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上周的一篇報道,讓我這個自以為對共和黨各種選舉壓制手段比較熟悉的人也被震驚到了。說的是在一些共和黨執政的州,立法者在不斷提高公投議案獲得通過的門檻,使得通過這個渠道推進倡議變得更困難。
因為不少共和黨執政的州搞一黨獨大,不尊重選民的意愿,選民不得不以公投的方式推動州議會拒絕通過的政策。在過去的十年間,越來越多州的選民通過公投途徑保護墮胎權、擴大醫療補助計劃、通過帶薪病假法案及提高最低工資等。
而這,導致了那些州共和黨的不滿。他們開始以各種手段限制選民公投成功的可能性。走在最前面的是佛羅里達州莫屬。當很多州還處在制定議案的階段,佛羅里達州已經通過了這類立法,且“初見成效”。
佛州原本就設有全美最高的公民提案通過門檻。去年,該州又設置了新的障礙。無論是新法律還是舊法律,綜合起來說,幾個比較重要的不合理因素為:
我們一項項來看其不合理性。
1)60%的支持率
一般對民主的最粗糙理解就是少數服從多數。立法的原則往往也是一樣:過半數通過就行。(美國參議院的60票是特殊歷史情況下的特殊規則,現在都未必適用了。)要求獲得投票選民60%的支持率才算該公投通過,怎么說都不合理。目前這是全國最高的門檻。
其實更關鍵的問題是:為什么選民必須通過公投來推某些政策而不是通過立法機構解決問題?答案很簡單:選出來的議員不代表普遍民意。原因也很簡單:不公平的選區劃分,使得某些政治傾向的選民聲音得不到表達。在佛州,就是右翼聲音被嚴重放大,左翼聲音被大量壓制。
公民團體(Citizens groups)指出,在那些因選區劃分不公而難以將現任官員選下去的州,公民倡議往往是他們唯一的補救途徑。這也是為什么佛州要將公投有效的門檻設為60%。共和黨立法者要把這唯一余下的讓民意發聲的渠道也堵死,要保證一個讓他們一黨獨大的環境,造成民意越來越難以被表達的惡性循環。
2)請愿書必須在公投那一年的2月1日前提交
要知道這個日子多么不合理,比較一下佛州與初選有關的候選人注冊日期(見下面兩個截屏)就知道了——今年佛州候選人注冊的最后期限是4月24日,初選是8月18日,兩者相隔不到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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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投請愿書2月1日的注冊期限與選舉日11月3日相距9個月。
為什么政治候選人只需要在投票前不到4個月提交申請,而公投請愿書卻必須提前9個月?
要將公民提案列入選票,提案方必須收集相當于上次總統選舉總投票數8%的簽名。而州長或聯邦參議員等政治選舉,雖然也是全州范圍的,卻只需要征集相當于上次總統選舉總投票數1%的簽名。難道不應該給予公投請愿更多時間收集簽名嗎?
收集的選民簽名要經過郡選舉辦公室核證,需要一個月時間。只有確認有足夠合格簽名了,申請才可能有效。所以,說是必須2月1日前提交,其實是必須1月1日前提交。如此早的最后期限,等于是剝奪了申請方做準備的寶貴時間。
3)巨額簽名驗證成本
首先,佛州是全美唯一對每個簽名驗證收取費用的州。這就是給選民行使民主權利設門檻。第二,佛州去年允許各郡提高這個費用,使平均每份簽名的驗證費從70美分漲至3.50美元。棕櫚灘郡對每個簽名的驗證費高達4.89美元。
以目前佛州的情況,收集相當于上次總統選舉總投票數8%的簽名,需要約88萬名選民的簽名。由于許多簽名常被判定無效——可能是字跡潦草,或簽署者在表格要求填寫“郡”(county)信息的欄位中寫下了“國家”(country)的信息——因此競選團隊通常會收集超過最低要求的簽名數,一般約為130萬份。新收費標準的實施意味著競選活動甚至在提案進入選票之前,就需支付約450萬美元。這等于是對公民的政策選擇權設置了經濟門檻,而且門檻很高。
4)對簽名征集者的各種限制、罰款和刑罰
佛州新法律還要求州政府對有效簽名率低于75%的任何競選活動展開調查。競選團隊必須將收集到的簽名在10天內全部提交——即使選民簽名寫的是“米老鼠”——否則將面臨刑事指控。任何“逾期”請愿書處以每份每天50美元的罰款。若請愿書被送錯了郡(即使這是選民在表格上填寫的郡),將處以500美元的高額罰款。若請愿書征集人不符合資格或未注冊,將對發起組織處以每人5萬美元的罰款。
