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長江公司與黃河公司存在長期買賣合同關系,因黃河公司長期拖欠貨款,雙方協商無果,長江公司遂將黃河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買賣價款400余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黃河公司對拖欠貨款的事實無異議,僅以經營困難、無支付能力為由抗辯。據此,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判令黃河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長江公司支付買賣價款400余萬元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案件受理費由黃河公司承擔。
判決生效后,黃河公司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長江公司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對黃河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全面查詢,發現黃河公司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其經營活動已處于停滯狀態,執行程序陷入僵局。
經查:黃河公司于2014年依法注冊成立,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唯一股東為甲公司,雙方簽訂的公司章程約定甲公司應在黃河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足額繳納全部出資2000萬元,但截至本案執行階段,甲公司未向黃河公司實繳任何出資款項。
長江公司據此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甲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甲公司在未實繳出資2000萬元的范圍內,對黃河公司所欠長江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執行法院經審查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支持了長江公司的申請,追加甲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判令甲公司在未實繳出資范圍內對黃河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追加甲公司為被執行人后,執行法院查詢甲公司的財產狀況,發現甲公司亦無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無法清償黃河公司所欠債務。長江公司進一步核查得知,甲公司的股東為張某(自然人股東)和B公司(法人股東),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500萬元,張某和B公司作為甲公司的股東,在甲公司成立后,存在將其已繳納的出資款項擅自轉出、未用于甲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行為,長江公司認為張某和B公司構成抽逃出資。
基于上述事實,長江公司再次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以甲公司的股東張某和B公司抽逃出資為由,請求執行法院追加張某和B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張某和B公司在其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甲公司應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進而實現長江公司的全部債權。
案件結果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是:執行程序中,在已追加被執行人(黃河公司)的股東(甲公司)為被執行人后,能否再追加股東的股東(張某、B公司)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原則”,即追加被執行人的主體范圍、情形、條件均需有明確的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突破法律規定隨意追加,更禁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無限追加”,變相擴大被執行人范圍。執行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而非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進行全新確認,股東的股東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應否承擔責任,屬于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認定并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本案中,長江公司追加甲公司為被執行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甲公司作為黃河公司的唯一股東,未實繳出資,符合法律規定的追加情形,故法院予以支持。但張某和B公司系甲公司的股東,即黃河公司股東的股東,長江公司以其抽逃出資為由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缺乏明確的執行追加法律依據,裁定駁回了長江公司的追加申請。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民事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嚴格遵循“法定原則”,該原則包含三個核心內涵:一是主體法定,即能夠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主體范圍,必須由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圍;二是情形法定,即追加被執行人的具體情形(如未實繳出資、抽逃出資、一人公司財產混同等),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執行法院不得自行創設追加情形;三是程序法定,即追加被執行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保障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抗辯權利。
執行程序的功能是“實現債權”,而非“確認債權”,對于涉及股東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體是否存在出資瑕疵、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性爭議,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認定并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否則將變相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違背“審執分離”原則,禁止在執行程序中進行“無限追加”,避免通過執行程序擴大責任主體范圍、突破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債權人如認為股東的股東存在出資瑕疵等情形,應通過訴訟程序另行主張權利,而非直接在執行程序中申請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列舉了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包括未實繳出資的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一人公司股東、股權受讓人等,但上述規定僅允許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并未規定可以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張某和B公司系甲公司的股東,并非被執行人黃河公司的直接股東,長江公司以其抽逃出資為由申請追加,超出了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追加主體范圍,違背了“執行追加嚴格法定”原則。
抽逃出資爭議屬于實體爭議,不應在執行程序中審查。張某和B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需要結合出資繳納情況、資金流向、是否用于公司經營等一系列事實進行審查認定,該爭議屬于股東之間、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涉及復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執行程序不應替代訴訟程序審查實體爭議,否則將剝奪張某和B公司的舉證、抗辯、上訴等訴訟權利,違背“審執分離”原則。
禁止執行程序中的“無限追加”。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是《公司法》的核心原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的股東更是僅對其出資的公司(甲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允許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股東的股東、股東的股東的股東等無限追加下去,將徹底突破公司有限責任原則,導致股東的責任無限擴大,不符合立法精神。
筆者寄語
債權人在面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時,應理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明確執行程序與訴訟程序的職能邊界,不得期望通過執行程序“無限追加”被執行人來實現債權。
債權人在申請追加被執行人時,應首先核查追加對象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主體范圍和情形,如發現被執行人的股東存在出資瑕疵,可依法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如認為股東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存在出資瑕疵、抽逃出資等情形,應通過訴訟程序另行主張權利,提前收集相關證據,避免因程序不當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同時,債權人在與公司開展交易時,應加強對交易相對方的主體資質、股權結構、股東出資情況的核查,提前防范交易風險。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