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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突出,與之而來的是老年人去世后因遺產繼承引起的糾紛頻發。現實中,親人離世后因喪葬費、撫恤金分配引發的家庭糾紛時有發生。父親立下的遺囑就能決定這兩筆錢的歸屬嗎?生前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權要求分割嗎?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老齊(父親)與金某(母親)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別為齊某1、齊某2、齊某3,其中齊某1為長子。老齊去世后,齊某1起訴母親金某、齊某2、齊某3,要求三被告給付共有財產分割款,其中包括喪葬費、撫恤金。
金某(母親)認為,齊某1自老齊(父親)生病后兩年多時間內,未盡過贍養義務,在老齊(父親)去世后也沒有處理后事,沒有理由分得相關款項。被告齊某2、齊某3一直照顧老齊(父親)直至去世以后辦理后事,且辦理后事的費用均由齊某2、齊某3支付,故不同意齊某1的分割主張。
另查,老齊(父親)生前留有遺囑,遺囑系將其全部財產交由金某(母親)處理。齊某1不認可該遺囑,認為撫恤金、喪葬費不屬于其父親的遺產,應按法律規定予以平均分割。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喪葬費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費用,是對被繼承人去世后喪葬事宜支出的經濟幫助,不屬于遺產;撫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死者死后給予死者家屬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不屬于死者遺產。因此,即使老齊在去世時留有遺囑,其也無權處分喪葬費、撫恤金。
該案查明老齊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單位確發放了喪葬費和撫恤金。考慮齊某2、齊某3辦理喪葬事宜確需支出相關費用,故法院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及生活水平酌情確定合理喪葬費用,并予以扣除。
本案中,撫恤金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進行適當分割。綜合本案情況,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法院可以認定老齊去世前一直與金某共同生活,雙方作為夫妻,關系更為親密,且金某已年滿80周歲,目前已無勞動能力,法院對相應款項進行分割時應對上述情況予以考慮,故金某應當分得更多的份額。金某認可相關款項由其實際控制,故應由金某向其他共有人承擔支付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判決被告金某支付原告齊某1兩萬元,駁回原告齊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一、喪葬費、撫恤金可以通過遺囑處分嗎?
此類案件中,多數當事人存在誤解,認為被繼承人去世后所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仍屬于遺產范圍,應當按照遺囑內容繼承。但根據喪葬費、撫恤金的性質,該款項并不屬于遺產范圍,被繼承人亦無權通過遺囑進行處分。
二、喪葬費、撫恤金應如何分配?
雖然喪葬費、撫恤金在性質上與遺產存在不同,但這兩份財產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產生,且在被繼承人近親屬間分配。在分割時可參照法定繼承的原則,但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并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剩余部分一般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葬費用的實際支出等客觀情況進行適當分割。如果當事人就喪葬事宜的合理支出存在爭議,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一般會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及生活水平酌情確定合理喪葬費用。本案中,法院即結合當地風俗習慣及生活水平酌情確定合理喪葬費用并予以扣除。同時,金某作為老齊的配偶,年事已高、無勞動能力,且與老齊共同生活,故應予以優先照顧。
三、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會影響繼承權嗎?
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一般不影響繼承權,但可影響款項的分配比例。但若存在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則會喪失繼承權。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本案中,雖然齊某1作為法定繼承人對喪葬費、撫恤金仍享有分配權利,但因其長期未盡贍養義務,故法院在分配時酌情減少了齊某1的份額。這既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能倡導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持、敬老愛老的良好風尚。
法官提示
對于子女而言,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生前盡心照料勝過身后爭產。
對于老者而言,遺囑只能處分個人合法遺產,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無法通過遺囑提前安排。可及時與子女充分溝通,或通過協議明確相關款項的使用與分配意愿。
對于死者近親屬而言,為避免對喪葬費支出產生爭議,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相關近親屬在辦理喪葬事宜過程中,應就喪葬奢簡程度盡可能協商一致,必要時應當保存相關費用的憑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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