通過該標識識別商品來源),則可通過商標注冊審查,這是商標獲得顯著性的合法途徑,并非“鉆空子”。但需明確:若該標識在使用中并非客觀描述商品特征,而是用于欺騙、誤導消費者(如非120W功率的充電器標注“120W”),則即便使用再久,也無法獲得合法性。法律對“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審核標準嚴格,不會因這種合法使用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真正會擾亂秩序的,是帶有欺騙性的虛假使用行為。
關注4:
像“120W”“0蔗糖”“土雞蛋”這類標志,商標局駁回的理由通常是“缺乏顯著性”或“直接描述商品特點”。但恰恰是這類標志,企業在包裝上用得最多。這是不是說明,法律對“商標注冊”和“商業表達”的容忍度完全不同?
戴嘉鵬:這并非法律“容忍度不同”,而是兩者的核心功能不同。商標的核心功能是“識別商品來源”,“120W”“0蔗糖”“土雞蛋”等標識,本質是對商品屬性、特征的直接描述,無法讓消費者區分不同經營者的商品,不具備商標的基本特征,因此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作為商業表達中的商品描述,只要內容真實、不誤導消費者,就是正常、合法的商業行為,這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傳遞商品信息的必要方式,與商標注冊的審核標準并不沖突。
關注5:
如果誰都能在包裝上寫“無糖”“純棉”“120W”,那注冊商標的企業還有什么優勢?法律如何平衡“自由描述商品”與“防止惡意模仿”?
戴嘉鵬:首先需明確,缺乏顯著性的標識即便獲得商標注冊,也不能阻止他人對該標識的“正當描述性使用”。但注冊商標的核心優勢在于“專用權保護”——他人不能以“模仿注冊商標”的形式使用該標識,不能導致消費者混淆。
法律的平衡邏輯是:允許所有經營者客觀、真實地描述商品特征(如標注“120W”“無糖”),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同時禁止他人惡意模仿注冊商標的整體標識、視覺效果,防止混淆商品來源,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兩面針”是牙膏的注冊商標,其他廠家可在牙膏包裝上標注“含有兩面針成分”(正當描述),但不能突出使用與“兩面針”注冊商標近似的字樣、圖案,否則構成侵權。
關注6:
雖然能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者會面臨哪些具體風險?
戴嘉鵬:未注冊商標(尤其因缺乏顯著性未獲注冊的標識)在使用中主要面臨兩大核心風險:一是被控侵權風險,若他人將該標識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并成功注冊,原使用者繼續使用可能被訴商標侵權;二是維權乏力風險,因未取得商標專用權,一旦該標識走紅,易被他人惡意模仿,且難以通過商標法維權。此外,若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存在虛假、誤導性(如非120W功率標注“120W”),還可能被市場監管部門以“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查處。
關注7:
如果A企業把“120W”印在充電器上,B企業也能照抄嗎?未注冊商標受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保護的前提是什么?
戴嘉鵬:如果是合理合法的描述性使用,即在120W的充電器上使用,任何企業都可以正常標注。如果A企業把“120W”標志用在非120W的充電器上,就是違法使用,不受法律保護,B企業這樣使用也是違法行為。唯有一種情況可能構成侵權,就是A企業把120W設計成特定標志,用在120W的充電器上,并有了一定影響力,B企業也用近似的標志用在充電器上,這種情況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未注冊商標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保護的核心前提是:該未注冊商標通過長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能夠識別商品來源,且B企業的使用行為足以導致消費者混淆(如模仿該標識的特定設計、使用場景,誤導消費者認為與A企業存在關聯)。
關注8:
下次看到包裝上寫著“0蔗糖”“古法”“120W”這類字樣,公眾該怎么判斷:這到底是合法的商品描述,還是試圖冒充商標的擦邊球行為?有沒有簡單的判斷方法?
戴嘉鵬:公眾可通過三個簡單方法區分合法描述與擦邊球行為:
一是看標注位置與方式:若該字樣僅標注在配料表、規格參數欄(如“功率:120W”“配料:無蔗糖”),字體、大小與其他商品信息一致,未刻意突出,則屬于合法商品描述;若該字樣被放大、加粗,單獨標注在包裝顯眼位置(如正面中央),且無對應的參數、配料說明,則可能是試圖冒充商標的擦邊球行為。
二是看是否有商標標識:若字樣旁標注“?”(注冊商標)、“TM”(未注冊商標),或標注“XX商標”,則屬于商標性使用;若未標注任何商標相關標識,僅作為商品信息呈現,則為商品描述。
三是繞過商標看本質。買食品看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買充電器看功率參數說明——不是包裝上最大的那行字,而是小字部分的真實數據。配料表不會騙人,但商標會。
最后,遇到問題主動舉報。如果發現被誤導,可以向12315熱線投訴。若商家涉嫌虛假宣傳,消費者還可以主張“假一賠三”的賠償。個人的每一次較真,都是對亂象的有力回擊。
關注9:
為什么允許企業使用未注冊的描述性詞匯,恰恰是保護競爭,而非破壞秩序?
戴嘉鵬:其實公眾經常對描述性詞匯作為商標的不同類型有所混淆。在商標審查實務中,此類標志的駁回理由一般是兩個:一是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缺乏顯著性;二是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具有欺騙和誤導性。比如120W商標,用在功率120W充電器上就是缺乏顯著性,用在功率100W的充電器上就是欺騙或誤導。如果僅僅是缺乏顯著性、沒有欺騙性的標志,用在商品上對消費者或競爭者并無損害,應當允許企業使用。如果是帶有欺騙性的描述性標志,不僅在商標注冊時應當駁回,在市場上也應該禁止使用。
我認為,本次羅永浩對“120W商標”的吐槽,雖對商標注冊的情況有所誤解,但這種針對商標審查、市場監管的輿論監督,能夠推動公眾了解商標法律知識,也能促使相關部門進一步規范商標審查與市場使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新京報記者 陳琳
編輯 張磊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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