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短線交易行為,明晰認定標準、劃清監管邊界,證監會此前發布了《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業內機構指出,《規定》的施行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為各類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提供便利。
短線交易,是指特定身份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證券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4條規定了短線交易制度,明確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第189條則明確相關處罰措施。在實踐執行認定中,則需進一步明確投資者身份界定、買賣時點認定、持股計算口徑等核心要素;同時,一些特定情形,如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轉股、繼承、捐贈、做市業務等,在執行過程中應當予以豁免。
《規定》共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適用主體和券種范圍。規定買入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董監高身份和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的,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規定“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存托憑證、可交債、可轉債等,細化明確監管要求。明確持股和交易時點的認定計算標準。規定買賣時點為證券過戶登記日,大股東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境外投資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合并計算等,與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規定》還明確豁免適用情形。明確優先股轉股,ETF認購與申贖,股權激勵有關授予、登記、行權,司法強制執行,做市交易,欺詐發行責令回購等13種豁免情形,支持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同時規定相關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優勢等謀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包括內外資公募基金、全國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集合私募資管產品、符合監管要求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進對外開放和中長期資金入市。同時,明確如果上述產品或組合無法實現獨立規范運作或者存在利益沖突、違法違規等情形,將不予單獨計算。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規定》的出臺,有助于穩定市場預期,提升交易便利性。中信建投證券表示,《規定》體現了監管層在堅守合規底線基礎上,通過細化規則穩定市場預期、便利合規交易的監管思路。《規定》的施行有助于降低中長期資金入市的制度性成本,為各類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提供便利。規則明確化將減少市場參與者因認定標準模糊導致的合規顧慮,避免因理解偏差引發的無意違規。對由專業機構管理、按照產品或組合單獨開立證券賬戶的情形實行單獨計算持股,解決了此前機構資金因產品間交易可能觸發短線交易限制的操作難點,為社保基金、養老金等長期資金參與市場提供了制度便利。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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