任何拿薪的收集簽名工作人員,或者任何收集25個或更多簽名的人,不管是義工還是有報酬的,都必須完成培訓以獲得州政府頒發的注冊號,否則將面臨重罪指控。新法律還包括完全禁止某些人參與收集請愿書,如非本州居民、非美國公民,以及尚未恢復公民權利的出獄人員。此外,該法擴大了“敲詐勒索”的定義——任何一名征集人員犯錯或被指控犯有法律廣義上所稱的“違規或欺詐”行為,整個競選活動都可能面臨刑事共謀指控。
筆者曾在2020年為競選總統的楊安澤(Andrew Yang)收集過選民簽名。我們是幾個人一起在周末去一個很熱鬧的購物中心入口。并沒有特別的培訓,只是根據選舉辦公室的要求閱讀了相關手冊,了解相關法律常識和規則,有可能還在什么表格上簽字了。我們每人大概一個下午可以收集200左右簽名。這種事情要每個周末去做,慢慢積累,最后才匯總起來去核對簽名。如果像佛州新法律規定的,必須在簽名后10天內把材料交到郡選舉辦公室核對,就不得不頻繁重復送材料這件事,非常不經濟。凡是收集超過25個簽名的都要參加培訓的要求也極其荒唐。
另外,新法律要求選民在簽署請愿書時提供其社會保障號碼的后四位、佛羅里達州駕駛證號碼或佛羅里達州身份證號碼。毫無疑問,這類透露個人信息的要求會使不少本來愿意簽名的選民卻步。而威懾志愿者和潛在的簽名人,不就是佛州推動此法律的共和黨人所要的效果嗎?
“這簡直是凌遲,”佛羅里達州醫療保健決策組織(Florida Decides Healthcare)執行主任米奇·艾默生(Mitch Emerson)表示。該組織在州議會于去年5月通過該法案時,正為一項旨在擴大醫療補助計劃(Medicaid)的公民倡議收集簽名。該組織已提起訴訟以阻止該法案生效,目前正在等待法官的裁決。
問題是,所有這些,包括巨額簽名驗證成本,對簽名征集者的各種限制和刑法懲罰等,都只是特別針對公民提案。任何候選人都不受這些限制。事實上,如果去查佛州選票上所列事項的簽名要求,公民議案與政治候選人的要求是分開的兩個鏈接。候選人的鏈接有如下內容,特別強調非本州居民也可以參與收集簽名:
正如佛州共和黨人期待的,自去年5月州長羅恩·德桑蒂斯(Ron DeSantis)簽署這一系列新要求、費用及刑事處罰的法案后,今年由公民提出的全部22項倡議均未能獲得列入選票的資格。
而即使公民議案獲得通過,佛州仍然想方設法壓制選民意愿。第4號憲法修正案就是個很好的例證。
曾經,佛州憲法規定,凡被判定犯有任何重罪的公民均永久喪失選舉權,除非特赦委員會恢復其投票權(這種情況極為罕見)。
2000年,布倫南中心(Bren-nan Center)及其共同代理律師代表超過60萬名公民提起訴訟——約翰遜訴布什案(Johnson v. Bush)——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1965年投票權法案》,對佛羅里達州永久剝奪選舉權的憲法條款提出挑戰。自此,開始了一場是否恢復投票權的拉鋸戰。
雖然起訴方輸了約翰遜訴布什案,2007年4月,時任州長查理·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頒布行政特赦規則,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因特定重罪定罪而服刑期滿者將自動恢復權利。但在2011年3月,時任州長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又廢除了克里斯特州長的改革措施,并為尋求恢復投票權的人設置了更多障礙。
根據布倫南中心的數據,2010年至2016年間,被剝奪選舉權的佛州居民人數增加了近15萬人,估計總數達到168.6萬人。2016年,佛州五分之一的適齡黑人選民被剝奪了選舉權。
在多種努力都失敗后,布倫南中心聯合佛羅里達權利恢復聯盟(FRRC)及其他組織起草了第4號修正案,并推動將其納入2018年選票。(此后,FRRC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該修正案旨在自動恢復絕大多數曾有犯罪記錄且已服完刑期的佛羅里達州居民的投票權(謀殺或重罪性犯罪罪犯不包括在內)。2018年11月,近65%的佛羅里達州選民投票支持第4號修正案。
但是,2019年6月,州長羅恩·德桑蒂斯簽署成為法律的參議院第7066號法案卻使第4號修正案變了味,該法案規定,只有已償還法院因重罪定罪而判處的特定法律財務義務(LFOs)的人才能恢復公民投票權。
2019年6月,布倫南中心及其他公民權利和投票權組織提起訴訟,對該法律提出挑戰。初審法院認定佛州的“付費投票制度”違憲,部分原因在于該州未能可靠且一致地追蹤法律財務義務數據,導致無法確定申請人的投票資格。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全體法官會議推翻并撤銷了下級法院的裁決。
