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的動機、風險及建議
引言
近年來,越南憑借其獨特的地理位置、豐富的勞動力和穩定的經濟發展態勢,已成為中國投資者出海的熱門目的地。然而,在投資實踐中,部分中國投資者為了規避外資準入限制、簡化注冊手續或降低交易成本,選擇了一種看似“聰明”的做法——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這一做法在法律上被稱為“名義持有人”(nominee holder)或“股權代持”,在越南長期處于法律灰色地帶。
這種做法表面簡便,實則暗藏巨大法律風險,可能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甚至面臨刑事追責。以下結合越南現行法律及真實案例,逐一剖析其中的法律陷阱。
作者丨陸典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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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一、借用名義注冊公司的常見動機
中國投資者選擇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通常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規避外資準入限制。越南《投資法》對部分行業設有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甚至禁止外資進入。例如,涉及安全國防的敏感區域、媒體平臺數字內容創作、土地及房屋購買、典當行經營等,均屬于外資受限或禁止領域。在貨運代理、電信服務等行業,外資持股比例可能被限制在49%至65%之間。為突破這些限制,部分投資者鋌而走險。
(二)規避九段線護照注冊障礙。對于中國投資者而言,由于護照九段線問題,越南部分省份在審批公司注冊文件時,無法在帶有九段線標識的文件上加蓋政府公章,給合規注冊造成實質性障礙,這也成為部分投資者轉向代持的動因之一。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審批負擔。即便在對所有投資者開放的行業,外資企業在越南面臨比內資企業更為繁瑣的審批程序和更嚴格的監管要求,這意味著更高的交易成本和合規成本。相比之下,以越南人名義注冊內資公司流程更短、手續更簡。
(四)便于土地征用和減少審查。100%越南本土公司在土地征用方面享有更大便利,且在環境、消防等各類許可證的檢查方面所受監管力度也相對較小。
二、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自始無效
這是所有投資者必須認清的第一條底線。
代持協議的核心問題在于:越南法律不承認信托制度,因為其不區分法定所有權和受益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在越南受到嚴格質疑。
(一)《企業法》第16條第4款的禁止性規定。
越南2020年《企業法》(第59/2020/QH14號)第16條第4款明確禁止“企業注冊和變更注冊內容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為”。2025年7月1日生效的《企業法》修正案進一步強化了這一規定,將虛假陳述細化為登記資本未全額出資且未更新記錄、對出資資產進行虛假估值等具體情形,并明確法定代表人需對虛假申報承擔個人責任。
以越南人名義注冊但實際由中國投資者出資經營,企業登記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直接觸犯了上述禁止性規定。根據越南法律,企業的登記信息必須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公示材料中如實反映。代持安排恰恰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
(二)《民法典》第123條——無效交易。
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23條規定,目的和內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社會道德的民事交易無效。代持協議以合法形式掩蓋真實出資和經營權歸屬,其目的和內容被認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被認定為無效。
(三)《民法典》第131條——無效協議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
即便簽訂了代持協議,根據2015年《越南民法典》第131條的規定,無效協議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這意味著,名義股東在法律上擁有股份或出資額的所有權,而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從法律層面完全不被認可。中國投資者無法以“實際股東”身份主張任何股東權利。
三、代持人的法定權力與失控風險
這是投資者最容易忽視的風險點。
在法律上,代持人(名義股東)是被登記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公司登記材料中的唯一合法權利人。這意味著:
股權質押權: 代持人可以依法將股權或出資額進行質押。
資產轉移權: 代持人可以依法轉移公司資產。
股權處分權: 代持人可以依法出售、轉讓或處置名下股權。
權益享有權: 在法律上,股權所產生的利潤和增值歸屬于名義股東。
當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時,由于代持協議在法律上無效,名義股東在法律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即便實際出資人能證明出資款項由其提供,越南法院也可能僅判令返還原始出資額,而不認可其對股權增值部分的權利。
四、具體法律風險與真實案例警示
風險一:協議無效,股東身份不被認可
法律依據:
2020年《企業法》第16條第4款:禁止虛假注冊
2015年《民法典》第123條: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交易無效
2015年《民法典》第131條:無效協議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
風險解析: 代持協議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后,實際投資者的股東身份從法律層面完全不被認可。實際出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主張任何權利,包括表決權、分紅權、知情權等。
經典案例1:胡志明市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系中國老板H,借用越南人A代持法人(執照上的股東及法定代表人),H任公司營銷主管。2021年11月進口了一批價值100多萬元的醫用物資,次年初收到貨,該物資價格暴漲。于是,A舉報H長期在越南非法務工(持商務簽長期在越工作)致使H被驅逐出境,繼而完全占有該公司及資產。
風險二:股權被查封用于償還代持人債務
