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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到這條新聞的時候,真感覺挺唏噓,也挺無語的。
故事的主人公李果是一位北大法律碩士,同時也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司法工作者。
2024年冬天,他帶著全家去海南的住宅度假,卻因為車位問題,與鄰居產生爭執。
鄰居老人在自己家門口擺了三個錐桶,占了三個公共車位。
李果一家想讓對方勻一個車位給自己,對方卻言之鑿鑿地回絕了他們的請求。
理由是:
“你把車停在我家門口,礙著我出門走路了。要停,停你自家門口去。”
法碩試圖給對方普法,告訴他們:這里是公共車位,霸占公共車位本就是違法行為。
可老人很固執,堅持認為車位在自家門口,任憑是誰,都不能用汽車堵住自家的大門。
就這樣,雙方你一言我一語,爭論不休。
這樣的糾紛算是老小區的常見現象,本來不算什么大事。
可誰都沒想到,老人的妻子在爭執過程中發生了意外。
彼時,剛洗完澡的她,一聽到外面有爭執聲,還沒來得及穿好衣服,就探出頭來吵架。
后來又不知怎么地,從推拉門里摔出來,裹著窗簾,頭朝外腳朝里,仰面摔倒在地。
后腦勺和水泥地上,全是血跡……
李果一家全程沒有碰她,在她倒地后,他們依然沒有和她進行任何肢體接觸,也沒有進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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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安全考慮,他們迅速駕車離開了現場,后續還打了110報備情況。
整套操作非常穩妥,也很有法律意識。
但即便如此,他們的生活還是被這場意外攪亂了。
倒地的老婦人,沒被救回來。
她的家人隨后以李果一家“尋釁滋事”、“故意殺人”為由,向警方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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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比較尷尬的一點是,事發地沒有監控。
所以,對于現場究竟發生了什么,雙方各執一詞。
首先是吵架的原因。
老人接受采訪時說,那天小區里有很多空車位,可李果卻非要把車停在自己家門口。
當然,他后來想著自己晚上不出門,一度準備松口,可李果老婆說話態度不好,于是他才決意不想讓他們停車的。
看起來,老人很弱勢,李果一方很強勢。
但李果一方的說法與他截然不同。
他們表示,自己一直試著跟老漢好好溝通,反復強調“停一晚就走”、“絕不礙著您走路”,可老漢始終拒絕讓出車位。
在這個過程里,有一個特別荒誕的場景,就是老漢向他們咆哮道:
“房子是我家買的,車位在我家門口,就是我家的!”
事實上,這是撒謊了。他只是租戶,根本不是業主。
退一步說,即便他是小區業主,也沒有一個人占三個公共車位的道理——這種操作,誰看了都得祭出地鐵大爺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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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老婦人猝死前后發生了什么,雙方說法也不一致。
老漢說,自己當時在二樓,看不清一樓妻子的狀況,只看到李果妻子向她的方向靠近,擔心出事,故而下樓勸架。
可他人還沒到樓下,妻子就倒地了。
李果的說法則是,老婦人自己倒地,還是他大喊著告訴老漢“別吵了,你家人摔倒了”,這時老漢才從樓上跑下來。
讓李果一家格外害怕的是,老漢一下樓就大叫“打人了”,隨后還打電話搖人,叫同鄉“趕緊帶人來”。
隨后,在救治妻子的過程里,這位老漢第二次撒謊了。
他送人去醫院時,直接告訴醫生,妻子是與人爭吵,被人推倒在地。
可是警方調查后發現,李果與猝死的59歲老婦人當天相隔數米,沒有任何肢體接觸,更談不上“推倒”及其連帶的刑事責任。
但即便如此,法官也認為,無接觸不代表無責任,李果一方的爭執行為與老婦人摔倒離世存在一定因果關系,也應該做出一定的民事賠償。
理由是:老年人的健康狀況不同于年輕人。即便是合法維權,也應當預見到情緒波動可能誘發老年人的生理疾病,進而引發嚴重后果,因此維權人負有 “避免激化矛盾”的高度謹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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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結論,李果不認同,圍觀網友也不能理解。
首先,老人是仰面倒地的。
如果是在爭執過程中,情緒激動突然倒下,不該是臉朝下,栽倒在地嗎?
其次,如果李果吵架的時候,持續性地對老婦人說侮辱謾罵的話,導致她發病猝死,那么大家還能理解判決結果。
可現實是,他全程講法說理,沒有過激言詞,沒有肢體碰撞,而且從開始吵架到老婦人倒地,據其自述全程不超過5分鐘。
如果這樣都要負民事責任,以后大家看到違法亂紀的老年人,豈不是只能聽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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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的司法實踐也能支持大家的想法。
2017年,河南鄭州出過一個案子。
一名醫生在小區電梯內勸阻69歲老人吸煙,兩人發生言語爭執。
十多分鐘后,這位身體里裝了5個支架的老人突發心臟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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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醫生的行為和老人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他勸阻老人的不文明行為,理由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表現,因此醫生不用為老人的猝死負責。
2020年,江蘇南通一名老人在超市偷雞蛋。
超市員工發現后,拉住他的衣服進行阻攔,后來老人突然倒地猝死。
家屬要求超市方賠償38萬元。
法院則認為,超市方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超市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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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高院也發布過一個指導判例:
一位司機亂停車,堵住了居民區的消防通道。
周圍的人進行勸阻,與之發生口角。司機回家后,沒幾分鐘就倒地身亡。
法院也沒有判決勸阻者為逝者的猝死負責。
上海法官拿這個案例普法的時候,說了一段話挺有意思的,大意是:
蝴蝶正常煽動翅膀,可能引發一場風暴,但我們不能要求蝴蝶為風暴負法律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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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道理很明白。
你不能因為一場可能發生的風暴,就強求蝴蝶不去煽動它的翅膀,這本身就是自然規律。
對應到人類社會里來,就是:
人不應該強人所難。
讓一個人為自己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的正當行為,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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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李果的案子引發的討論還沒有完全過去。
有人提出了一些新視角,供大家參考。
比如:
面對和老人的糾紛時,大家即便占理,也應當從避險角度出發,停止爭執。
因為我們不清楚對方的健康狀況,不知道他們會不會一吵就倒;
也因為,我們不知道他們的家人是否理性平和,會不會當場情緒失控,或者在線搖人,做出過激舉動。
所以這時候,不妨想一想“幸福者退讓原則”,暫停爭執及時止損。
遇到公共資源(如車位)被侵占,首選找物業、居委會幫忙解決,或者報警解決。
比起直接現場對峙,這么做能最大程度降低人身風險和法律隱患。
如果非得現場對峙,那就及時打開手機,錄音錄像固定證據。
這不僅能證明自己無肢體接觸,還能還原對話內容,證明自己僅在陳述事實、沒有過激言語,這些都是應對訴訟最有力的證據。
網友分享的這些觀點,感覺都挺在理的。
看得出來,大家都很共情李果,也焦慮著自己某一天會碰上和他類似的麻煩。
如何緩解這種普遍性的焦慮?沒人知道答案。
普通人所能做的就是習得一些法律思維,萬一真碰上麻煩,也能隨時保護自己。
搞了個知識星球,名字叫【雷叔講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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