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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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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專稿】

      1.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中國立場檢視與制度構建

      劉敬東

      【單邊經濟制裁研究】

      2.美國經濟制裁域外效力的實現路徑與法律應對

      孫南翔

      3.金融“去中心化”場景下美國制裁的權力重塑與規范變遷

      ——從依賴、反規避到架構性權力

      郭華春

      4.論涉單邊經濟制裁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的公共政策審查問題

      霍政欣、陳靜

      【國際法院咨詢意見研究】

      5.法理闡發與規范協調:國際法院“以色列對聯合國等第三方實體的義務案”評析

      梁卓

      6.從國際法院氣候變化問題咨詢意見看“禁止損害”的法律地位

      何丹、茍海波

      7.國際刑法中間接共同犯罪的規范擴張與理論移植之批判

      金欣如、劉大群

      8.《馬拉喀什條約》視域下閱讀障礙者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國際立法比較及中國方案

      吳高

      9.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救濟的新發展與中國因應

      劉洪巖、王雨陽

      10.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的制度建構

      鐘佳、孔得建、王佳

      【專稿】

      1.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中國立場檢視與制度構建

      作者:劉敬東(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

      內容提要: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及雙向投資大國,中國對解決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投資爭端的國際投資仲裁所持司法立場備受國內外法律界關注。長期以來,由于中國奉行“絕對豁免”原則,人民法院無法受理申請承認與執行國際投資仲裁裁決的案件,且因受到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受案范圍的限制亦無法受理申請撤銷國際投資仲裁裁決的案件。2024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國家豁免法》生效。盡管該法并非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的基礎性法律,且中國因簽署《華盛頓公約》而承擔的ICSID項下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條約義務存在已久,但該法確立的“限制豁免”原則無疑將對中國的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產生實質性影響。新修訂的《仲裁法》增加了國際投資仲裁相關條款,為人民法院開展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提供了國內法依據。上述新立法及法律修訂案出臺促使中國國際法學界重新檢視中國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原有立場。中國應當以此為契機,及時采取包括指定“ICSID裁決”司法審查國內主管機構、調整加入《紐約公約》時界定的“商事法律關系”范圍、制定《仲裁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專門程序規定等一系列法治舉措,確立中國對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的新立場,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制度。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司法審查;國家豁免法;仲裁法;華盛頓公約;紐約公約

      【單邊經濟制裁研究】

      2.美國經濟制裁域外效力的實現路徑與法律應對

      作者:孫南翔(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美國經濟制裁的適用對象既包括美國人,還包括非美國人。美國經濟制裁通過拓展主體、擴大行為規制等方式實現域外管轄的效果。實踐中,由于經濟制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美國總統在制裁政策制定中具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但利益攸關方可運用美國法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的方式,挑戰美國行政部門不當的、不合理的域外管轄。美國特朗普總統第二任期持續加強對華經濟制裁的遏制功能,對高新技術出口實施嚴格的管控措施,對中資企業的正常經貿活動構成挑戰。美國政府經濟制裁行動損害和威脅了中國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中國有必要加強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斗爭,除通過系統性出臺反制立法并推進反外國制裁立法的有效實施外,作為受美國經濟制裁影響最大的中資企業,應優化供應鏈布局,加強海外供應鏈彈性建設,并積極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同時,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應繼續以法治方式向全球市場輸入穩定性的預期,避免落入大國博弈的“修昔底德陷阱”。

      關鍵詞:經濟制裁;反制裁;域外管轄;美國法;單邊主義

      3.金融“去中心化”場景下美國制裁的權力重塑與規范變遷

      ——從依賴、反規避到架構性權力

      作者:郭華春(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去中心化金融(DeFi)技術的出現和發展對美國依賴全球金融基礎設施實施單邊制裁的權力基礎形成挑戰,促使美國單邊制裁DeFi的權力邏輯進行變革。在執法層面,美國制裁策略從利用金融中介的“依賴邏輯”轉向執法打擊DeFi技術生態的“反規避邏輯”,打擊范圍延伸至開源代碼。在“龍卷風現金”制裁案遭遇司法困境后,美國通過以《指導與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為代表的國內立法將國家權力深度植入DeFi生態的價值中樞(即美元穩定幣的技術內核),構建全新的“架構性權力”,將國家意志直接編碼為全球性技術設施底層規則,實現自動化、低成本管轄的新型權力形態。以中國反外國制裁立法為代表的傳統反制裁體系在金融“去中心化”場景下面臨“靶點虛化”與“技術架空”的雙重困境,導致“對等反制”與“阻斷”功能面臨系統性失效的風險。我國反制裁法治體系可考慮戰略性重構,從防御性的“禁止遵守”邏輯轉向建構性的“規則塑造”邏輯。在國內層面,應探索從“禁止性規定”到“代碼賦權”的規則創新,將法律嵌入數字基礎設施運行之中。在國際層面,應超越對單一實體的報復,轉向構建系統性對沖“架構性權力”的多邊戰略聯盟,推動塑造反制裁的國際準則與技術替代方案。這不僅是捍衛中國數字金融主權的必要之舉,更是主動參與并塑造全球數字經濟治理新秩序的戰略性布局。

