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高紀春點校的熊克《中興小歷》(以下簡稱《小歷》)與佚名《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以下簡稱《本末》)由中華書局合編出版《中興小歷 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全4冊,中華書局,2026年1月),收入“中國史學基本典籍叢刊”。之所以如此編排,乃鑒于兩書均以南宋高宗朝為敘事斷限,而原書百卷的《本末》又是在《小歷》基礎上改編而成的,其今存七十六卷抄本與《小歷》前三十四卷記事的起訖時段完全吻合,但內容與行文均未經四庫館臣竄改,最大限度呈現了在流傳過程中已經刪節的《小歷》原貌。將兩書同刊而互補的處理體式,在古籍整理中最為相宜。
我當年涉足宋史是從宋高宗朝切入的,使用過《小歷》(用的還是《叢書集成初編》本《中興小紀》;2025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曾出版了孔學整理的《中興小紀輯校》),但只是將其作為眾多記錄高宗朝史書的一種來對待。隨著研究的推進,深感就治史而言,這種認識尚未達一間。近日重讀新出的《小歷》,試對其書的價值與讀法談點新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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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小歷 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全4冊),中華書局2026年1月出版
一、《小歷》的價值
宋高宗在位三十六年,尤其重視對自己統治的歷史書寫,旨在為其所謂的“紹興中興”歌功頌德與樹碑立傳。早在紹興三年(1133),他就讓從龍舊臣汪伯彥將其開大元帥府時的事跡著為《建炎中興日歷》。然而,高宗下令編纂的高宗朝史書都未流傳至今。現存記及高宗朝的南宋史著,除《中興小歷》外,依次還有佚名的《皇宋中興兩朝圣政》、李心傳的《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下簡稱《要錄》)、李埴的《皇宋十朝綱要》、陳均的《中興兩朝編年綱目》、呂中的《類編皇朝中興大事記講義》、劉時舉的《續宋中興編年資治通鑒》與佚名的《宋史全文》。但《小歷》因篇幅適中易于刊刻,故一經行世,便廣泛流傳。作為現存第一部私人編著的南宋高宗朝編年史,其開創之功不容否認。這是《小歷》的價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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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像
熊克在淳熙七年(1180)至十年間出任國史院編修,有查閱與取用史館庋藏的《日歷》《會要》與其他典籍之便,為其編纂《小歷》奠定了史料基礎。其時距高宗朝不久,他也得以獲睹后世失傳的原始文檔,在史料的詳略與存佚上,《小歷》確有出于李心傳所撰《要錄》之外的情況。例如,《小歷》卷一記靖康元年十一月高宗二事云:
戊申,上登郡圃飛仙亭,因持弓矢呪之曰:“若次第中此牌字,則必聞京師音耗。”果三發三中。左右動色相賀。己酉,上與幕府從容語曰:“夜來夢皇帝脫所御袍賜吾,吾解舊衣而服所賜。此何祥也?”
這兩件事今本《要錄》失載,其真偽雖屬可疑,但俱見于曹勛《松隱集》卷二九《圣瑞圖贊》。其前一事即今本《中興瑞應圖》(即曹勛說的《圣瑞圖》)中第九圖所繪《射中榜臺》,后一事即第十二圖所繪《脫袍見夢》。但曹勛的《松隱集》遲至其死后十七年,即紹熙元年(1190)始由其子曹耜編竣,熊克任史官時尚未成書,故《小歷》所據必另有所本。盡管在記錄高宗朝歷史方面,《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與《三朝北盟會編》都后來居上,號稱詳贍,但也絕非包羅無遺,《小歷》仍有兩書與其他記錄高宗朝史書所不見的獨家史料,兼之《小歷》直錄文獻原文,在史書輯佚上也彌足珍貴。這是《小歷》的價值之二。
