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信息披露不及時,陜西廣電網絡董事長兼總經理韓普、董事會秘書張云被陜西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4月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證監局發布《關于對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對韓普、張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6〕13號):
陜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韓普、張云:
經查,截至2025年7月2日你公司連續12個月內發生的訴訟和仲裁事項涉案金額累計2.42億元,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應當及時披露,但你公司遲至2025年12月26日才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6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同時,上述信息披露不及時問題反映出你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還不完善,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你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韓普、董事會秘書張云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并對韓普、張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忠實勤勉、謹慎履職,切實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應健全有關內控機制,加強分、子公司管理,明確訴訟仲裁信息披露的標準、信息傳遞及審核路徑,將責任落實到人;并舉一反三,嚴格對照《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確保信息披露符合相關規定。
三、你公司應高度重視整改工作,對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及涉及的內控進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陜西證監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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