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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底,羅菲與當時剛擔任鐵道部運輸局局長的張曙光相識。張曙光已婚,妻子和孩子早年移居美國。兩人關系發展后,羅菲逐步成為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
張曙光在2000年至2011年間,利用擔任鐵道部運輸局裝備部客車處處長、裝備部副主任、運輸局局長等職務便利,為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羅菲收受款物,折合人民幣4700余萬元。其中部分款物涉及羅菲收受。
在這些受賄事實中,廣州中車軌道交通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建宇與張曙光、羅菲的往來較為突出。楊建宇為獲得列車租賃合同延續、空調設備招標等方面的便利,向張曙光及其特定關系人羅菲提供財物。
法院審理認定,羅菲作為張曙光的特定關系人,明知相關財物是為請托張曙光謀取利益而給予,仍多次收受,折合人民幣157萬余元。這些財物包括現金、物品以及名義上的企業職務報酬。她在相關公司掛名領取工資,但未實際從事工作。
張曙光的部分受賄款項還用于為羅菲購買房產。2007年,他提供280萬元用于在北京海淀區藍靛廠南路購置一套房屋,房產登記在羅菲名下。張曙光受賄總額中,與羅菲相關的明確花費接近500萬元,其余部分被揮霍。
2011年2月28日,張曙光被停職審查。2011年6月13日,羅菲因涉嫌受賄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24日被東城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7日,羅菲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最初檢方指控其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涉及金額198萬余元。但法院審理后改變罪名,認定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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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羅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羅菲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宣判后,羅菲由取保候審轉為收監執行,進入北京市女子監獄服刑。
服刑期間,羅菲認罪服法,服從管理,積極參加勞動改造,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其減刑八個月。減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2018年7月5日,羅菲刑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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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后,羅菲面臨財產執行和輿論壓力。張曙光案判決生效后,法院對包括羅菲名下房產在內的涉案財產啟動沒收程序。羅菲多次提出執行異議,主張部分購房款來自父母,但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駁回異議,維持沒收決定。房產最終被依法處置。
整個過程體現了法律對腐敗行為的零容忍。張曙光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羅菲作為特定關系人參與其中,也承擔了相應法律責任。國家通過這些案件持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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