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葉靜、蔡康苗律師接受委托,代理一起年薪制高管離職后被拒發績效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案件歷時近兩年,經歷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最終在二審階段實現“全額績效發放+保全費由公司承擔”的全勝結果,展現了兩位律師在復雜勞動案件中過硬的專業能力。
一、案件背景
本案委托人原在某國企任總經理一職,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行年薪制。年薪由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基礎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于次年下半年一次性發放。2022年6月,委托人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離職后,公司以“主動辭職不享受當年績效”為由,拒絕發放其2022年1月至6月期間的績效工資。
接受委托后,蔡康苗、葉靜律師第一時間梳理案情,明確維權策略。2023年10月10日,本案委托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的績效工資。仲裁委認為,年薪制與一次性年終獎有本質區別,年終獎發放屬企業自主權,但本案委托人實行的是年薪制,其提供勞動后就應獲得年薪工資標準,雖因個人原因離職,但不影響其應得的績效年薪,公司未支付2022年1月至6月期間績效年薪顯屬不當,最終裁決公司支付本案委托人所申請的2022年1月至6月全部績效年薪。
仲裁裁決作出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判無需支付績效年薪。本案委托人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后,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了公司的銀行賬戶。
二、案件爭議焦點
進入訴訟程序后,雙方就如下案件爭議焦點展開對抗:
1、主動離職是否影響績效工資獲取
公司舉證上級單位發布的《中層干部管理辦法》及電子郵件截圖,主張“因個人原因辭職的,不予發放當期及剩余年度績效收入”。承辦律師則從證據效力入手進行抗辯:首先,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制度文件經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本案委托人公示送達;其次,郵件收件人郵箱為委托人在職時使用的公司郵箱,其離職后該郵箱已被注銷,委托人無法核實郵件真實性;最后,郵件內容未顯示完整的制度文本,僅憑一份制度臺賬不能證明委托人已收到并知曉具體規定。最終一審法院對我方律師意見予以采信。
2、績效工資應否乘以考核系數
公司同時提交上級單位發布的關于績效薪酬兌現標準的通知文件,主張公司2022年度整體考核系數為0.95,本案委托人作為公司總經理,其績效工資理應適用該系數進行折算。承辦律師則指出,該文件是在本案委托人離職之后發布,因此不應對其適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上述文件屬于用人單位修改有關勞動報酬之類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文件制定程序合法、已經過民主程序(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決定并公示及告知本案委托人,因此該通知文件對于委托人并無法律效力。此外,公司和本案委托人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并未明確約定績效工資需要進行考核才能決定最終發放金額,被上訴人的上級單位每次發布的內部文件均標明上訴人的基薪和績效的總額為標準年薪,即“年薪制”,應當按時固定發放。如公司主張績效工資應按考核系數折算,則公司應承擔證明公司每年按照一定系數發放員工的績效工資的舉證責任,比如每年按照一定系數發放員工的績效工資經過民主程序的文件、往年按照某一系數發放上訴人績效工資的發放記錄等。
三、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定本案委托人主動離職不影響其績效年薪的發放,但是采信了公司提交的0.95考核系數。我方訴請雖獲部分支持,但金額較勞動仲裁減少約3.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公司仍然認為其不應當支付本案委托人績效工資,而本案委托人認為不應當按照0.95考核系數計算其績效工資,應當全額發放。
就在雙方針鋒相對之時,二審審理過程中本案委托人被通知公司同意調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本案委托人請求的全部績效年薪,且保全費全部由公司承擔。民事調解書生效后,公司已按期履行全額支付。
四、辦案心得
一審判決金額較勞動仲裁裁決金額減少3.5萬元時,委托人曾流露出猶豫:是否還要繼續上訴?是否接受這個“打了折扣”的結果?彼時,擺在面前的現實是:繼續上訴意味著更多的時間成本和訴訟成本的投入,而二審改判的難度眾所周知,改判率極低。然而,經過審慎評估,承辦律師仍然建議本案委托人提起上訴。這一判斷,并非盲目樂觀,而是建立在對“未知因素”的預判之上。
案件進入二審后,公司領導層變更。這一變動看似與案件本身無關,卻成為后續談判中的關鍵轉折點。承辦律師在一審中成功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公司賬戶。新領導傾向于妥善處理遺留訴訟,不希望公司長期陷于爭議糾紛,且公司賬戶被凍結也實質影響了公司的正常經營,這就留下了調解的空間。
訴訟如棋局,勝負不在一城一地的得失,而在全局的掌控。勞動仲裁階段的全面勝利,不等于一審判決定型;一審的部分失利,也不等于二審無力回天。案件中的每一個“未知因素”都可能成為改變棋局的“蝴蝶翅膀”。律師的職責,就是敏銳捕捉這些變量,在恰當的時機做出果斷的決策,將不確定性轉化為對委托人有利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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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靜,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江西財經大學法律碩士,北京市朝陽區青年工作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朝陽區律師行業優秀黨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黨委組織委員、第三黨支部書記,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優秀黨員,持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高級企業合規師。葉靜律師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在上市公司下屬公司擔任法務經理職位,主要從事重大民商事爭議解決業務、企事業單位法律服務等,尤其擅長企事業單位復雜問題處理、婚姻家事和公司股權架構分離結合、刑民交叉業務等。服務的重要客戶包括中國供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798文化創意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農發展有限公司、河北石油職業技術學院、上高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北京航天長征飛行器研究所等大型央國企、事業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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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康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律碩士,2017年開始從事律師工作,主要執業方向為民商事訴訟、涉外家事及勞動爭議解決,在勞動爭議領域先后為多家客戶提供常年、專項勞動及綜合法律服務,成功代理幾十起勞動仲裁訴訟案件及民商事訴訟代理服務,協助企業出色完成諸如建章建制、員工勞動關系處理,勞動法律風險防控、勞動案件代理,同時也為企業高管、勞動者提供離職指導、爭議解決的仲裁訴訟服務,均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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