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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查爾斯·蒂利(Charles Tilly,1929-2008)
著名社會學家、政治學家,哥倫比亞大學約瑟夫·伯滕威澤講座教授,被譽為“21世紀社會學之父”。
所有群體都面臨社會生活的一個基本難題:如果說每個個體都具有強烈的利己動機、具有逃避集體協作的趨向,那么集體利益——譬如防備掠奪、維護環境、確保日后食物供給等——又將如何實現呢?面對這一難題,人類反反復復地運用著三種不同的集體利益創造機制:權威組織、合作機構以及信任網絡。盡管上述分類并未獲得政治學理論的廣泛認可,但研究經濟過程的學者們卻頻頻采用著一種與之相似的分類法:將生產、分配和消費的組織方式,劃分為科層式、市場式和網絡式。
經濟
政治
科層
權威組織
市場
合作機構
網絡
信任網絡
表2.2 經濟學與政治學對集體利益創造機制的分類
傳統的經濟學家傾向于忽視或否認市場的制度基礎,相比之下,制度主義取向的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的觀念更為持平。在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看來,商業網絡中的親屬關系和朋友關系常常以私人關系干擾非個人化的有效競爭,從而敗壞了市場。但是,制度主義觀點卻認為,市場(即合作機構)建立在共同的意義、規則、實踐和社會關系基礎之上,盡管常常看不見這個基礎,但如果沒有它,具有非私人化外表的市場亦將隨之解體。將上述經濟領域的討論延伸至政治領域,這一分類可以有力地澄清政治變化的過程。
需要明確一點:上述三種類型概括的是理想型的組織原則,而非彼此涇渭分明的具體組織結構。以經濟社會學家為例,他們熱衷展示的,正是在公司商號或權威組織中形成的信任網絡是如何組織和跨越其邊界,以及具有怎樣的后果。權威組織或多或少地與合作機構相混雜,而合作機構也顯然包含了信任網絡——合作者圍繞著這些網絡建立起了廣泛的信任。在本書隨后的篇章中,我們將一再見證親屬、移民或貿易信任網絡是如何在信任網絡與公共生活的交叉點上建構權威組織的。
因此,這三種模型僅僅反映了程度上的不同,諸如“某個權威組織做出某種行為”之類的陳述,也應當被理解為“某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權威組織特性的特定結構做出了某種行為”,或是“某個在一定程度上結合了權威組織原則和合作機構原則的特定結構做出了某種行為”。為使行文更加簡潔,本書將這種理解視為當然。
權威組織將對強制、資本和信義的自上而下控制,歸屬于旨在實現某種利益的集權化權威(concentrated authorities)。至少在跨國公司興起并對國家構成步步緊逼之勢之前,國家在各種權威組織中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與它的任何競爭對手相比,國家對強制、資本和信義的控制更加廣泛,亦可在更大的范圍內對行動、人口和資源予以協調利用。當然,公司商號、教會組織、基層政府(small-scale governments)甚至家族,有時也可能扮演起權威組織的角色。
不過,在集體利益問題上,權威組織的缺陷也日益明顯。權威組織能夠造就的集體福祉往往很少,但所需耗費的集體成本卻很高;權威組織控制資源更多是造福自己,他們通過控制資源維護自己的權力,而絲毫沒有顧及百姓的苦難和怨恨。不過,如果權威組織一切運轉得當,也可借助自上而下的激勵措施——強制、資本和信義——增進集體利益。
對于合作機構的成員來說,合作就是權威。在聽命于權威方面,合作機構與權威組織差異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合作的權威只是臨時的、小范圍的,甚至是針對單個人的。合作機構與權威組織的區別,主要集中于一點——前者認可彼此擁有退出的權利。在公共池塘資源的使用問題上,人們可能形成某種合作機構。對于彼此具有一定關聯的人們共同提取池塘資源——如魚塘或牧地——的行為,埃莉諾·奧斯特羅姆(Elinor Ostrom)有著卓爾不凡的洞見。奧斯特羅姆指出,在下列條件下,池塘資源的共享者更有可能接受規則——即制度——以增進其共同的福利:
(1)大多數共享者擁有一個共同的判斷,認為若不采用一個可予替代的規則,他們將受到損害;
(2)擬議的規則變更對大多數共享者的影響大致相似;
(3)大多數共享者對公共池塘資源的持久使用極其珍惜,換句話說,他們急功近利的比例較低;
(4)共享者面臨相對較低的信息成本、變革成本和實施成本;
(5)大多數共享者彼此分享最基本的互惠和信任規范,這些規范成為初始的社會資本;
(6)使用公共池塘資源的群體規模相對較小,也較為穩定。