在宋人所著高宗朝史書中,唯有《小歷》與《要錄》較完整存世。比較兩書,《小歷》自記史源僅70余種,《要錄》指明史源多達490余種,不僅在取材上頗有廣泛性,在記事上也最具權威性。然而,李心傳盡管對《小歷》的史料取舍與史事評騭多有非議,但自撰《要錄》時卻以《高宗日歷》為主體框架,以熊克《小歷》為主要依傍。據梁太濟研究,《要錄》引用《小歷》多達500余次,除少數征引是補正《要錄》正文外,大多駁正《小歷》的記事失誤,足見李心傳編撰《要錄》時確以《小歷》為重要參照,下過入室操戈的大功夫。正如《小歷》點校前言所說,“即便是對《小歷》多所苛責的李心傳,在編纂《系年要錄》時,也不得不把它當成重要的參考對象”。另外,《皇宋十朝綱要》的高宗朝記事同樣參取了官修的《高宗日歷》與熊克的《小歷》,也從另一側面凸現出《小歷》在南宋記錄高宗朝史書系列中的地位。誠如《四庫總目提要》所說,《小歷》“自不及李心傳書纂輯于記載詳備之余,然其上援朝典,下參私記,綴緝聯貫,具有倫理。其于心傳之書,亦不失先河之導”。周中孚在其《鄭堂讀書記》里也認為,《小歷》“未始非李氏書之所取材”。這是《小歷》的價值之三。
然而,《小歷》在南宋流布不久,就頗致非議。陳振孫批評其書“往往疏略多牴牾,不稱良史”,李心傳詬病“其書多避就,未為精博”。《小歷》點校前言的評價堪稱公正而平允:
與后出轉精的李心傳氏《系年要錄》相比,這部書無論如何都算不上一流的史學名著。從編纂質量來說,其編次不如李書之精嚴,考訂不如李書之精審,存在不少系時、記事錯誤。從史料價值來看,其網羅內容之宏富、載人敘事之詳贍,總體上也與李書相去甚遠。
總的說來,既應肯定其價值,又不必高標其地位,這才是對《小歷》應有的態度。既然《要錄》與《小歷》俱存,兩者高下已有定論,那么,《小歷》是否還有利用的必要呢?
任何傳統史籍,既是可供后來者擷取的史料,又是寄寓撰著者立場的史著,《小歷》同樣具有類似的雙重價值。就史料價值而言,《小歷》保存了《要錄》與現存其他記及高宗朝史書之外的史料,迄今仍有必要取資利用,對此毋庸贅論。就史著傾向而言,《小歷》反映了熊克對高宗朝歷史的看法,而這種看法不可能超脫成書年代的政治語境。《小歷》編纂之際,宋高宗以太上皇之尊對朝局的作用仍然不容小覷,熊克對此不能不心存顧忌,這是其書多所避就的政治原因。不僅如此,由于太上皇健在,有關高宗朝實相的故老記憶與歷史文獻或難以行世,或不便公開,致使史料有欠詳備,這也是造成《小歷》疏略牴牾的客觀原因。當然,《小歷》之所以“未為精博”而“不稱良史”,除時代背景與史料局限等外在條件外,史家熊克的個人因素,也是不容忽視的。這些認知啟發我們,是否可以換一個思考的維度來閱讀與審視《小歷》?
二、《小歷》的讀法
站在史學史維度上,《小歷》可以作為研究史家熊克的基礎文本,考察其史才、史學、史識與史德的是非得失。例如,《小歷》引錄朱勝非的《秀水閑居錄》多達26次,其中附注共22次。朱勝非其人在高宗前期兩度入相,他一方面在秦檜當政后廢居八年,與秦檜私怨甚深;一方面又與李綱、張浚、趙鼎等政見嚴重相左。這種人事恩怨不能不影響到《秀水閑居錄》的史料可靠性。熊克當然不妨援引《秀水閑居錄》為編纂《小歷》之用,但他僅以附注形式以備異說,卻不作任何考辨,在史才與史學上明顯有所不足,晚清廖廷相在《小歷》廣雅書局本跋語中批評他引據《閑居錄》“尤屬誣辭,殊少別擇”,可謂一語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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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圖》中的秦檜像
廖廷相還斥責《小歷》所記,“多詆抑李綱、趙鼎諸賢,而傅會和議,是非已謬于當時”。熊克記及李綱在南宋初建之際以叛逆罪懲處金軍圍城時的附逆朝臣,附注引呂本中《雜說》記事并自加案語:“由是觀之,耿南仲、李綱之黨,茍以罪更相加誣,于國事所害甚大,皆不得無罪也。”他竟然將金兵圍城期間力攻李綱的耿南仲與主張清算附逆朝臣的李綱一概指為互相誣陷之輩,認為兩者都有害于國事,顯然有意混淆黑白。對于趙鼎,《小歷》引據經秦檜篡改的高宗《日歷》,讓趙鼎代秦檜說出附會議和的言論,在大是大非上也確實有悖于當時公論。《小歷》記及王淮的伯父王師心在高宗朝史事時曲筆回護,確如李心傳所揭露:“蓋(熊)克本故相王淮門下士,而書成之歲,淮尚為左相,故于師心事多所緣飾也。”如上種種,不必諱言熊克既昧于史識,也有愧于史德。惟其如此,在閱讀《小歷》時讀者不應忽略熊克的史家立場與個人取向。
