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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以非傳統方式就業的勞動者。當前我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超過兩億人,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已成為勞動者就業增收的重要渠道。然而,靈活就業人員因缺乏固定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基數核定及工傷保障等方面面臨諸多制度性障礙。對于此種困境,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隗春綠律師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及現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與司法裁判規則,系統梳理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參保法律路徑與權益保障策略,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參考。
參保的法律身份與制度框架
《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法第二十三條就基本醫療保險作出了類似規定,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據此,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職工在參保法律地位上存在本質差異,前者系自愿參保且個人承擔全部繳費義務,后者系強制參保且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繳費義務,這一制度區分直接影響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覆蓋范圍與保障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第42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37至240號)確立了新就業形態勞動關系認定的支配性勞動管理標準,明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用工事實并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批案例進一步指出,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簽訂承攬、合作協議的,個體工商戶身份并不當然妨礙成立勞動關系。這一裁判規則的出臺,為大量以靈活就業名義掩蓋勞動關系的用工行為提供了法律規制依據,部分被認定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據此可以主張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社保權益的法律保障與維權路徑
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社保參保難問題,國家層面持續出臺政策優化制度設計。2026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出臺支持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參加職工保險的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一步表示,將著力完善靈活就業人員保障制度,出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辦法》,支持靈活就業人員、新就業形態參加職工保險,穩妥有序推進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擴圍。在養老保險方面,各地已落實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戶籍限制。以山西省為例,靈活就業人員可在戶籍地或就業地就近參保,自主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繳費。在工傷保險方面,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自2022年啟動,截至2025年10月底,試點企業共11家,試點省份達17個,累計2325萬人參保。
國務院關于落實社會保險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報告進一步指出,將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全民參保數據庫建設,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將參加職工醫保的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覆蓋范圍,探索適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醫保參保政策,擴大職業傷害保障試點。此外,部分地方立法已對靈活就業人員社保權益作出細化規定。《安徽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權益保障規定》明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自主選擇在戶籍地、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司法實踐中,在劉某與某餐飲公司勞動爭議案中,仲裁機構認定用人單位以繳納職業傷害險替代社會保險的抗辯不成立,依法支持勞動者以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主張經濟補償金。該案對靈活就業人員維權的啟示在于,勞動者應當注重收集用工管理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排班記錄、考勤制度、工作指令及報酬支付憑證等,以證明實際勞動關系與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存在,從而依法主張社保權益。
綜合上述分析,靈活就業人員因缺乏用人單位作為社保繳費義務主體,面臨參保身份認定困難、繳費負擔過重、工傷保障缺失等多重法律困境。當前政策與司法裁判規則正朝著擴大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覆蓋范圍的方向發展,勞動者應積極關注參保政策動態,依法維護自身社保權益。隗春綠律師長期深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領域,在靈活就業人員勞動關系認定、社保補繳糾紛及工傷待遇索賠等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能夠為靈活就業群體提供精準的法律策略與高效的維權支持,助力勞動者在靈活就業的新時代中獲得充分的社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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