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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4月7日獲悉,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四川省市場監管局日前印發通知,明確四川省民辦高校收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自2026年秋季學期開始,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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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知,四川省民辦高校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的學費及住宿費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其中,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學歷教育學費及住宿費具體收費標準應堅持非營利原則,在綜合考慮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自主確定。學校調整收費標準應在新生報到12個月前,將調價方案及其理由通過校園官方網站公布,并公開最近3年經過審計的成本信息。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對學歷教育收費標準的調整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個完整學年。
從2026年秋季學期起,四川省民辦高校收費項目統一為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4項。
學費、住宿費。學校調整收費時,應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若調整后收費標準低于原標準的,在校往屆學生實行就低原則,執行新標準。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在校生經批準休學的,休學期間不收費,已收取未授課的學費可待復學時結算。在校生專升本、經批準轉學或轉專業后的學費,按進入班級同班學生學費標準繳納。學生實習期間未提供住宿的,不得收取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的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費、服務性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的原則。收取時應在票據項目中單獨列示,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混淆。凡屬于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不得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向學生收取實習費、實訓費、技能培訓費、校企合作費等名目費用。除學校財務部門以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退學退費規定。學生退學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和住宿費。每學年按10個月計算,實際在校月數指開學月至學生辦妥退學手續月經歷的自然月數(不足半月的不計入,超過半月的按一個月計)。學年制學費退還額=每學年的學費標準÷10個月×(10-學生實際在校月數),學分制學費退還額=每門課學分學費×(1-已開設課時÷該門課計劃課時)。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據實計退。學校應明確退費細則,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退費。
三部門強調,民辦高校調價方案應征求社會、家長、學生意見,對家長和學生提出的建議應告知采納情況和理由。調整后的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學校官方網站設置收費公示專欄等方式,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在新生錄取通知書中,應列出報到時需繳納的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各項具體標準。
本文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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