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本文所述事實均來源于公開法律文書及政府文件。文中涉及的刑事案件判決已生效。本文旨在呈現2025-2026年間新出現的官方文件與原案證據之間的關系,供公眾參考討論。
1962年,嶺南某縣村民黃某開荒得一塊73平方米的菜地,后轉為自留地,耕種數十年。
2017年,鄰居周某開始在這塊地附近建房。黃某的后人鄧某認為,周某的房子建在了他們家的自留地上。
糾紛爆發。鄧某的父親多次阻撓施工,與工人發生沖突。警方多次出警,鎮政府多次調解,均無果。
一份規劃圖成為關鍵證據。
2021年,鎮政府作出《行政裁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爭議土地位于鄰村行政區域內,鄧某與該土地無直接利害關系。
核心證據是一份規劃圖,圖上用黑線標注了兩個村的“行政分界線”。兩級法院均采信了該圖。
但后續出現的新信息,讓這張圖的問題浮出水面。
縣民政局明確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行政區域劃分到鎮一級,鎮以下不屬于行政區劃。也就是說,法律上不存在“村行政分界線”。
縣自然資源局在2025-2026年間先后確認:
規劃圖上的文字標注“屬于后續添加,并非原有數據”
圖上的線是“技術拼接線”,并非行政區域分界線
該圖“無原件審核”、“無法確認蓋章事宜”
同一塊土地,兩張規劃圖顯示不同位置:
鎮政府提交的版本顯示土地在鄰村,縣自然資源局的原始版本顯示土地在石壩村。
如果原始規劃圖顯示土地在石壩村,那么鄧某作為石壩村村民,與爭議土地之間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
還有一份被忽視的協議書。
2017年9月,鄧某與周某一方簽訂協議,第一條寫明:“乙方建房時將基礎挖入甲方地界。”
這直接證明:鄧某的阻撓行為事出有因。
2021年5月,鎮政府向雙方出具《告知書》,明確寫道:“該土地屬于本鎮預留市政用地范圍,不屬于糾紛雙方。”
2023年,鄧某的父親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從2021年到2026年,這個家庭經歷了行政裁決不予受理、行政訴訟敗訴、刑事判決、持續申訴。
2026年4月,縣自然資源局附上了原始的規劃圖。
鄧某說,他會繼續走下去。
【再次聲明】 本文事實來源于公開法律文書及政府文件,文中人名、地名已做化名處理。本文旨在客觀呈現相關文件內容。如有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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