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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典之智開創“生態環境檢察”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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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啟新程,法治護航。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這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成果,標志著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進入“法典化”新階段。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生態環境法典的通知》要求,《檢察日報》特邀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教授撰文,深入解讀法典精神、闡釋制度創新、凝聚法治共識,同時,摘編分享三位專家學者關于生態環境法典的重要觀點。敬請關注。

      ? 生態環境法典的誕生,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里程碑。它將以“法典之力”守護“山水長青”,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 對于檢察機關而言,生態環境法典具有更加特殊的意義。“生態環境檢察”這一概念首次在立法中得以明確,“強化檢察監督”也首次正式寫入法律,這不僅進一步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內容,更賦予了檢察機關運用法治力量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更重責任。

      2026年3月12日,一個載入中國法治史冊的日子。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下稱“生態環境法典”)。這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對于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共5編、1242條、16萬余字的“鴻篇巨制”,承載著改革開放40多年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生態文明建設成果,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轉化為剛性法治約束。作為法律共同體的一員,不僅要讀懂這部法典的立法深意,更要洞悉其對法律適用的規范指引作用,以法治力量守護“生態綠”。

      生態環境法典的時代意義

      我國現行有效的生態環境法律已有30多部,還有100多件行政法規、1000多件地方性法規。數量可觀,卻難免存在重復交叉甚至不一致之處。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新聞發言人婁勤儉在記者會上闡釋:“編纂生態環境法典,既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以法典化立法方式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

      我們可以形象比喻,如果說以往分散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是散落的“珍珠”,那么法典化就是將其系統串聯成一條精美的“項鏈”,并鑲嵌上兼具時代性與創新性的“新寶石”。從“物理疊加”到“化學反應”,生態環境法典實現了三重躍升:

      第一,理念躍升。生態環境法典轉變了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更加突出系統保護理念。生態保護編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既強調充分保護,又注重加強資源的合理利用,力求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這種理念與“美麗中國”建設目標同頻共振,為這一宏偉藍圖的實現提供了更高層面的法治指引。

      第二,體系躍升。生態環境法典采用“適度法典化”模式,包括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其中,污染防治編中特別設置“通則分編”,就像從各個單行法中“提取公因式”,對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約談等共性制度加以提煉,讓法律執行起來更順暢、更有力。

      第三,制度躍升。生態環境法典將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的理論、制度、實踐成果以法典化方式確定下來。特別是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把“雙碳”目標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這在世界環境法典編纂史上具有前瞻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的立法意義

      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不僅是立法技術的集大成者,更承載著深遠的法治意義、治理意義和文明意義。

      (一)法治意義: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里程碑。法典化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標志。繼民法典之后,生態環境法典成為我國第二部法典,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領域涉及面廣、法律關系復雜,通過法典化整合,解決了過去單行法之間的重復、沖突和空白問題,形成了邏輯嚴密、協調一致的法律規范體系。這不僅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執行,也有利于樹立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正如有學者所言,生態環境法典的編纂,實現了生態環境立法從“數量型”向“質量型”的轉變,是我國法治建設從“有法可依”邁向“良法善治”的重要體現。

      (二)治理意義: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系統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生態環境法典將生態文明建設的最新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全方位、全地域、全過程的法治保障。法典在總則編確立的“統一監督管理、分工負責”的體制,有效解決了“九龍治水”的治理困境;法典完善的責任追究體系,實現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有機銜接;法典設置的綠色低碳發展專編,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了法律支撐。可以說,生態環境法典是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轉化為制度成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規范化的軌道。

      (三)文明意義:貢獻生態環境治理的中國方案。中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將生態文明作為國家戰略的國家。生態環境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命名的法典,其將“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東方智慧融入法律規范,將“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體”的理念轉化為法律制度,將“預防為主、系統治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治理原則貫穿始終。這些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設計,為全球生態環境治理貢獻了中國方案。特別是在應對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全球性議題上,生態環境法典的制度創新為國際社會提供了有益借鑒。

