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武鄉城管
今天,我們聚焦“占道經營”這一群眾身邊常見的執法事項,用一組漫畫帶您了解什么是占道經營、它有哪些危害,以及相關法律依據。
什么是占道經營?
占道經營,是指經營者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城市廣場等公共場所進行盈利性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其特征之一是經營者從事的行為具有盈利性,二是經營者行為必須有一定的過程,即買賣行為的發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資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
一般地,通常我們所指的占道經營行為是狹義的違法性占道經營,即經營者沒有經過合法審批,隨意將商品或經營工具占道買賣的行為。
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種常見形態:
出店經營
臨街店鋪將商品、貨架擺放到店門外的人行道上進行經營。
流動攤販占道經營
無固定場所的經營者直接占用市政道路流動設攤。
出店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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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商販占道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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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經營一小步,城市文明一大步
出店經營擠占的是公共空間,流動攤販影響的是市容秩序。只有每一位經營者都合規經營,道路才能暢通,環境才能整潔,生意才能做得長久。
城市管理,人人有責,家家受益。在此呼吁廣大市民和商戶:自覺遵守規定,不亂擺賣、不亂丟棄。讓我們以實際行動,共同維護武鄉的井然有序與靚麗形象,讓家園更宜居,讓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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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貼士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依據: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罰則: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依據: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罰則: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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