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小區有沒有遇到過這樣的糟心事?
物業沒經過招標就悄悄入駐,合同算數嗎?物業把服務偷偷轉包出去,能拒交物業費嗎?還有那些幫物業“打壓”業主的“保盤人”,到底該怎么應對?
不少人都有過這樣的遭遇,很多人因為知識盲區等因素,即使覺得很不合理,也是敢怒不敢言,
不過上個月底,《人民法院報》整版發聲,邀請法學專家、資深法官,專門解讀了物業領域的法律紅線——每一條都和咱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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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權威解讀告訴我們,以后如果再遇到物業違規操作,大家再也不用被動妥協,維權有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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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沒招標?合同有效嗎?
這種情況大概率是無效的!
現實中不少新建小區都有類似情況,業主還沒有入住,開發商就找了物業,并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因為很多業主覺得,這個合同簽了就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買房人認為一旦遇到這種情況,買房人只能被動接受。
其實,“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不一定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起草者、人大法學院的王利明教授的說法:開發商如果沒通過法定的招投標程序來選物業,那這個前期物業合同,原則上就是無效的。
這樣的規定,其實就是為了避免開發商和物業私下搞貓膩、搞利益輸送。法律明確把選物業的權利還給業主,畢竟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當主人,總不然業主花幾百萬買房,連誰來給你家看門、掃地,提供服務都沒有說話的權利吧?
有人要說了,既然開發商找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效,咱們業主之前交的物業費,預交的錢,還怎么辦呢?
別急!《民法典》上規定的清清楚楚:
第一,服務已經提供了,比如物業已經提供了安保清潔等服務:那業主還是要給錢的,但只能按市場正常價給,不能按物業自己定的高價交。
第二,物業還沒有提供服務,之前預交的錢,物業就必須全額退還,一分不能少。
第三,合同無效期間的公共收益,比如電梯廣告費、地面停車費,這些全部要還給全體業主,要么用來修小區公共設施。
不過,如果參與投標的公司不到3家,或者小區實在太小,這種情況只要經過了主管部門批準,就可以不招標,直接開發商簽合同。
所以,大家可以看看自家小區是不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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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偷偷把活全轉包出去?
如果是這種情況,后果會比你想象的嚴重得多。
很多業主吐槽:小區的物業看著挺正規,結果干活的全是外面請的人,服務越來越差。最氣的是,物業還照收高價物業費。
其實這種情況已經踩紅線了!
最高法院的李賽敏法官強調,《民法典》明令禁止:物業公司不能把自己該干的全部活兒,整體打包轉給別人,也不能拆成幾塊分別轉包。
如果物業違反這項規定,執意玩轉包,后果就會很嚴重:
①物業跟外包公司簽的轉包合同,直接作廢。
②業主可以要求減少物業費。如果因為轉包導致服務質量下降、家里受了損失,業主可以要求物業賠償,甚至直接解除合同、換掉這家物業。
③物業轉包賺的差價這個屬于違法所得,按規定必須拿出來用于小區維修。
不僅如此,物業玩轉包還會面臨罰款,一般罰款金額大概是轉包合同價款的30%到50%,100萬的轉包合同,罰款最高可能50萬。
不過提醒一句,也不是所有分包都不行。
比方說,消防維保、綠化、電梯維保這些專業性很強的活兒,物業分包給專業公司是允許的。
但核心管理職責必須由原物業自己干,不能當甩手掌柜。
比如東莞就有個典型案例,某物業公司因為違規轉包,被沒收了56萬多,還被罰款、限制參加政府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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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保盤人”!幫物業欺負業主,可能要坐牢
有些小區會有這種情況,其中有一群人,平時不見他們,但是一旦小區業主維權,或者業主大會換物業時。這些人就冒出來,到處造謠、阻撓成立業委會,甚至當眾辱罵維權業主。這種人就是俗稱的“保盤人”,他們受物業指使或收了物業的好處,所以才在緊要關頭幫物業欺負業主。
南通中院的丁凈玉法官提醒:別把這些人的行為當成普通吵架,他們很可能已經犯罪了。
比如以下這幾種情況,你就要留個心眼:
1. “保盤人”造謠詆毀、公然羞辱業主:可能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2. 如果“保盤人”是物業指使的:物業的頭頭和這個“保盤人”,就算是共同犯罪。
3. 如果“保盤人”的行為,引發群體事件、擾亂小區秩序:就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本來這類罪要自己告,情節嚴重的會轉為公訴,檢察院來追究。
4. 按規定,如果“保盤人”拿的好處來自物業截留的公共收益,而且金額超過6萬元:就可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共犯。
5. 如果“保盤人”給業委會成員行賄:個人行賄超過3萬元、單位行賄超過20萬元,就達到立案標準,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所以,以后再遇到“保盤人”搗亂,別忍氣吞聲。保存好證據,馬上報警,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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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共收益?不只是欠錢,可能要坐牢
按規定,小區的廣告收益、臨時停車費、快遞柜租金等等,這些收益都歸全體業主。
然而現實中,很多物業偷偷將這筆錢截留、私吞,業主要么不知道,要么知道了也不知道該怎么維權。
針對這種情況,甚至構成犯罪,最后處罰也不低。比如:三門縣法院的黃江南法官強調:侵占公共收益,可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情節嚴重的就是刑事犯罪。
現實中最常見的是職務侵占罪有:物業代管的公共收益,屬于“本單位財物”。如果物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瞞報收入、虛報支出等方式把錢裝進自己口袋,金額達到6萬元以上(數額較大),就會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總金額超過100萬元(數額巨大),判得就更重。
除此之外,還有挪用資金罪:如果物業人員把公共收益挪給自己用或借給別人,超過3個月沒還,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用這些錢搞營利、非法活動,也可能構成犯罪。
另外,根據情況還可能涉及強迫交易罪、侵占罪、盜竊罪等。總之,公共收益這根紅線,物業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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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上面這些,你應該能感覺到,這次《人民法院報》的權威發聲,不只是講講法律條文,更是給咱們業主撐腰、給社區治理指路。
希望每一位業主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希望每一家物業都能守住底線,用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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