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聚焦一起非法行醫案,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審改判無罪判決,讓一名在鄉村行醫二十余年的基層醫務工作者,擺脫了刑事犯罪的陰影。這場歷時八年、歷經一審、二審、申訴、再審的司法長跑,最終以“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即不屬于非法行醫主體”的裁判要旨畫上句號,為全國數百萬基層醫務工作者劃清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邊界。本案由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2024-01-1-336-001)。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軍1993年從益陽市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村委會支持下開辦村衛生室,長期為本村及鄰村村民診療一般疾病。因未按規定辦理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手續,他于2013年、2014年兩次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014年底,張某軍參加全國鄉鎮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然而就在他準備辦理注冊、恢復村衛生室的過程中,2015年4月,衛生監督員發現其在門面內為患者輸液治療,以其“非醫師行醫被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為由移送公安機關。一審法院以非法行醫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張某軍不服,提出申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益陽中院再審,2023年12月21日,益陽中院再審改判張某軍無罪。
那么,判決無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邏輯?
一是主體資格限縮解釋:從“無證”到“無資格”的精準躍遷。
再審法院明確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核心在于是否取得醫師資格,而非是否完成執業注冊。只要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就不再屬于非法行醫罪的主體。這一判斷有著直接的司法解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才屬于非法行醫;反面解釋就是:取得了醫師資格,就不屬于非法行醫主體。張某軍在第三次被行政處理時,已經取得了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雖然他尚未拿到執業證書,但國家已經認可了他的醫學專業能力。再審法院沒有被“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這一形式要件所束縛,而是穿透形式看實質,將“有資格未注冊”與“根本無資格”作了清晰切割。這一裁判要旨,為全國無數類似處境的基層醫生確立了行為預期。
二是情節嚴重實質審查:拒絕“兩次行政處罰+再次行醫=犯罪”的機械公式。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屬于“情節嚴重”。但再審法院沒有止步于這一形式判斷,而是進一步審查行為的實質危害性:張某軍行醫二十余年,從未造成任何患者身體損害,沒有引發傳染病傳播風險,沒有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相反,村民聯名上書為其請愿,證明他長期為基層群眾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并獲得認可。法院綜合判斷后認為,其行為“不宜直接認定屬于情節嚴重”。這一判斷傳遞出清晰的司法態度:行政違法向刑事犯罪的“升格”,必須經過實質危害性的獨立審查,絕不能機械套用司法解釋條款。
三是刑法謙抑與制度善意:基層醫生不是行業風險的“替罪羊”。
再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專門指出:非法行醫罪的設置目的,主要是打擊那些根本不具有醫學專業知識、打著“治病救人”的幌子騙取錢財、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行為。而張某軍畢業于正規衛生學校,在村衛生室行醫二十余年,其未能及時辦理執業注冊手續,既有個人疏忽的原因,也有鄉村醫生管理體制變遷的歷史背景。在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正在辦理注冊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予以規制,沒有必要動用刑罰。再審法院改判無罪,正是對“行政優先、刑事兜底”原則的尊重,也是對基層醫務工作者職業安全的制度護航。
益陽中院以專業和擔當,頂住了“兩次行政處罰后再次行醫”的形式主義壓力,作出了這份標志性判決。它不僅糾正了個案冤錯,更體現出對鄉村醫生群體的理解與司法人文關懷。正如判決所揭示的邏輯:不能將行政管理體制不完善所導致的風險,歸咎為基層醫生的個人責任。
難能可貴的是,面對兩次行政處罰、三次非法行醫指控的“表象”,法院并未被“形式合規”綁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實質資格,穿透結果看社會危害,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讓公眾看到:司法不應是簡單的“對號入座”,而應是對法律精神的深度審視。
我們應該為益陽中院堅守法律底線、捍衛司法理性的勇氣喝彩!向作出再審無罪判決的法官致敬!為長期堅持申訴、不懈追求正義的辯護律師點贊!
無罪判決,既是法治進步的生動注腳,也是對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堅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謝謝!@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益陽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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