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一個帖子,內容是總結了優秀法官的十個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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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以上優秀法官的這些特質,如果按照《法官法》、《法官行為規范》、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要求,無疑是無比正確的概括總結。
試想一下,如果真的有法官在現實中真的按照以上的要求來約束和要求自己,會遭遇到什么樣的工作待遇和社會處境呢?換句話是,如果真的按照上述的標準現實去做了,會被評為優秀法官嗎?
法官不參加社交,會被別人認可嗎?
比如說,“不喜社交,喜歡獨處”。要知道的是,現實工作中,無論是法官職級的評定,還是法官職務的晉升,還是法官每年績效等級、任職述職的評定,甚至是任職法官之前的入額遴選,都是需要單位全體人員進行無記名的投票測評的。
如果在單位里一直獨來獨往的話,甚至是后邊的“只認法律不認人,任何人說情打招呼都能予以拒絕”,別說提拔晉升,就是法官在單位里每年的無記名民主測評會有什么樣的結果?
再如,“庭審駕馭能力極強,張弛有度,不輕易打斷當事人發言”,“見微知著,能準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文字能力極強,針對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當事人進行文書論理”,無疑說的都是法官在裁判案件、庭審把握、法律文書寫作時的要求。
如果按照如此標準審理案件的話,勢必要求法官對審判工作的各項內容力求親力親為,也就沒有什么批量案件、簡易案件一說了。審理每一個案件,都需要反復研究斟酌,從庭審調查到法律文書制作,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真的做到如此的話,一名法官一個月可以審理幾個案件?可現實中,“優秀法官”的宣傳事跡里,經常是要求年審理幾百件甚至上千件案件,甚至是要求法官人均年結案上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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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完成結案任務,為了讓每年每月每日涌入法院的案件不至于積壓,不至于當事人動輒抱怨超審限審理,司法現實中,“優秀法官”的標準,已經從認真準確的裁判每一起案件,轉變到了考核法官的辦案數量為第一標準。
法官完不成考核指標,還能成“優秀法官”嗎?
在現實工作中,當遭遇到考核指標里有要求案件要一次性庭審率、一上午安排了三四個庭審、每月每季度要求達到一定的結案率、工作忙起來連當事人的電話都沒有時間接時,如何能做到庭審中讓當事人暢所欲言,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詳盡分析的“見微知著”,認真甄別貌似同類案件中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當事人,進而準確的歸納爭議焦點、文書論理。
具體而言,個把小時一個案件庭審結束、庭審結束后將案件交給法官助理撰寫法律文書、案件類型差不多就參照之前案件結果批量裁量的法官,一個月可以結案三四十件。
如此這般,不僅考核指標能輕易完成,而且自己的工作負擔還輕,甚至還有時間發展業務愛好。
如果真的按照上面的“優秀法官”的標準,法官一個月結案十個已經累得夠嗆了,可壓根完不成單位里的考核任務。面臨的結果是,完不成結案數量的指標,會被通報、會被約談,會被扣發績效,嚴重的會被考評為不合格。
在完不成考核任務的指責下,法官辯解自己是為了保證辦案質量,可以免責嗎?對比之下,采取了各種簡化工作方式、將案件引入各種輔助力量參與結案的,卻可以每月審理幾十個案件,輕松完成考核任務,不僅可以評先樹優,還可以自己輕松。
綜上,上圖中的“優秀法官”,應該說只是理想中的法官,現實中真的如此的話,別說被評為“優秀法官”,恐怕連完成基本的辦案任務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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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和現實的差異,應該如何換位?
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骨感的,重要的是應該區分好理想和現實的差距,萬萬不可將理想當成了現實,將現實活成了理想。
很多當事人,看了幾個典型案例,查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甚至是聽了一些律師的分析,就以為自己的案子應該如何如何,法官、法院會如何的審理,如何的判決。只有自己真正的進入了司法流程,只有自己真正的坐在了法庭上,只有自己真正的拿到了裁判文書,才會震驚到,怎么會如此。
帖子中的“優秀法官”,知道應然狀態是什么就好,真到了司法現實中,還是應該理性的認識、合理的期待。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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