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75歲的老退役軍人王云生,承包了本村56畝苗圃種植名貴景觀樹木,總投資100多萬元,在與村委會的合同中規定,所有樹款的20%歸村委會,80%歸王云生,但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卻于2025年4月21日在天津農村產權交易網發布拍賣和采伐該片森林的公告,公告中稱“無采伐證”,但同時卻又稱“采伐證”有效期開始時間2025年4月1日,截止時間2025年4月30日,同時還將名貴景觀林謊稱“用材林”。對此,王云生以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沒有林權證和采伐證為由多次提起控告,但始終未得到寶坻農委林業執法隊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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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生認為,盡管沒有林權證和采伐證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后借用了村委會的采伐證,但這不僅與2026年1月1日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悖,也與《天津綠化條例》和《森林法》的相關規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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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王云生收到了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一份《告知書》,內容為“王云生同志,2026年1月26日,我局收到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轉來您的信件,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您反映的問題已轉送至天津市寶坻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核實辦理”。
2026年3月12日,王云生收到了天津市寶坻區農業農村委員會《關于履行監督職責申請的回復》,在該份回復中稱,“該委執法隊向口東鎮上王各莊村委會詳細核實了情況,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為實際拍賣主體,用的是村委會的采伐證,不存在采伐證不具備通用性的情況和無證濫伐5800多棵樹的事實”。
由于該《回復》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涉嫌袒護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無證濫伐其承包種植的景觀森林,王云生不服,于是又委托其的代理人于當日在網上發表了《寶坻農委枉法袒護一無證特大濫伐景觀森林案》一文,并很快被推上百度熱搜上升熱點。文中說,其承包種植了25年的數千棵景觀森林,被沒有林權證的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無證拍賣濫伐了5800多棵,并被粉碎成沫。但卻被該答復慌稱是“苗圃”,在該片森林中均是西府海棠、法桐、國槐、銀杏、碧桃等名貴景觀樹種,但卻被該答復謊稱是“用材林”。依據《天津市綠化條例》規定,砍伐一棵直徑40厘米的樹木需經天津市政府批準,但對王云生林地中有上千棵直徑40厘米樹木被伐的事實,在該份《回復》中則避而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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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5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又給王云生發來了一份《告知書》,內容為:王云生同志,2026年3月16日,您的來信我局已收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您反映的事項已轉送至天津市寶坻區農業農村委員會核實辦理,請其依法分級分類處理。
2026年4月3日,王云生再次收到寶坻區農委執法隊的《來信答復》,在該份答復中,再次認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可以借用村委會的采伐證,不存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無證濫伐5800多棵樹的事實。并對于2026年1月1日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只字未提,仍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混為一談,認為采伐證可以相互借用。試圖以此袒護這起無證特大濫伐5800多棵名貴景觀森林案。
而今年1月1日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將村委會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性質和職能上徹底分離,明確其為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混為一談”。可該法和《天津市綠化條例》、《森林法》為什么在寶坻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得不到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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