      關鍵詞:去中心化金融;單邊制裁;架構性權力;穩定幣;反制裁

      4.論涉單邊經濟制裁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的公共政策審查問題

      作者:霍政欣、陳靜(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單邊經濟制裁的廣泛運用對國際商事仲裁產生了諸多重大影響。單邊經濟制裁兼具法律和外交屬性,與國家重大政策和重大利益緊密相關,正因如此,在涉單邊經濟制裁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案件中,公共政策往往成為當事人的主要抗辯事由,也是法院審查的核心問題。從域外實踐看,在對涉單邊經濟制裁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案件的司法審查中,制裁發起國、受制裁國和第三國法院對案涉制裁或反制裁措施是否構成公共政策會有不同的考量和裁判。單邊經濟制裁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公共政策,進而影響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面對日益復雜嚴峻的外部環境,中國既要堅定開展反外國制裁法律斗爭,也應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通過維護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營造有利的涉外法治和營商環境。在國際商事仲裁司法審查領域,中國司法機關應堅持審慎適用公共政策保留的立場,積極探索寬嚴適當的司法審查原則,統籌兼顧捍衛國家利益和維護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為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

      關鍵詞:單邊經濟制裁;反制裁;仲裁裁決;公共政策;域外實踐;中國路徑

      【國際法院咨詢意見研究】

      5.法理闡發與規范協調:國際法院“以色列對聯合國等第三方實體的義務案”評析

      作者:梁卓(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以色列對聯合國等第三方實體的義務案”是國際法院在巴勒斯坦問題上的第三個咨詢案件。該案咨詢意見在對諸多具體法律問題的分析上實現了重要突破,包括首次以國際司法判例的形式確認了占領國同意人道援助義務的無條件性;通過確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公正性與中立性,維護了該機構及聯合國的正當權利和地位;審慎界定了安全理由與人道考量的關系,避免前者被濫用為架空國際人道法義務的工具;對聯合國特權與豁免的屬地適用范圍作了符合這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的擴張解釋,保障了聯合國在會員國領土外的獨立有效運作。應當承認,該咨詢意見在一些關鍵問題上的處理存在不足,但是瑕不掩瑜,其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從規范發展的角度看,該意見推動了國際法多個領域的規范互動與整合,為相關規范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權威的司法認定。從更宏觀的國際法治角度看,該咨詢意見為聯合國等第三方實體在加沙地帶履行人道使命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與道義支持,也勾勒出妥善解決巴勒斯坦問題應當遵循的法律圖景。中國對該案的全程參與,是中國在巴勒斯坦問題上的基本主張在國際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充分彰顯了中國的全球視野、世界情懷和國際擔當。

      關鍵詞:國際法院;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咨詢意見;人道援助;聯合國憲章

      6.從國際法院氣候變化問題咨詢意見看“禁止損害”的法律地位

      作者:何丹、茍海波(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

      內容提要:“國際法院氣候變化問題咨詢意見案”系國際法院作為聯合國主要司法機構首次針對氣候變化問題發布咨詢意見的案件。在該案中,國際法院咨詢意見認為,防止對環境造成重大損害或稱“禁止損害”構成習慣國際法規則,并突破性地判定“禁止損害”規則適用于氣候變化問題。國際法院的上述立場有待商榷,因其誤將習慣國際法識別問題當作解釋問題,忽略了習慣國際法原則與規則的區別,在識別習慣國際法規則及其內容時未對各國的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進行充分審查以開展嚴謹的歸納推理。實際上,目前“禁止損害”僅構成習慣國際法原則,其是否構成習慣國際法規則尚難確定。氣候變化與直接跨界空氣污染又存在本質區別。受諸多因素影響,氣候變化領域尚難以存在“禁止損害”的習慣國際法義務。國際法院咨詢意見對“禁止損害”的擴張性解釋,不僅可能致使國家承擔的義務超越公認的氣候變化條約規定,使氣候變化談判向高標準減排偏轉,還可能進一步加劇國際法院在習慣國際法識別問題上的不嚴謹性,并將對氣候變化領域國際法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對此,中國不僅需要揭示國際法院相關論證的不足之處,還應及時對咨詢意見可能帶來的過重減排壓力與負擔制定預案。