代持人在法律上擁有股份或出資額的所有權。當代持人出現無法償還的個人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代持人名下的股權,并將其用于償還代持人的債務。中國投資者的出資款可能因代持人的個人債務而被“搭便車”償債。
典型案例2: 某電子廠的中國老板(股東)借用越南員工代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該員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以公司名義簽署了200萬美元的貸款協議后失蹤。由于該員工在法律上是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中國老板需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并面臨刑事指控。這一案例清楚表明:代持人的權力遠超實際控制人的想象,實際控制人往往無法有效約束名義持有人。
風險三:代持人惡意侵吞資產
名義股東可以合法地將股權質押給第三方或轉移公司資產。如果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發生利益沖突,代持人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將股權出售或質押,實際出資人對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濟途徑。
典型案例3:一名中國投資者與越南籍女子合伙投資,后發現公司股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暗地轉移,損失高達320萬美元。此案再次證明:在法律不承認代持關系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形同虛設。
風險四:繼承與離婚糾紛
如果代持人意外死亡,其名下的股權將作為遺產進入繼承程序,可能引發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將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且未必能夠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相關判例: 2019年,某新加坡博士與越南當地人的離婚財產分配案件中,盡管該博士舉證證明了購買房產的資金由其提供,但越南法院并未采信其主張,最終其投資血本無歸。這一判例折射出越南司法實踐中對越方當事人的傾向性保護,也警示外國投資者:即便能夠證明出資來源,法院也可能僅判決返還原始出資,而不認可其股權或資產增值部分的權益。
風險五:刑事追責風險
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風險。
(一)偽造文件罪。
根據越南2015年《刑法》第341條(2017年修訂),偽造機關、組織印章或文件的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偽造文件也可能被處以3000萬至1億越南盾的罰款,或判處6個月至7年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4:2021年,一名中國籍公民因偽造越南身份文件,被河內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341條判處兩年有期徒刑。雖然該案涉及的是直接偽造身份文件,但它清楚表明:越南司法機關對涉及虛假身份和文件的違法行為持嚴厲態度。
(二)代持行為的刑事化趨勢。
根據越南公安部2024年打擊代持專項行動的數據,法人代持已成為中企在越投資的重大法律雷區。2025年新規進一步強化了對代持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刑事連坐”——實際控制人可按“非法經營罪”被追責,最高刑期達15年;代持期間的企業利潤將被全額罰沒;涉事外籍人士將被永久禁止入境越南。
五、2025年新法變革:代持模式的“終結者”
2025年是越南公司法領域的重大轉折之年。
(一)實際受益人登記制度正式實施。
2025年7月1日生效的越南《企業法》修正案(第76/2025/QH15號)引入了一項革命性的制度——實際受益人(Beneficial Owner)強制登記。企業注冊文件必須包含實際受益人名單,以識別最終控制企業或從中獲利的人員。
實際受益人的概念此前僅存在于2022年《反洗錢法》中,此次被正式寫入《企業法》,標志著越南法律從制度層面堵住了代持模式的“灰色空間”。企業登記注冊時必須向登記機關申報實際受益人信息。
(二)對代持模式的影響。
在新披露制度下,代持安排將難以為繼。企業必須準備好追溯和核實所有權鏈條,即使在復雜或間接的架構中也不例外。這意味著,過去通過層層嵌套或私下協議來掩蓋實際控制關系的做法,在法律上將無處遁形。
六、司法實踐中的傾向性保護
從越南司法實踐來看,外國投資者在代持糾紛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由于中國投資者借用越南人名義代持的現象過于普遍,越南司法機關對此持嚴厲態度,并傾向于保護本國公民。糾紛發生后,立案的可能性極小,鮮見有利于外國投資者的判例。
此外,越南《投資法》第37條明確要求投資主管機關根據民法終止基于虛假民事行為的投資項目。這意味著,一旦代持行為被查明,不僅代持協議無效,投資項目本身也可能被強制終止。
七、合規建議:摒棄代持,走正道
綜上所述,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在越南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代持協議自始無效、股東身份不被認可、股權可能被查封用于償還代持人債務、代持人可合法轉移資產、繼承和離婚糾紛風險高企,且2025年新規已將代持行為的刑事風險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對于計劃在越南投資的中國投資者,筆者鄭重建議:
第一,摒棄代持思維,完全放棄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的想法。代持模式從根源上存在法律缺陷,任何所謂的“防范措施”都無法改變代持協議自始無效的根本問題。
第二,選擇合規的外資注冊路徑。盡管外資企業注冊程序相對復雜、成本較高,但這是唯一受越南法律保護和承認的方式。建議投資者聘請專業的越南法律顧問,根據自身行業和投資規模選擇合適的企業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并嚴格按照《投資法》和《企業法》的要求完成注冊程序。
第三,密切關注2025年新規的實際執行情況。實際受益人登記制度的落地將對企業合規運營產生深遠影響,投資者應確保企業登記信息真實、完整、準確。
第四,在確有必要與越南合作伙伴合資經營的情況下,應通過正式的合資協議而非代持協議來安排股權結構和權利義務關系,并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
法律的底線不可逾越。借用越南人名義注冊公司看似“聰明”,實則是一顆隨時可能引爆的法律“定時炸彈”。只有合規經營、依法注冊,才能在越南市場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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