      生態環境法典

      對法律適用的影響

      法典的生命在于實施。生態環境法典的出臺,將對生態環境領域的行政執法、司法裁判等產生深遠影響,為法律適用提供統一規范的制度供給。

      (一)統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過去,不同法律在監管體制、制度措施上存在交叉、重疊的情況,給司法裁判帶來困擾。例如,對于同一類排污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處罰標準上可能存在差異;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不同法律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法典通過系統性整合,解決了同類違法行為在不同法律中定性不同、處罰不一的問題。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明確國家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障建設;法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審判工作,推進生態環境專業化審判機制建設;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強化檢察監督。這種統一化的法律適用標準,讓司法裁判更規范、更有底氣。具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典的影響體現在三個層面:

      一是實體規則的統一。生態環境法典將分散在各個單行法中的共通性規則提煉為通則(一般規定),形成“總則—通則(一般規定)—分則”的層級結構。這種層級結構,為裁判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適用路徑。

      二是責任體系的協調。生態環境法典明確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適用條件和銜接規則。對于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罰款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如何處理,刑事處罰后是否還需承擔民事責任,法典都作了明確規定,避免了實踐中“一事多罰”或“罰責失衡”的問題。

      三是證據規則與賠償范圍的明確。生態環境法典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證據要求作出了規定。例如,生態環境法典第1081條明確,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交生態環境損害情況以及生態環境損失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證明材料。這為司法機關認定損害事實和賠償范圍提供了證據依據。

      (二)強化行刑銜接,破解實踐難題。生態環境行刑銜接在實踐中長期存在“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難題。生態環境法典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設置行刑銜接條款,通過實質引致的立法模式對行政性規范的要件要素和引致條件進行明確規定,是對環境犯罪規定中空白罪狀的實質填補,與生態環境行刑銜接中刑法的行政從屬性特征相契合。具體而言:

      一是明確移送要求。生態環境法典第33條確立了行刑銜接協同機制,要求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依法追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第1083條進一步規定,相關部門在受理舉報、監督檢查或者在查處案件等工作中,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案件屬于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

      二是移送程序的原則性規定。生態環境法典第1083條明確,生態環境監管部門、法院、檢察機關查辦相關案件時,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以法典形式固化行刑銜接程序規則。

      三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生態環境法典總則編明確檢察機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強化檢察監督。在行刑銜接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機關移送案件和公安機關立案活動進行監督,確保涉嫌犯罪案件得到依法處理。

      四是行刑反向銜接的制度基礎。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但應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法典雖未對此作具體規定,但其確立的生態環境檢察職責為完善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提供了制度支撐。

      (三)完善證據規則,破解證明難題。生態環境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證據收集難、因果關系證明難。生態環境法典通過強化制度支撐,為證據規則的適用提供了明確依據。

      一是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夯實證據基礎。生態環境法典強化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體系,將排放標準、總量控制、監測要求等整合到一張許可證中,實現“一證式”精細化管理。排污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成為認定排污行為是否合法的直接證據。企業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這些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排污事實的依據。

      二是以監測數據為支撐,建立證據鏈條。生態環境法典第51條明確規定,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依法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生態環境技術服務機構等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現場檢查獲取的監測數據、調查筆錄等,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同時,第78條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和其他負有法定監測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這為確保證據的真實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因果關系證明規則的法典表述。生態環境法典第1080條在民法典第1230條基礎上作出重要調整,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表述將民法典第1230條中“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修改為“造成他人損害”,更加明確地界定了舉證責任適用的前提條件,為環境侵權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更為精準的法律依據。

      生態環境法典對檢察機關

      履職的賦能與制度支撐

      對于檢察機關而言,生態環境法典具有更加特殊的意義。“生態環境檢察”這一概念首次在立法中得以明確,“強化檢察監督”也首次正式寫入法律,這不僅進一步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內容,更賦予了檢察機關運用法治力量保護生態環境、推動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的更重責任。生態環境法典從多個層面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定職責提供了系統的制度供給。

