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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解釋》明確依法懲治違規開啟民航飛機艙門、在民航飛機機艙內打架斗毆等常見“機鬧”犯罪行為。
——在民航飛機處于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解釋》采用列舉方式,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實施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另外,還對實踐中存在的破壞民航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干擾民航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處罰作了指引性規定。
此外,《解釋》還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針對民航飛行安全領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點,對已有司法解釋規定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標準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
——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論是采取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符合相關條件的,均可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把握本罪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吳嶠濱介紹,此次公布的3個典型案例,有利于幫助司法機關正確理解和準確適用《解釋》相關規定。在王某深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中,被告人王某深雖未實際打通給公安機關的電話,但其已通過言語方式使自己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被在場機場工作人員獲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艙的后果。
在陳某波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案中,陳某波在報警電話中編造航班上有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造成機場為排除隱患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出動消防、醫療等力量進行處置,機場秩序混亂,后續航班延誤。
上述案件,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對象散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依法應當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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