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2026年4月3號公布,2026年3月23號判的,當你看到這個事情的時候,當事人在里面還沒出來。史某案發前系沈陽市某派出所輔警,2000年6月1日出生。
2025年11月19日在偵辦賀某涉嫌開設賭場一案的過程中,史某協助辦案民警王某對犯罪嫌疑人暨本案賀某被依法扣押的手機進行微信賬單提取工作,事畢擅自私留涉案手機。
2025年11月21日17時30分許,在派出所二樓西側輔警休息室內,史某利用工作便利獲知賀某涉案手機的鎖屏密碼及微信交易密碼,通過微信掃二維碼支付的方式,分兩次將被害人賀某微信零錢包內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12693.19元秘密轉入其新建的微信賬戶,后提現至本人名下尾號657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內用于償還貸款及日常消費。
案發后,史某親屬代為全額退賠賀某人民幣115700元并取得諒解。
2025年12月1日,史某向所在單位坦白上述事實。同年12月2日,史某在所在單位被帶離羈押,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最終,依照相關規定,法院判2年2個月,罰金6萬,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2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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