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億元利息,沒開一張發票;678萬元欠稅,拖了三年多;實名舉報兩年,稅務部門仍在"調查中"。這些線索共同指向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宇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文俊。近日,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1.4億利息,被指未開發票
這場風波源于十多年前的一筆企業借款。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75號生效判決書認定:2012年1月至2015年10月,湖北某特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某特公司")先后向新宇集團及武漢新宇建設集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新宇投資公司")借款,兩家公司共計出借本金2.077億元。合同約定利息為月息18‰至35‰不等,逾期利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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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特公司陸續還款1.5億余元,用資產抵債2億元。經法院認定,截至2016年2月3日,某特公司共計還款15044.37萬元。其中,向新宇集團支付借款利息83586837.4元,償還本金8877362.6元;向新宇投資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7979500元,利息收入合計約1.4156億元。
然而,這筆巨額利息收入背后,卻隱藏著一個令人費解的事實——新宇集團始終未就這筆收入開具任何發票。舉報方湖北茂隆凱德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隆集團")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某特公司多次催要發票,新宇集團始終未能提供,其財務人員曾明確表示"開票就要繳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應稅收入,應當依法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舉報方據此認為,新宇集團未就該筆利息收入依法納稅。
欠稅678萬,連欠三年多
事實上,新宇集團的稅務問題并非僅此一樁。記者查詢公開稅務信息發現,該企業還存在長期欠稅問題。根據武漢市新洲區稅務局2026年1月20日最新公告顯示,新宇集團欠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多類稅費合計678.4萬元,欠稅記錄最早可追溯至2023年,歷經三年多仍未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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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2026年3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第61號令《欠稅公告辦法》正式施行,欠稅公告從"內部征管事項"轉變為公開信用事件,對企業經營、融資、招投標及法定代表人信用形成全鏈條約束。這意味著新宇集團持續欠稅的情況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環境。然而,678萬元欠稅為何能拖延三年之久?稅務機關在此期間是否充分行使了法定的強制執行措施?這些問題至今沒有公開答案。
虛開發票被罰,錢交了嗎?
除了欠稅記錄,新宇集團還有因虛開發票被稅務處罰的前科。公開信息顯示,經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新宇集團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間,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份,金額48.18萬元,稅額6.26萬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稅務機關對其處以追繳稅款16.88萬元、罰款9.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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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罰款是否已執行到位,目前尚無公開信息。舉報方向記者表示,曾就此向稅務機關詢問,未獲明確答復。
舉報兩年,稅務局未明確答復
茂隆集團自2024年起多次向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實名舉報,并提交了判決書、還款明細、銀行流水等完整證據材料。
舉報方向記者表示,他們多次向武漢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詢問舉報進展,得到的答復均是"正在調查中",至今未收到任何實質性結論。舉報人還反映,在溝通中辦案人員曾透露舉報方非公開信息,引發舉報人對辦案公正性的擔憂。
記者多次致電武漢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工作人員表示需聯系相關部門后回電,此后記者未再收到任何回復。
根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查處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中心轉來的檢舉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完畢的,可以延期。本案實名舉報已歷時兩年,遠超合理查辦期限,稅務機關未就延期理由與審批手續對外公開,涉嫌程序不當。
企業方:否認后掛斷電話
對于上述指控,記者聯系了新宇集團法定代表人張文俊。
2026年4月8日下午,記者撥通張文俊電話,表明身份及采訪來意后,張文俊當即否認了舉報內容,隨即掛斷通話。
權威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北京金劍盾法律中心疑難案件論證與法律研究部主任黃開堂認為:新宇集團取得1.4億利息卻未開票、未申報,若查實屬于"不列、少列收入"或"經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屬于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應依法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舉報已遠超合理期限,若稅務機關既未辦結也無合理解釋,涉嫌行政不作為,舉報人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陳婕律師指出,新宇集團1.4億元利息收入已由法院確認,納稅義務早已產生。其長期未開具發票、未依法申報納稅,結合財務人員 “開票就要繳稅”的表述,可印證主觀上存在逃避納稅的故意。涉案金額巨大,若經查實逃稅數額及比例達到法定標準,可能構成逃稅罪。該案實名舉報已超兩年,遠超法定期限,稅務機關應公開說明。同時,該企業678萬元欠稅拖延三年未清繳,稅務部門是否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亦值得追問。如企業存在轉移資產逃避欠稅行為,還可能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
一個擁有生效判決認定的1.4億利息收入的企業,為何被指長期不開發票?其納稅情況究竟如何?
678萬元欠稅為何遲遲不清?虛開發票的罰款到底交了沒有?實名舉報兩年,稅務部門究竟查到了什么?
記者將持續關注此事進展。
【法律法規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稅務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查處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中心轉來的檢舉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辦理完畢的,可以延期。
·《欠稅公告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61號令,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公告機關應當按月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根據需要,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稅場所、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對部分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范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服務。第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欠稅管理。欠稅發生后,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應當依法催繳并嚴格按日計算加收稅款滯納金,直至實施強制措施、強制執行清繳欠稅。
(本文依據公開裁判文書、稅務公告及舉報材料撰寫,所涉法律分析僅代表受訪人個人觀點,最終以有權機關認定為準。)
記者:劉璽東
來源:指尖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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