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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發布后,許多讀者在后臺留言,就殯葬行業的稅收征管問題與葉律師進行交流。
當前,稅務局對殯葬行業的處理相對側重于增值稅,在所得稅(尤其是企業所得稅)征管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相對較少,但其中“墓穴租賃服務”的收入與成本如何處理存在爭議。
常見的墓穴租賃并非如房屋租賃一般逐年/月支付租賃費用,通常是采用一次性付清,或一次 性 支付較長期的租賃(使用)費用的方式進行,這種做法主要基于 “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家屬希望一次性辦妥,避免后續因遺忘繳費或聯系中斷可能帶來的問題,對于陵園管理而言, 一次性回籠資金,避免了后續催繳的繁瑣和壞賬風險。但這種支付方式必然涉及到義務履行跨稅收年度的情形,因而容易產生所得稅的成本與收入計算爭議。
此外,墓穴租賃業務往往并非簡單、單一的租賃業務,而是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的集合。前者如墓碑、墓穴構筑物(石材、基座、圍欄、裝飾等)的銷售,后者如對應墓穴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的使用許可。由于上述混合業務的特殊性,當前缺乏統一的、明確的會計準則或者文件來規定其收入、成本如何確認,因而容易產生爭議。
實踐中存在兩種處理方式:
方式一:按年分攤。將收取的總款項(包含墓碑成本和土地租金)在合同租賃期內(如20年)分期確認為收入,對應的成本(如墓碑建造成本)也分期攤銷。
這種做法相對而言更貼近“租賃”的表象,其底層邏輯是將墓穴租賃 認定為一項長期租賃合同,客戶主要購買的是土地使用權在期限內的使用權,同時, 墓碑等建造成本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合同履約成本”,在相同租賃期內分期攤銷,與各期收入配比。
方式二:一次性確認。在客戶付清款項、獲得墓穴使用權時,將全部款項確認為銷售收入,并一次性結轉墓碑等建造成本,更強調“長期使用”的實質。這一做法的底層邏輯是將墓穴租賃 認定為一項商品銷售合同,客戶主要購買的是墓碑、墓穴等有形產品,并附帶獲得長期土地使用權, 墓碑等建造成本在確認收入的同一期間,一次性結轉為“銷售成本”。
以上兩種做法會有不同的影響: 一次性確認的做法會導致銷售當期利潤大幅增加(因集中確認收入),而后續年度僅有少量管理費收入,利潤驟降,呈現“暴利-低谷”的劇烈波動,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激增,提前繳納較多稅款,占用企業現金流。 按年分攤的做法依據各期收入、成本均勻確認,利潤平穩、可持續,更符合長期服務的業務觀感,同時 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激增,提前繳納大量稅款,占用企業現金流。
那當前的官方觀點是如何呢?當前主流觀點認為,對于這一爭議,應當秉持“實質重于形式”和“權責發生制”原則來進行判斷,一般一次性計征當年的企業所得稅。
“實質重于形式”,即 不要只看合同上寫的“租賃”,而要分析業務實質。如果客戶支付的對價主要目的是獲得墓碑墓穴的永久性產品,并附帶一個長期的土地使用權限,那么其實質更偏向于“銷售”。反之,如果主要價值在于土地位置的長期使用權,則更偏向“租賃”。
權責發生制,要求我們關注到, 收入與成本費用的確認應當與其對應的義務履行期間相匹配。企業是在某個時點一次性完成了主要義務,即建成墓穴、交付長期使用權,這決定了墓穴租賃的主要義務履行發生在收取款項和交付使用時。
總結而言, 陵園墓地的“產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和永久性(如墓地使用權偏長期甚至伴隨終身)。一旦簽訂合同,無論客戶選擇一次性付款還是分期付款,墓地使用權的控制權已實質轉移給客戶,因此稅務上認定業務行為已完成,需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從稅款征繳的角度而言,由于 墓地租賃費用較高,若允許按分期收款處理(即按收款比例分期確認收入),可能導致企業通過人為拆分付款周期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為避免稅基侵蝕,稅務機關可能對這類高價值、低流動性資產交易采取“一次性計征”的嚴格政策,確保稅款及時入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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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律師
執業律師,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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