      (一)“強化檢察監督”入典,明確檢察機關職責定位。生態環境法典在總則編中對法院和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職責作了進一步補充完善。其中,第31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強化檢察監督。”這是“強化檢察監督”首次寫入國家基本法律,標志著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從實踐探索上升為法律制度。同時,第32條對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作出規定。第33條要求,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機制,依法追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責任。上述規定,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供了重要遵循,系統性將檢察機關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由實踐探索轉化為法定職責,為其統籌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系統開展生態環境領域法律監督工作提供了堅實法律依據。

      (二)檢察公益訴訟入典,構建生態環境公益保護機制。檢察公益訴訟入典,是生態環境法典的“點睛之筆”,也是生態環境治理中國方案的突出表現。其價值在于對傳統生態環境治理模式的系統性革新,形成“原創性成果—系統化治理—體系化協同”的三重突破。

      第一,確立檢察機關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制度樞紐”地位。檢察公益訴訟融合“權力監督”與“公益救濟”雙重屬性,區別于域外環境公益訴訟“民間主導”模式,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立法領域的原創性成果轉化。針對生態環境治理部門分割、區域分治引發的“九龍治水”“公地悲劇”難題,檢察公益訴訟入典,可整合碎片化規則,并依托檢察一體化機制,破解“監督乏力、分割而治”頑疾,實現生態治理從“分治”轉向“協同”。

      第二,構建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框架。生態環境法典在既有公益訴訟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規則體系。根據生態環境法典第1075條,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根據第1076條,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地方政府或者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給國家造成損失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授權檢察機關通過訴訟程序對行政權的行使進行司法審查,形成了對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有效制約機制。

      第三,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生態環境法典第1073條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的銜接作出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給國家造成損失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機構與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磋商,要求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磋商未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若前述主體不進行磋商,或者磋商未果且未起訴的,檢察機關可依法對責任人提起公益訴訟。第1074條賦予檢察機關在海洋生態環境領域的公益訴訟起訴權,適用于責任人拒不擔責、相關監管部門未依法起訴的情形。上述規定確立了“行政優先、檢察補位”的銜接機制,既尊重了行政機關的優先權,又為公共利益保障設置了檢察監督的兜底機制。

      (三)為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積累制度經驗。生態環境法典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以基本法律形式予以確認,為檢察公益訴訟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規范基礎。在實體規范層面,法典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基本規則,確立了檢察機關作為唯一主體補位提起檢察公益訴訟的法定情形,這些制度安排將為檢察公益訴訟專門立法提供重要的實踐經驗和制度參照。生態環境法典與后續專門立法將形成制度合力,共同筑牢美麗中國建設的法治根基。

      總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典為檢察機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提供了更為完善的制度供給。將生態環境法典的制度優勢轉化為生態環境治理效能,需要檢察機關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也需要相關配套制度和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法典的實施,將為檢察機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法立則青山常在,制明則綠水長流。

      生態環境法典的誕生,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法治建設的又一里程碑。它將以“法典之力”守護“山水長青”,為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筑牢法治根基。生態環境法典明確提出“生態環境檢察”,賦予檢察機關重要責任。對檢察機關而言,這既是機遇,更是責任。檢察機關應以生態環境法典頒布實施為契機,將制度優勢轉化為生態環境治理效能,在每一個公益訴訟案件中踐行“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職責,以“檢察藍”守護“生態綠”,讓美麗中國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作者: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教授秦天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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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建地球美好家園”的中國方案

      生態環境法典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法治化、制度化的集大成之作。這部法典出臺的意義重大:一是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理論精髓和核心要義用法律制度的方式加以貫徹落實;二是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實踐成果總結提煉為法律規范;三是把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以人民為中心”立場制度化,回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盼環保”“盼生態”新期待;四是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共建地球美好家園”理念具體化為國內法,以法治方式給極不確定的全球生態環境治理注入最大的確定性;五是落實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促進形成“生態環境法”這一新的法律部門。

