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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蘆山公安
酒駕醉駕 害人害己
文明交通 拒絕 “酒” 駕
“就喝了一點!”
“離家近,幾分鐘就到!”
“晚上交警少,不會被查!”
“我酒量好,清醒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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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轄區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3月1日至3月31日,蘆山縣公安局以“雷霆行動”為抓手,聚焦轄區重點路段、重點時段、重點違法行為,在全縣范圍內持續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以嚴管嚴控態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守護群眾出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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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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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4日22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陽街道金花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毛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毛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7mg/100mL。經系統查詢,毛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D,駕駛證狀態正常;其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不按規定登記入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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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20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靈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張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張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1mg/100mL。經系統查詢,張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D,駕駛證狀態正常;其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不按規定登記入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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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09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創業大道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俞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俞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4mg/100mL。經系統查詢,俞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D,駕駛證狀態正常;其駕駛的正三輪載客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不按規定登記入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27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俞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的處罰。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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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19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靈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張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張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4mg/100mL。經系統查詢,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其駕駛的輕便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駕駛不按規定登記入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30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張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等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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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23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平安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張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張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3mg/100mL。經系統查詢,張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狀態正常;其駕駛的電動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不按規定登記入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24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張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等違法行為作出駕駛證記21分、暫扣6個月、罰款2000元的處罰。
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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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09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邛蘆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駱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T*****的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駱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57mg/100mL。經系統查詢,駱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D,狀態正常,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30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駱某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處罰。
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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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21時32分,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陽街道金花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甘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A******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甘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56mg/100mL。經系統查詢,甘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駕駛證狀態正常;核查車輛信息時發現,川A******小型轎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屬于營運車輛,其行為屬于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25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依法對甘某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案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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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6日21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陽街道青羌中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楊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T*****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楊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77mg/100mL。經系統查詢,楊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駕駛證狀態為扣留、違法未處理、超分、逾期未審驗;號牌為川T22***的輕便二輪摩托車車輛狀態正常;楊某某曾于2023年12月23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處罰,其此次行為屬于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27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楊某某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450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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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日22時許,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在蘆山縣蘆陽街道青羌中路開展交通安全整治時,朱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該路段被執勤民警現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朱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60mg/100mL。經系統查詢,朱某某駕駛證準駕車型為E,駕駛證狀態為超分、暫扣;其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登記入戶;朱某某曾于2025年9月1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處罰,其此次行為屬于違法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駕駛未按規定登記備案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2026年3月5日,蘆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朱某某上述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300元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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