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糾紛調解:企業維權路徑解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監理費的及時支付是保障監理服務質量與企業權益的關鍵,本文結合典型調解案例,為相關企業提供糾紛解決的實務參考與價值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實與爭議焦點
本案中,原告監理公司與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簽訂《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約定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計收(即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主張“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被告對欠款事實無異議,雙方最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二、調解協議的關鍵內容與法律依據
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的核心協議包括:
款項支付:被告供水公司需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監理費83600元;
費用承擔:案件受理費1890元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
該調解協議的達成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的規定,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經法院確認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企業應對監理費糾紛的實務步驟
結合本案經驗,建設工程企業處理監理費糾紛可遵循以下步驟:
固定證據:留存監理合同、工程竣工證明、催款記錄等材料(如本案中原告需證明“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
友好協商:優先與對方溝通,明確欠款事實(本案被告承認欠款為調解前提);
調解優先:若協商無果,可申請法院調解,縮短維權周期(本案從立案到調解僅需4天);
強制執行:若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可憑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延展建議與行動指引
監理費糾紛常源于合同約定不明確或付款條件爭議,企業需注意:
? 簽訂監理合同時,明確監理費計算方式(如本案按工程造價比例)、付款節點(如竣工后付清)及違約責任;
? 工程竣工后及時辦理驗收手續,留存驗收文件作為付款依據;
? 若遇長期拖欠,可委托專業律師發送律師函或提起訴訟,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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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泉州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時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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