倘若滿足了上述條件,共享者們更有可能認為他們將從合作中獲利,并以更加有效的方式控制搭便車現象。奧斯特羅姆更加全面、也更加令人信服地指出,持久的集體合作依賴于以下三個要素的相互支持,并以此應對相反的自私傾向。這三個要素是:個人對他人所持有的信任、個人為贏得值得信任的好名聲而付出的努力,以及互利互惠規范的適用。合作機構將上述三個要素結合在一起,從而維護了公共池塘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信任網絡由網狀的人際聯系構成,而人際聯系又由強大的紐帶構成,居于其間的人們將彌足珍貴的、重大的、長期的資源和事業置于其他人的失信、失誤或失敗的風險之中。信任網絡與奧斯特羅姆的池塘合作制度不同,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以下五點。第一,信任網絡將其成員的重要活動置于他人的失信、失誤或失敗的嚴重風險中,其程度是任何合作機構所不及的。第二,信任網絡的運作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任何一個特定信任網絡中的成員都只是所在區域人口中的一個小群體,也就是說,他們將大多數其他人排除在外,并與其他的網絡競相爭奪對資源的控制。第三,退出信任網絡不僅困難重重,甚至完全沒有可能;無論宗族集團還是秘密教派都不允許其成員輕易退出。第四,盡管信任網絡常常運用強制和資本進行內部激勵,但是它更加倚重社會單元中小范圍的信義關系,并以此促使彼此之間相互關照。第五,也是以上四點的必然結果,即被信任網絡驅逐的代價相當高昂,失去這種伙伴關系將對個人福祉造成嚴重打擊。
一般情況下,權威組織、合作機構和信任網絡的區別大致如表2.3所示。它表明權威組織綜合具有以下特點:退出難度是可變的(你無法輕易出獄,但你可以辭掉大多數工作),對池塘資源采取集權化控制,應對成員失信、失誤或失敗的能力適中,被組織驅逐的代價適中,以及從縱向(等級制的)紐帶向橫向(相對平等的)紐帶轉換的可能性較高。這些特點將權威組織與大多數信任網絡區分開來。對于信任網絡來說,退出是罕見而代價高昂的,對池塘資源的控制是可變的,應對失信、失誤或失敗的能力是脆弱的,縱向紐帶向橫向紐帶轉換的可能性是不定的——譬如,在某些信任網絡中年長者擁有廣泛的權威,而另一些網絡則恰恰相反。與各自的特征相匹配,權威組織、合作機構和信任網絡在運作程序和主要活動方面存在著重大區別。
特征
權威組織
合作機構
信任網絡
退出難度
可變的
自愿的、容易的
罕見的、代價高昂的
對池塘資源的控制
集權的
分權的、集體的
可變的
應對失信、失誤或失敗的能力
遭驅逐的代價
中—高
縱向紐帶向橫向紐帶轉換之可能性
可變
表2.3 合作的主要形式及其區別
盡管從信任網絡中退出是罕見而且代價高昂的,但并不意味著沒有人打算退出,也不意味著沒有人被逐出,而是意味著自愿退出面臨諸多障礙,退出者或被逐出者代價高昂。就自愿退出而言,它意味著犧牲了以往的扶持形式并令一切重頭再來;而對非自愿的被逐出者,也是同樣如此。以明尼蘇達州大波特奇契帕瓦族印第安人保留地(Chippewa reservation)事件為例:2003年,保留地理事會因醉酒、蓄意破壞和斗毆驅逐了一名成員,由此給這名成員帶了巨大的痛苦。
這位婦女——杰奎琳·杰克遜(Jacquelyn Jackson)——如今住在她能找到的任何地方。有時她睡在德盧斯(Duluth)一位年長朋友簡陋公寓的帆布小床上,其他時間則在一名親戚的女朋友的陰暗地下室里搭起帳篷裹著毯子。杰克遜太太,現年43歲,她對自己在那個夏夜的駭人行為供認不諱。事發后的第二天早上,在德盧斯的凄冷晨光中,她承認自己喝得爛醉、舉止暴力、行為失常。但是,她認為對她的懲罰過于嚴厲:她被剝奪了保留地復合津貼,失去了朋友,被遺棄在了清冷孤絕的境地以致失去了生活的方向。“那塊土地也是屬于我的,”杰克遜太太說,“在我生命中,我還不曾無家可歸、從未無家可歸,但我現在已是無家可歸。”她時而狂躁,抱怨部落政治將她放逐,其他人犯了過錯卻因朋友或家人任職于部落理事會而未至于此;時而悲傷,大聲驚問大波特奇發生了什么,她的朋友們在干什么,她留在屋里的烤架、微波爐和風扇怎樣了。她極度恐懼和困惑,甚至不知道何去何從。“每天夜里我都因為想回家而哭泣,”她說,“我太想念那個地方了。”
在權威組織中丟了工作或是被合作機構開除,同樣需付出代價。但是,在通常情況下,被迫從信任網絡中退出的代價更加高昂,因為被逐出信任網絡損害的是彌足珍貴的重大事業,或是被逐出者賴以實現這些事業的途徑。
漫長的歷史表明了信任網絡中的典型事業包括:同居,生育,養育子女,不良嗜好,共享神秘的知識,接受異端信仰,實物交易,信貸,血親復仇,遠距離大宗貴重物品貿易,池塘水資源管理,以及照料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老人。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其中有些事業同樣可以在統治者自上而下的權威之下進行,而政府也持續不斷地對信用、長途貿易、水資源管理和血親復仇進行控制,并努力將其轉化為公共事務。
正如奧斯特羅姆所說,如果條件適宜,諸如水資源控制之類的集體行為有可能演化為合作機制;而諸如生育或不良嗜好之類的集體行為,則通常既抵制自上而下的控制又與合作機制相抗衡。不過,所有諸如此類的高風險行為都終將成為人際網絡——這些網絡部分或完全獨立于政府控制之外——的囊中之物。在過去的五千年里,世界各地的絕大多數人都依賴信任網絡以謀求事業,并盡可能確保自己所信賴的網絡免遭政府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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