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傍晚,市民張女士的愛人開車載著她行駛在金普新區渤海大道上。此時,路面上突然出現了一個明顯是人為放置的障礙物,由于天色昏暗,車輛未能及時避讓撞了上去,車前保險杠和車牌受損。事后,張女士報了警,但由于攝像頭死角無法找到放置人,而事發路段的管理公司也表示“無責任”。
對此,律師表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道路上出現人為放置障礙物
4月1日傍晚6點左右,市民張女士的愛人開車載著她,由南向北行駛在金普新區渤海大道上。突然,張女士看到前方的一輛白色轎車亮起尾燈,緊接著向右避讓,繞過了一個放置在路面上的障礙物。“是一根掃帚插在一個東西上面,因為當時天色昏暗,障礙物和道路顏色混淆,所以我愛人一時沒反應過來。”張女士表示,雖然在看到前方白色轎車亮起尾燈時就已經減速,但自家車輛還是未能及時避讓,與障礙物發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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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表示,撞到障礙物后,她發現障礙物是用石頭壓住了一個藍色塑料桶,桶身用灰白色的塑料布裹著,一根掃帚直直立在桶中,明顯是人為放置的。“不知道放置這個東西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藍色桶身沒有被灰白色塑料布裹住的話,可能司機還能提早發現提早避讓。”張女士檢查發現,車輛的前保險杠出現刮痕,車牌發生翹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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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放置人,道路管理公司稱“無責任”
事后張女士很快將情況告知交警,并收到了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說明,然而路面障礙物的放置者卻沒有找到。“交警告訴我,事發地點是一處攝像頭死角,沒有拍攝到障礙物是誰放置的。交警推測,這個障礙物可能是有車輛發生故障,司機臨時放置的警示標志,但開車離開時忘記收回了。”張女士說。
張女士又多次撥打12345熱線電話反映情況,有事發路段的道路管理公司聯系了張女士,卻表示公司方面“無責任”。4月9日,通過張女士提供的聯系方式,記者聯系了這家道路管理公司,公司工作人員表示,當事人車輛與路面障礙物發生碰撞的時間,不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段內,因此公司方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
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那么,道路管理公司的說法是否合理呢?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李鑫律師。李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若道路管理者無法提供巡查記錄、攝像頭錄像等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當事人與道路管理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可以搜集證據走法律途徑維權。”李鑫說。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畢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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