在閱讀《小歷》時,還有必要將其書置于南宋史學與政治演進的雙重軌跡中,審察現存涉及高宗朝的南宋史書序列是如何隨時局變動而曲折推衍的。也就是說,不僅應該比勘據《小歷》增刪改編而成的《本末》,而且應該對讀記及高宗朝的其他南宋史書。
由于宋高宗自我標榜“紹興中興”,“中興”便成為南宋撰述的高宗朝史著的命名標配。不僅熊克之書冠以“中興”,李心傳《要錄》的宋刻殘本(今藏上海圖書館)也著錄為《皇朝中興系年要錄》,其他以“中興”冠名的南宋史書更是不一而足。說及“紹興中興”,紹興和議、秦檜專政與岳飛冤案都是無法回避的大關節。限于篇幅,這里僅以岳飛之死及其評價作為對讀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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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四將圖》中的岳飛像
《小歷》約成書于淳熙十四年底或十五年(1188)初,引用《野史》列敘了岳飛逗留不赴援淮南、指斥乘輿、不滿罷兵權而私令張憲謀叛,作為高宗“詔賜飛死”的三大罪名。同時卻也肯定了岳飛“屢勝強敵,號為良將”的軍事貢獻,在現存私著南宋史中最早揭出了“其死也,天下冤之”的傾向性評論。由此可見,晚清廖廷相指責《小歷》對“武穆之冤未能表白”,是有失客觀與公允的。與《小歷》大體同時成書的官修《皇宋中興兩朝圣政》,其正文部分關于岳飛賜死的罪名及其軍事評價,與《小歷》如出一轍,連“天下冤之”的四字評語也一字未改。顯而易見,《小歷》與《圣政》的敘評尺度,都以宋孝宗對岳飛復官禮葬、立廟贈謚作為立言依據,體現了淳熙末年在這一史事上的政治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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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賜岳飛巡邊詔
上距《小歷》成書二十余年,李心傳的《要錄》在正文部分關于岳飛詔獄的敘事盡管詳贍超過《小歷》,但要點與框架并無過多的變動,對岳飛戰功與將略的敘評與《小歷》基本上一脈相承(宋元之際成書的《宋史全文》幾乎蹈襲了《要錄》正文)。倘若比較《要錄》與《小歷》的最大不同,在于《要錄》正文之后以附注的方式,不僅載錄了王俊的誣告首狀與刑部大理寺的審判原狀,而且詳引了王明清《揮麈錄余話》、趙甡之《中興遺史》與《龜鑒》等史籍,忠實還原了岳飛之死的歷史實相,有力支持了“天下冤之”的公論。
又過了二十年,在《中興兩朝編年綱目》里,陳均列為正文的“綱”僅有一句,“秦檜奏誅岳飛及張憲、岳云”,而后在“目”下注道“(秦)檜一日手書小紙付獄,即報岳飛死矣”,直接將殺岳的罪責扣在秦檜頭上。相較《要錄》注文只是客觀備載冤案原檔與后出史料,陳均的“目”則直敘其事而兼下評論。審閱其“目”下的長篇注文,有三點值得關注:一是完全刪去了岳飛詔獄強加的三大罪名,二是較之《要錄》更詳盡地敘錄了岳飛的中興戰功,三是徑直揭示岳飛之死是秦檜及其黨羽鍛鑄的冤案。理宗晚年成書的《續宋中興編年資治通鑒》在相關敘事與評論上并未超出陳均之書的內容與尺度。
呂中的《皇朝中興大事記講義》成書距陳均之書又近二十年。其書在正文大事部分“岳飛死”的敘事里第一次將導致岳飛被殺的主語列為宋高宗:“上……與檜謀,令諫議萬俟卨劾飛對將佐謂山陽不可守。始有殺飛意矣。”他在講義部分的史事敘述與岳飛評價上,盡管用語更加尖銳與激憤,但總體上并未逾越陳均的域度;針對岳飛之死,仍歸咎于秦檜“欺天”,斥其“變亂是非,無所不至”,“罪大可誅”;同時惋惜“(岳)飛在外,不為上(指高宗)所眷也。君臣相合,難矣哉”。在君主專制政體下,絕無可能將虐殺岳飛的主要責任徹底歸咎于宋高宗,這已經是南宋史家及其史著為岳飛冤案從局部改正轉為全面平反所能達到的最大限度。
將《小歷》與《要錄》《中興兩朝編年綱目》《皇朝中興大事記講義》逐一對讀,不難發現在岳飛冤案及其人的敘事與評論上,從紹興和議到南宋晚期經歷了一個從低谷向上爬升的艱難過程。岳飛詔獄鑄成之際,正是紹興和議締結之時,對岳飛的官方評價處于最低點,其結論就是強加其上的三大罪名。宋孝宗雖為岳飛初步平反,但礙于制造詔獄的宋高宗依然位居太上皇之尊,且對朝政國是仍然極具影響力,故《小歷》盡管表明了岳飛之死“天下冤之”的明確傾向,仍不便為其洗刷三大罪名。及至寧宗前期,為配合北伐,封岳飛為鄂王,官方提升了對岳飛的評價規格,李心傳才有可能在《要錄》注文里全面復原了岳飛蒙冤的實相。理宗即位當年,又將岳飛的謚號從偏向褒獎戰功的“武穆”改為著重表彰人格的“忠武”,成為官方對岳飛的最高評價。這也是陳均與呂中敢在其書中為岳飛洗雪三大罪名的政治依據。其后的晚宋時局盡管復雜多變,對岳飛的朝野評價卻未再有大的變化。由此看來,后人對《小歷》在岳飛之死及其人的評價上,不宜苛責其于“武穆之冤未能表白”,而應結合熊克所處的時勢秉持一種同情的了解。