現在,這場博弈還在繼續。雖然理論上佛州因特定重罪定罪而服刑期滿者將獲得恢復投票權,但很多技術細節上依然存在障礙。
至今,佛州因重罪定罪而無法投票的美國公民人數依然居全美各州之首——超過96萬佛州居民(下圖是2024年的數據)。其中絕大多數人——近73萬佛羅里達州公民——雖然已服完刑期,但尚未全額繳納法庭罰款、費用、訴訟費或賠償金(下圖中占比76%的最大的那一塊)。
他們被剝奪了投票權,僅僅是因為法律規定的財務義務成為了恢復投票權的障礙——這是一種“貧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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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又一個壓制選民意愿的例子:哪怕選民以公投的方式做了政策選擇,州立法者還是想方設法設置障礙,使得公投通過的法律難以真正執行。
根據時報報道,在北達科他州、猶他州和南達科他州,各州議會正推動將11月公投議案納入選票,擬將批準公民修正案的門檻從簡單多數提高至60%。
在密蘇里州,州議會將一項門檻更高的提案列入選票:針對州憲法的公民發起修正案必須在該州八個聯邦眾議院選區中每個選區都獲勝。一項在全州范圍內獲得95%選票支持的公民提案,若在單個選區失敗,仍可能被否決。
這不是政治綁架嗎!
就如佛州在恢復投票權法案上耍花樣一樣,即便公民提案已獲通過,各州立法機構仍抵制選民的意愿。在密蘇里州58%的選民批準了一項設立帶薪病假的法律后,該州立法機構卻通過了自己的法律予以廢除。在內布拉斯加州,立法機構削弱了一項獲得75%選民支持的類似提案。
密蘇里州議會還將在11月的選票上加入一項提案,要求選民推翻他們2024年通過的確立墮胎權的公民倡議;南達科他州議員則試圖讓選民推翻此前通過的、旨在擴大醫療補助計劃的公民倡議。
全美有24個州賦予公民發起公民倡議的憲法權利。支持進步派倡議的“公平項目”(Fairness Project)表示正在追蹤76項潛在限制措施,其中包括亞利桑那州和俄克拉荷馬州要求以60%絕對多數通過公民倡議的提案。
據“公平項目”統計,去年這些州的立法機構共通過了51項限制公民公投提案的法案。2018年至2023年間,這些州平均每年通過34項限制性法案。
公民團體也在反擊。在阿肯色州,已經有團體提起訴訟以阻止七項與佛羅里達州類似的法律,并正試圖為一項措施收集簽名,該措施旨在禁止立法機構在公民倡議案通過后對其進行修改。公民需要提議這樣的法案,這件事情本身就充滿了諷刺。
“公平項目“執行主任凱莉·霍爾(Kelly Hall)表示:“選民不得不付出非凡努力,收集數十萬個簽名來填補立法者未予解決的空白,這一事實本身就是對那些立法者的控訴,他們應該感到羞愧。”
致力于支持各州團體推動公民倡議的選票倡議戰略中心(Ballot Initiative Strategy Center)執行主任克里斯·梅洛迪·菲爾茲·菲格雷多(Chris Melody Fields Figueredo)這樣評價那些州立法者:“他們無法通過公平競爭取勝,于是就開始改寫游戲規則。他們雖未直接廢除民主,卻打造出一套極其繁瑣、成本高昂、難以操作的制度,實際上架空了民意,讓公眾推動變革的能力名存實亡。”
2018年佛州公投恢復投票權議案時,我正好關注了。根據當時的報道,佛州有10%的公民因為曾有犯罪記錄被終身剝奪了投票權。我被10%這個數字驚到了。當時我還想,佛州可不是藍州,這樣明顯自由派傾向的選民議案,為什么媒體、輿論似乎對該議案的通過相當樂觀?
結果議案真的通過了,獲得了65%選民的支持。我也關注了后續報道,知道了佛州議會和州長以各種方式和理由繼續剝奪那個公民群體的投票權。我當時心里說了一句:這個結果怎么讓我感覺佛州那些議員甚至州長不是選民選出來的?
我不曾關注的是,在那么多保守州,選民居然以公投的方式通過了保護墮胎權、擴大醫療補助計劃、法定帶薪病假及提高最低工資等議案。我更沒有了解到,那些州的立法者居然會制定法律給公投這種最典型的民主形式設置障礙。所以時報最近的這篇報道也是讓我開了眼。
我還是那句話:你不一定要接受那些公投提案的內容,但是,公民的真實意愿正在被壓制這一事實本身,值得每一個公民關注。因為,
這關系到,我們的民主還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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