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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特征】
犯罪分子瞄準有被騙經歷、急于挽回損失的被害人,利用其維權心切的弱點,通過短視頻平臺偽裝成專業“維權律師“,精心設計詐騙圈套,騙取被害人錢款。
【基本案情】
2022年,在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生活的小周遭遇刷單詐騙,損失8萬余元。
2024年12月,小周在短視頻平臺看到一條“專業律師坐鎮,幫被害人全額追回被騙錢款,不成功不收費“的宣傳視頻,視頻中展示了轉賬記錄和律師證件。急于維權的小周立即私信對方,對方自稱擁有“維權專業團隊“,逐步取得小周信任。
對方誘導小周下載名為“海鷗“的境外社交App,發送偽造的“律師證“照片。隨后,對方稱需要在“官方追款平臺“充值驗證身份及被騙金額,驗證通過后將一次性退還此前被騙錢款及充值金額。小周按照對方要求進入境外賭博網站綁定銀行卡并下注,前期小額提現成功后,在對方誘導下先后兩次各充值9999元,隨后發現無法提現,“海鷗“App上對方賬號消失,小周遂報警。
經查,這是一個盤踞在境外的跨境電信詐騙集團。2024年年初,李某某在境外開手機店時結識“武哥“(在逃),明知對方實施詐騙仍加入其公司擔任會計。該團伙組織嚴密、分工清晰,形成從引流、誘騙、詐騙到資金轉移的完整犯罪鏈條:引流人員負責在短視頻平臺發布虛假維權案例、偽造律師證件;對接人員偽裝成“維權律師““平臺客服“與被害人溝通獲取信任;技術人員控制賠率、協助前期小額提現讓被害人放下戒備。
李某某在涉案犯罪組織中主要負責財務管理、工資提成發放、詐騙資金統計、制作報表,同時對接洗錢渠道轉移贓款,聯系相關人員提供網絡技術維護服務。該團伙通過上述手段騙取至少399名被害人錢款,涉案金額達627萬余元。
【案件焦點】
1. 境外電信詐騙集團成員回國后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2. 在共同犯罪中負責財務、技術維護等輔助工作的人員是否認定為主犯;
3. 針對“二次詐騙“(即詐騙已被騙過的被害人)的量刑考量。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主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典型意義】
1.揭示了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的新動向:詐騙分子利用被害人已被騙后急于挽回損失的心理,冒充律師、維權專家等身份實施“二次詐騙“。此類犯罪往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利用境外社交軟件和賭博網站作為工具,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
2.警示廣大群眾:遭遇詐騙后應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切勿輕信網絡上所謂的“專業維權““全額追款“承諾,更不要向陌生賬戶轉賬或參與網絡賭博,避免遭受二次損失。同時,對于境外務工人員而言,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提供財務、技術支持等幫助的,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件進展】
2025年2月,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30萬元。李某某自愿認罪悔罪,退出違法所得。該判決已生效。
涉案犯罪團伙其他成員,公安機關正在全力追捕中。
【案例來源】
檢察日報(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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