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車主都有這樣的經歷,路邊停個車回來發現雨刮器上夾了張小停車費紙條。“反正沒人催,下次再說。”在過去兩年里,成都市民王先生在路邊停了300余次車,欠下了10000余元停車費后,被停車管理公司起訴到法院。
停車管理公司向將車輛多次停放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車主收取停車費,車主以未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計費標準過高為由拒絕支付停車費。停車管理公司是否有權收費?車主是否應當支付?近日,成都天府新區法院審結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路邊停車300余次
產生停車費上萬元
2024年至2025年期間,王先生名下的車輛在某停車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內的停車泊位累計停放300余次,停車時長為數十分鐘至90小時不等、多為3至10小時。
按照成都行政機關核準的機動車路邊停車收費標準計算,王先生單次停車產生費用為2元至70元不等、多為20至50元,累計產生停車費10000余元。
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現場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并在線支付,王先生未曾主動繳納任何停車費用。之后,某停車管理公司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欠付的停車費。
法院:
停車管理公司有權收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停車管理公司有權收費,案涉停車泊位系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依據《成都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規劃設置的收費停車泊位,屬于依法設立的公共停車資源。交管部門與某停車管理公司簽訂了經營合同,經授權在劃定路段開展收費經營活動,收費主體適格。
法院認為,停車管理公司與王先生構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王先生將車輛停放于收費停車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車服務。
法院提到,催告繳費并非收費前提。每次停車即建立獨立的服務合同關系,繳費義務在駛離時即已產生。費用隨停車次數自然累積,并非因未催告而“擴大”。某停車管理公司提供的繳費渠道包括憑證掃碼、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實時查詢欠費記錄并在線支付。王先生在近300余次停車中從未主動繳費,亦未通過上述渠道核實欠費情況,有違誠實信用。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停車費10000余元。
來 源:封面新聞
編輯:昱璇
責編: 李 杉
審核:若文
終審: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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