我們以岳飛冤案及其人的評價為個例,對讀了《小歷》與南宋記及高宗朝史事的相關史書,抉發了史學隨政治低昂波動的關系。讀者倘能舉一反三,對高宗朝的歷史實相必有更深刻真切的認知與把握。進而言之,對歷史與歷史的書寫也將獲得更多更深的啟悟:歷史的書寫從來與書寫者的史才、史學、史識與史德是息息相關的;歷史書寫者的立場、觀點乃至其書寫的尺度絕無可能超然游離于其所處的政治大勢之外;在政治高度干預的外部形勢下,隨著政局的急劇變動,歷史的敘事與評價總在不斷改寫中,不能指望畢其功于一役;在君主專制政體下,歷史的書寫既不可能真正復原歷史的實相,也絕無可能將鑄造政治冤案的最高統治者皇帝釘上歷史的恥辱柱。
這樣去讀《小歷》,啟迪不亦多乎!
(轉自公眾號“中華讀書報”,作者系上海師范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兩部南宋早期記載高宗朝歷史的編年體史書
同源異流,各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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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小歷 皇朝中興紀事本末》
[宋] 熊克 [宋] 佚名 撰 高紀春 點校
32開 平裝
繁體豎排
978-7-101-17394-9
368.00元
內容簡介
南宋熊克撰《中興小歷》四十一卷,是一部記載宋高宗朝建炎元年(1127)至紹興三十二年(1162)間史事的編年體史書。該書征引廣博,史料價值較高,為南宋史書的編纂提供了重要參考。惜原書久佚,清四庫館臣自《永樂大典》中輯出,重編為四十卷,并改題作“中興小紀”。
另有一部題名“學士院上進”而未著撰人名氏的《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一百卷,是在《中興小歷》原書基礎上增刪改編而成,大體保留了《中興小歷》原貌。今存清抄本僅七十六卷,內容涵蓋建炎元年至紹興二十年的史事。
本次整理將《中興小歷》與《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分別校勘。《中興小歷》以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為底本,《皇朝中興紀事本末》以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宣統抄本為底本,為學界提供一個便于閱讀和引用的版本。
作者簡介
熊克,字子復,建寧府建陽縣(今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紹興二十七年(1157)進士,歷任順昌縣主簿、諸暨知縣、提轄文思院、校書郎、國史院編修、秘書郎、知臺州等。著有《九朝通略》、《中興小歷》、《圣朝職略》、《官制新典》、《四六類稿》等,編有《京口詩集》、《館學喜雪唱和詩》。
高紀春,1969年生,河南省通許縣人。歷史學博士,先后師從漆俠、裴汝誠、王曾瑜諸先生,在《文史》《中國史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若干篇。著有《〈宋史·本紀〉考證》,點校整理《謚法通考》。參與點校本“二十四史”《宋史》修訂項目。
編輯推薦
★《中興小歷》是南宋早期私人編纂的記載高宗朝史事的編年體史書,史料多為《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參考;《皇朝中興紀事本末》對此書增刪改編,保留《中興小歷》較多原貌。
★ 整理者在厘清兩書關系的基礎上,分別整理校勘,并行而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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