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九銀),住所: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
何元偉,男,煙臺九銀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2號,以下簡稱《私募條例》)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煙臺九銀違反私募監管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經查明,煙臺九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委托他人募集資金
2021年5月至2025年2月,煙臺九銀將其擔任基金管理人的2只私募基金產品(以下簡稱2只基金)的資金募集職責委托2家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2家公司)行使。
2家公司向潛在投資者宣傳推介2只基金,向投資者發售2只基金的份額,為投資者辦理份額認購和贖回。煙臺九銀未實際履行2只基金的資金募集職責。
二、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
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煙臺九銀將2只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責委托2家公司行使。
2家公司為2只基金選擇投資標的并開展盡職調查,安排2只基金與相關方簽訂投資協議,審批和劃轉2只基金收到的投資款。煙臺九銀未實際履行2只基金的投資管理職責。
煙臺九銀將2只基金的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責委托2家公司行使,從2家公司獲取收益(不含稅)共計105,803.96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銀行流水、基金合同、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煙臺九銀委托他人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條例》第十七條、《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四十八條、《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行為;煙臺九銀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的行為,違反了《私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構成《私募條例》第五十三條、《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行為。
何元偉作為煙臺九銀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決策煙臺九銀上述違法行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違法行為跨越《私募條例》《私募辦法》適用的特別情形,我局決定:
一、對煙臺九銀委托他人募集資金的行為,依據《私募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處以600,000元罰款;對何元偉給予警告,并處以180,000元罰款。
二、對煙臺九銀委托他人行使投資管理職責的行為,依據《私募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0,000元罰款;對何元偉給予警告,并處以180,000元罰款。
同時,沒收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05,803.96元。
綜上,對煙臺九銀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5,803.96元,并處以1,200,000元罰款;對何元偉給予警告,并處以36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直接匯交國庫。具體繳款方式見本處罰決定書所附說明。同時,須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山東證監局?????????????
2026年3月27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