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即將實施。近日,為規范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登記規定》),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截至2026年4月15日。
《登記規定》對于電動自行車號牌的安裝標準提出具體要求,并明確提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登記,在電動自行車轉讓三十日內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十年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期,重新核發一年期行駛證,電動自行車遺失、損毀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號牌周邊不應有影響號牌識別的物體和光源
《登記規定》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辦理、便捷辦理的原則,在具備條件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設置登記服務點,方便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一站式辦理。
針對哪些車輛可以登記和登記時間限制要求,《登記規定》沿用此前《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申請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并列入《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北京市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或者在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設置的登記服務點申請登記。
針對電動自行車號牌的安裝規定,《登記規定》也明確提出了多項要求:安裝在電動自行車后部號牌安裝位置;號牌應正面朝外、字符正向,禁止反裝或倒裝;使用專用固封裝置固定在安裝孔上;號牌周邊不應有影響號牌識別的物體和光源。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如果變更車身顏色、更換同產品型號電動機、更換同產品型號車架,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變更登記。申請變更登記的,所有人應當現場交驗電動自行車,提交相應的證明、憑證。
電動自行車轉讓三十日內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當下,電動自行車過戶交易已經十分普遍,針對這一需求,《登記規定》也進行了明確要求。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應當自電動自行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轉讓登記。
此外,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所有人住所地、聯系方式變更的也需要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三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共同提出申請,提交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申請轉讓登記的,原所有人與現所有人應當共同申請并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相關證明、憑證,具體包括:登記申請表;原所有人和現所有人身份證明;來歷憑證或者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電動自行車行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接到轉讓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日內查驗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不予辦理轉讓登記:比如電動自行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屆滿或電動自行車登記滿十年未申請延用登記的等。
十年有效期滿可申請延期,重新核發一年期行駛證
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對電動自行車行駛證、號牌實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滿可以申請延用。
《登記規定》對一些具體細則進行了規定。當電動自行車行駛證有效期屆滿后,電動自行車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延用登記。
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接到延用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日內核對所有人、電動自行車與登記信息,對申請材料齊全有效、電動自行車查驗合格的,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行駛證。
針對一些存量老車,《登記規定》明確,2016年8月31日前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在2026年8月31日前申請延用登記。2016年9月1日后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登記滿十年后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所有人應在登記滿十年前的九十日內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提出延用登記申請。
對登記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延用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行駛證、號牌。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延用登記:改變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或電動機、電池類型的;改變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外形和有關技術參數的。
電動自行車遺失、損毀或不再使用,應申請注銷
在電動自行車的注銷登記方面,《登記規定》提出,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遺失、滅失、損毀、退車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接到注銷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原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電動自行車行駛證和號牌被依法撤銷、撤回的,以及行駛證、號牌有效期屆滿或者登記滿十年的電動自行車未申請延用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丟失、損壞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到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申請補領、換領,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并交驗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非機動車登記站應當在一日內查驗電動自行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重新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屬于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的,還需交回損壞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行駛證。
《登記規定》還明確要求,申請電動自行車變更、轉讓、注銷登記前,所有人應當配合將涉及該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未處理完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書面或電子告知。
新京報記者 裴劍飛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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