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玉石愛好者張某通過某直播平臺,以38萬元向玉石經營者李某購買一塊翡翠原石。交易前,李某明確告知:“原石有風化皮殼,內部玉質未知,屬于賭石交易,開窗/切割后不支持退換,風險自負”,并展示了原石皮殼特征及局部開窗痕跡,張某觀看直播后多次確認“懂行、愿擔風險”。
雙方約定由李某按張某授權對原石開窗,開窗后發現玉質未達張某預期,僅值約10萬元。張某遂訴至法院,主張李某存在虛假宣傳,要求撤銷合同、返還38萬元貨款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張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虛構原石品質、偽造開窗痕跡或隱瞞關鍵事實;李某則提交直播錄像、聊天記錄,證明已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翡翠原石賭石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買賣,依法適用行業慣例與自甘風險規則。
1.案涉交易符合玉石行業“賭石”交易習慣,李某已明確告知風險并展示真實原石信息,張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愿參與交易,應自行承擔交易不確定風險;
2.張某無證據證明李某存在欺詐、虛假宣傳等法定可撤銷或違約情形,其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3.最終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張某承擔。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特殊射幸買賣合同
賭石是玉石行業特有的交易習慣,核心特征為交易標的(原石內部玉質)的不確定性——原石表面有風化皮殼,未切割前無法精準判斷內部品質,交易價格基于雙方對玉質的推測,而非既定價值。
從法律屬性看,賭石屬于射幸合同(適用《民法典》第467條無名合同規則),同時具備買賣合同“轉移所有權、支付價款”的核心特征。司法實踐中,法院均認可其合法性,僅在存在欺詐、造假等情形時否定交易效力。
二、風險自擔為原則,欺詐造假為例外
1.風險自擔的法定依據
《民法典》第6條(公平原則)、第7條(誠信原則)明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誠信,自愿承擔合理風險。賭石交易中,買方自愿以“小博大”,對玉質優劣的不確定風險負有自擔義務,除非賣方違反法定或約定責任。
司法實踐中,法院普遍認定:賣方提供天然原石、無造假或虛假宣傳的,原石開石后品質好壞的風險由買方承擔。本案中,李某已盡風險提示義務,張某自愿交易,故依法自擔損失。
2.例外情形:賣方需擔責的情形
僅在以下情形,買方有權主張撤銷合同、退款或賠償:
2.1賣方存在欺詐行為:虛構原石品質、偽造開窗/切割痕跡、隱瞞原石造假(如染色、填充)、以普通玉石冒充翡翠等;
2.2賣方違反明確約定:合同約定“開窗后玉質達標”“可退換”,但實際未達標;
2.3賣方未盡必要提示:未告知賭石風險,或故意隱瞞原石重大瑕疵(如內部嚴重裂紋)。
本案中,張某無證據證明李某存在上述情形,故其訴求未獲支持。
三、“三不原則”的法律邊界
玉石行業普遍存在“不保證、不退換、不鑒定”的交易慣例,但該慣例不得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
1.慣例僅適用于賣方無過錯、無欺詐的情形,若賣方違法違規,慣例無效;
2.買方需明知并自愿接受慣例,若賣方利用信息不對稱惡意誘導,買方可行使撤銷權;
3.線上賭石(直播/平臺交易),賣方需通過直播錄像、聊天記錄等固定證據,證明已盡風險提示義務,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律師寄語
賭石交易“以風險博收益”,法律既尊重行業習慣,也堅守誠信底線。
對玉石經營者而言,務必通過直播錄像、書面確認等方式留存風險提示證據,杜絕虛構品質、偽造原石等造假行為,避免陷入民事糾紛甚至刑事犯罪(如詐騙罪);
對買方而言,參與賭石前需充分了解行業規則,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以小博大”,若遇賣方欺詐、造假,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維權。
唯有恪守法律、尊重行業慣例,才能實現賭石交易的公平與有序。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徐慶恒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