      關鍵詞:氣候變化;國際法院;咨詢意見;禁止損害;習慣國際法

      7.國際刑法中間接共同犯罪的規范擴張與理論移植之批判

      作者:金欣如、劉大群(中國政法大學,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

      內容提要:國際刑事法院通過司法能動性創設“間接共同犯罪”,旨在追究組織高層實施國際罪行的刑事責任。然而,這一責任形態在規范合法性與理論適配性上持續面臨質疑。國際刑事法院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25條第3款第1項的擴張解釋,難以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確立的解釋框架下獲得充分支持。從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文義、上下文、目的與宗旨、締約歷史資料以及多語種作準文本的綜合考察來看,該條款并未對確立間接共同犯罪提供穩固的規范基礎。國際刑事法院對該條款的擴張解釋亦與有利于被告解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相抵牾。在理論層面,由于間接共同犯罪在國際罪行語境下直接移植“利用組織犯罪理論”,而該理論在組織界定、實行者可替代性、支配范圍及“法偏離性”等核心要素上存在持續分歧,因而暴露出多重適配難題。同時,與特設國際刑事法庭發展出的“延伸型”共同犯罪組合對比可見,間接共同犯罪在歸責效果上呈現類似的擴張取向,加劇了削弱刑罰個別化與罪責自負原則的風險。基于此,若要在結束有罪不罰與維護個體化刑事責任體系間維持必要平衡,國際刑事法院不僅應當嚴格回歸《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文本以及遵循國際條約的解釋規則,還應避免不加區分地依賴單一法系理論,從而重建兼顧法律形式正義與沖突現實復雜性的歸責框架,維護其規范的正當性與司法公信力。

      關鍵詞:間接共同犯罪;利用組織犯罪理論;罪刑法定原則;“延伸型”共同犯罪組合;國際刑事法院

      8.《馬拉喀什條約》視域下閱讀障礙者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國際立法比較及中國方案

      作者:吳高(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許多國家紛紛修訂著作權法,以便轉化《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下稱《馬拉喀什條約》)著作權相關條款。《馬拉喀什條約》總體上提升了許多國家對閱讀障礙者利益的保障水平,擴大了閱讀障礙者著作權合理使用范圍。但不同國家的立法轉化具有較大差異性。歐盟、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日本、韓國等8個國家或地區從適用對象、適用范圍、附加條件等多個維度對閱讀障礙者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各有細化規定。中國相關的立法已取得一定進展和成效,但在受益人范圍、被授權實體運行機制、專有權例外范圍、技術措施合法規避等方面還有較大改進空間。在適用對象上,應明晰受益人范圍的判斷標準和認定程序,規范被授權實體的運行機制,確定無障礙格式版作品的范圍;在適用范圍上,應明確無障礙格式版合理使用例外所涉權利類型,擴大為閱讀障礙者利益規避技術措施的例外范圍;在附加條件上,不宜將商業不可獲得性作為例外適用的前置條件,并應繼續采用無報酬支付模式。

      關鍵詞:殘障者;閱讀障礙者;視障者;著作權;合理使用;限制與例外

      9.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救濟的新發展與中國因應

      作者:劉洪巖、王雨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生態法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環境資源法教研室,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下稱ABNJ)海洋生物多樣性是全球生態系統的關鍵組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下稱BBNJ協定)生效前的國際規則在規制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方面存在一定局限。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的實施協定,BBNJ協定推動ABNJ海洋生物多樣性養護法秩序的重構,塑造了以風險預防、系統治理與生態修復為核心的規范結構。BBNJ協定在ABNJ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法律屬性、責任規則等方面相對模糊,導致ABNJ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救濟仍面臨一定困境。在國際海洋環境法秩序變革與中國推動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的雙重背景下,中國不僅需繼續完善國內法轉化,還應積極參與并塑造銜接BBNJ協定的損害修復機制,為全球海洋生態治理提供可操作的制度支撐與可推廣的中國方案。

      關鍵詞:BBNJ協定;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ABNJ;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物多樣性;海洋生物多樣性損害救濟

      10.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的制度建構

      作者:鐘佳、孔得建、王佳(西南政法大學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新疆政法學院法學院,外交學院國際法學系)

      內容提要:隨著中國特色大國外交深入推進,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群體規模持續擴大,原有的中國籍雇員管理體制機制已經不能很好地滿足實踐需要,相關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已成為中國當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議題。《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中國外交外事服務領域的立法空白。《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為直接的上位法依據,遵守《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設定的條約義務,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條例》聚焦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籍雇員的雇用與管理,構建了以歸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雇員證制度和爭議解決為核心的新型外交外事服務管理制度。該制度充分考慮了外交外事服務工作的特殊性,明確了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中國外事服務主管單位和中國籍雇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充分保護中國籍雇員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便利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完善涉外法治體系建設、服務和保障外交工作大局、提升外事服務法治化水平的重大舉措。

      關鍵詞:外交外事服務;中國籍雇員;歸口管理;人力資源服務;人力資源平臺;中國籍雇員證

      《國際法研究》(雙月刊)是中國第一本原創性國際法專業中文期刊,2014年5月創刊,單月15日出版發行。本刊前身是創刊于2006年的《國際法研究》集刊,共出版9卷。本刊的辦刊宗旨為深入研究國際法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反映國內外國際法學發展的最新動態和重要成果,推動中國國際法學研究的繁榮發展。本刊誠摯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賜稿,來稿可包括論文、譯文、案例評析、書評等。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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