      “生態環境法”這個新的法律部門形成,對法治國家建設意義重大。從立法方面看,直接關系法典頒布后相關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從法典實施角度看,關系各方面、各層級的主體的實施準備工作。從生態環境法治人才培養看,會對學科建設體系、人才培養體系、教育教材教師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領導小組成員和工作專班負責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

      又是一個“法治里程碑”

      制度是法治的核心,生態環境法治的效能發揮,關鍵在于構建科學合理、權責清晰、剛性有力的核心制度體系。生態環境法典在整合現有制度的基礎上,對核心制度進行了系統性完善與創新,構建權責清晰、協同高效、剛性有力的生態治理機制,這是其成為立法重要里程碑的核心支撐。

      明確統一的監管體制,破解權責交叉難題。生態環境法典確立了生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細化了中央與地方、各部門之間的權責邊界,建立了跨區域、跨流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同時,法典將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制度規范化,破解了以往權責交叉、責任懸空的監管困境,實現了生態環境監管的規范化、科學化。

      整合核心治理制度,形成科學治理體系。生態環境法典以“預防—管控—救濟—修復”為邏輯主線,整合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生態修復、損害賠償、環境公益訴訟等核心制度,形成科學的治理體系。一方面,強化源頭預防,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作為核心管控手段,明確排污許可的核心地位,規范環評、監測、執法、法律責任全流程,實現對污染物排放的全過程管控;另一方面,完善救濟與修復機制,細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規則,優化檢察公益訴訟、社會組織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與程序銜接,建立生態修復長效機制,實現“污染治理、生態保護、損害賠償”有機統一。

      強化法律責任剛性,提升法治威懾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而法律責任的剛性是法律實施的保障。生態環境法典對法律責任體系進行了統一與強化,按違法類型、危害后果、主觀過錯統一處罰基準,強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剛性手段,加大對數據造假、環評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同時,強化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銜接機制,避免重復處罰或處罰漏洞,實現了“過罰相當、權責統一”。法律責任體系的完善,大幅提升了生態環境法典的威懾力,為生態環境法律的有效實施提供有力保障。

      (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生態環境法典編纂工作專班專家委員會委員孫佑海)

      協同治理更好守護“生態綠”

      生態環境法典的頒布,標志著環境治理從以往的“單兵作戰”,正式邁入“系統集成”的全新階段。它如同一部“生態治理協同作戰手冊”,為部門間協同治理劃定了清晰且剛性的行為準則。

      第一,生態環境法典以“融合性目標”替代了過去的“分割性指標”,明確提出“減污、降碳、擴綠、增長”必須協同推進。這意味著生態環境部門不能只關注污染物治理,能源部門也不能僅核算能源收支,各部門必須共同算好“生態環境效益總賬”。目標融合倒逼行動協同,各部門的規劃、政策制定與考核工作自此必須一體謀劃、統籌推進。

      第二,生態環境法典通過“統一規劃+分區管控”搭建起剛性治理框架,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規劃一張圖,管控一把尺”。各部門的專項規劃與項目審批,都必須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從源頭上避免因規劃沖突引發的治理矛盾。

      第三,推動部門協同從“軟要求”轉變為“硬約束”。生態環境法典明確要求建立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與聯合執法機制。當排污、能耗、碳排放等數據實現平臺實時共享,數據互通便意味著責任共擔,聯合執法則能有效打破行政壁壘,大幅減少推諉扯皮現象。

      第四,生態環境法典專門設置“綠色低碳發展”編,相當于為跨領域治理搭建起核心“總樞紐”。將循環經濟、能源轉型、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統籌整合,以一編統領三大領域,從法律層面打通了發改、工信、生態環境等部門的協作銜接機制。

      總體而言,生態環境法典構建起一張“職責清晰、緊密聯動”的協同治理網絡,讓治理交叉區域從“無人監管”轉變為“共同管護”,真正推動環境治理效能從簡單疊加實現倍增提升。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侯佳儒)

      (以上資料摘自《中國環境報》《法治日報》,陳章選輯)

      來源:檢察 日報·理論版

      編輯:陳章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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