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鮑威爾案與證人到庭作證
關于調查取證與證人上庭作證問題
王涌教授主持的《低無罪率的制度性思考》學術研討會正在新浪微博直播,大家討論到證人上庭作證問題。
其實這個問題我都覺得是個假問題,不是真問題。為什么?因為法院給出的理由五花八門,但沒有一個理由能成立。因為證人就在國內、省內、市內。
我不由得想起經典法案約翰(一說比爾)?鮑威爾叛國罪案,是如何對待調查取證與證人上庭的。
因為這個案子案發于五十年代初,是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米國整個國家都非常重視。辯護律師威林提出要去東大、朝鮮調查取證,雖然米當時與這些國家都無邦交關系,國務院還是破例給威林律師發了護照,特許他去調查取證。威林律師于1958年1月來華,調取了東大50證人證言。
這就行了嗎?絕對不行!威林律師又說證人必須到庭作證才行,這就必須兩國有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才行。在當時歷史背景下,米國國務院辦不到。
因為證人不能到庭作證,1961年總檢察長羅伯特?肯尼迪不得不宣布,目前無法傳證人到庭,案件停止調查,撤回起訴。
而且,這個案件案發前,給鮑威爾的待遇不是認罪認罰,而是只要配合就一定是立大功受重賞。
由此來看,證人不到庭作證是個假問題,就是干不干的問題。
N多案件既不讓證人到庭作證,也不撤回起訴,而是照樣定罪判刑,悲夫。
杜兆勇中國社會工作聯合會司法社會工作委員會會員
202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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