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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2期
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
作者 | 喻中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內容提要: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黨的領導創造了人類文明新形態,黨對法治的領導創造了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黨對法治的領導與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之間的因果關系,可以從三個維度來解釋。在“質”與“量”方面,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了法治的德性本質,黨的超大規模塑造了法治的超大體量。在“時”與“空”方面,黨的歷史意識引領了法治的縱向傳承,黨的天下觀念推動了法治的橫向吸納。在“經”與“權”方面,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維護了法治的人民立場,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保障了法治的治績導向。
關鍵詞:人類文明新形態;法治文明新形態;黨的領導;質與量;時與空;經與權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我們“創造了人類文明新形態”。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豐富和發展,創造人類文明新形態也成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在這個前提下,進一步看,一方面,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創造的人類文明新形態,是由人類文明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的新形態組合而成的。其中,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以下簡稱“法治文明新形態”)就是人類文明新形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法治在人類文明新形態中的具體表現,可以理解為人類文明形態中的法治文明。另一方面,黨的領導涉及各方面、各領域,黨對法治的領導是黨的全面領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把這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可以提煉出一個命題:黨對法治的領導創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態。換言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源于黨對法治的領導。
這個命題旨在回答的根本問題是:在黨對法治的領導與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之間,存在什么樣的因果關系?更加具體地說,法治文明新形態到底“新”在何處?黨對法治的領導如何為法治文明新形態賦予“新”意?黨對法治的領導如何創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態?回答這些問題,既可以解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機理,又可以闡明黨對法治的領導對人類法治文明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回顧中外歷史可以發現,在各種各樣的人類文明形態中,已經出現過多種多樣的法治文明形態,各種法治文明形態都有它的生成機理。同樣,黨領導創造的法治文明新形態也有它的生成機理。由于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是在黨的領導下生成的,因而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之新,就與黨的領導密不可分。一個什么樣的政黨,以什么樣的立場觀點方法領導法治,將從根本上決定它所領導的這種法治文明形態的新意所在。為了從黨的領導角度解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有必要搭建一個復合型的解釋框架,這個解釋框架賴以搭建的梁柱,主要有三對范疇,分別是“質”與“量”、“時”與“空”、“經”與“權”。
一、從黨的領導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質”與“量”
在黨的領導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它的新意,首先可以通過“質”與“量”這一對范疇來考察。質是本質、性質,量是體量、數量。一個事物的質與量相當于一個人的靈魂與軀體。分別考察一個事物的質與量,可以有效地呈現這個事物的面貌。一種法治文明形態的新穎之處,也可以從質與量兩個方面來追問:它在本質上有何新意?它在體量上有何新意?一方面,任何一種法治文明形態,在本質方面都是有要求的。譬如,納粹德國實施的所謂“法治”,由于其本質敗壞,即使有一些所謂“新意”或“新元素”,也不足以成就一種新形態的法治文明,它甚至都配不上“文明”或“法治文明”這樣的概念。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法治文明形態,都不能體量太小。如果沒有足夠的體量——譬如像丹尼爾·笛福在《魯濱遜漂流記》中描寫的那種荒島上生成的“法治”,即使它的內容可能是新的,也不足以生成一種法治文明形態。當然,魯濱遜寄居的荒島僅僅是一個假設,但這種極端情況有助于闡明,一種法治文明形態的生成需要一定的體量,在體量方面是有要求的。
從質的方面看,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具有濃厚的德性本質,相對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態,它展示了一種新的法治本質。從量的方面看,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擁有超大體量,相對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態,它展示了一種新的法治體量。不過,歸根結底,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是在黨的領導下生成的,是黨的領導從質與量兩個方面造就了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德性本質與超大體量。進一步看,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德性本質與超大體量,又分別源于黨的先鋒隊性質與超大規模。
(一)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法治的德性本質
黨章的第一句指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可見,先鋒隊是黨的自我定位,它不僅是黨在當下的自我定位,而且是從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關于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開始,黨在百余年來一以貫之的自我定位。從思想淵源來說,黨的先鋒隊性質源自馬克思主義政黨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特有的、與生俱來的性質。
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一文中,馬克思正式提出了先鋒隊概念。他指出:“在革命進程把站在無產階級與資產階級之間的國民大眾即農民和小資產者發動起來反對資產階級制度,反對資本統治以前,在革命進程迫使他們承認無產階級是自己的先鋒隊而靠攏它以前,法國的工人們是不能前進一步,不能絲毫觸動資產階級制度的。”這就是說,在那個時代的法國,在由無產階級、農民、小資產者組成的群體中,無產階級是這個群體的先鋒隊。在1852年的《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一文中,馬克思對先鋒隊又有新的界定。他說:“12月1日深夜,波拿巴以突然的襲擊使巴黎的無產階級失掉了它的領袖”,這樣一支沒有指揮官的軍隊,“不愿意在山岳黨的旗幟下作戰,于是就聽憑自己的先鋒隊即秘密團體去挽救巴黎的起義的榮譽”。馬克思在此所說的先鋒隊,專指無產階級內部的“秘密團體”。1871年,馬克思在《法蘭西內戰》中寫道:“斗爭定會一次又一次地爆發,規模也將越來越大,最終誰將取得勝利——是少數占有者還是絕大多數勞動者——那是非常清楚的。而法國工人階級還只是整個現代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接下來,在為《共產黨宣言》1882年俄文版所寫的序言中,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在1848—1849年革命期間”,“沙皇被宣布為歐洲反動勢力的首領。現在,沙皇在加特契納成了革命的俘虜,而俄國已是歐洲革命運動的先進部隊了”。
以馬克思恩格斯關于先鋒隊的這些論述為基礎,在20世紀初,列寧直接以先鋒隊定性共產黨。在《怎么辦?》一書中,列寧反復論及先鋒隊,強調俄國無產階級是世界無產階級的先鋒隊,這是對馬克思主義先鋒隊理論的一種重述。接下來,列寧針對俄國國內的情況,進而指出:“我們說的是各社會階層可能參加而且必須參加推翻專制制度的問題;而對這種‘各個反政府階層的積極行動’,如果我們想做‘先鋒隊’,就不僅能夠領導并且一定要領導。”這就把先鋒隊與領導權聯系起來,指出了領導權對于先鋒隊的意義。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關于先鋒隊的論述,為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的自我定位奠定了思想基礎。1937年10月,毛澤東在《論魯迅》一文中,集中表達了他對先鋒隊的理解。他說:“我們現在需要造就一大批為民族解放而斗爭到底的先鋒隊,要他們去領導群眾,組織群眾,來完成這歷史的任務。首先全國的廣大的先鋒隊要趕緊組織起來。我們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同時又是最徹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鋒隊。”這就是說,在抗日戰爭的背景下,中華民族需要一支先鋒隊來領導這場全民族自衛戰爭。這個先鋒隊應當領導群眾、組織群眾,是群眾的領導者,是民族解放道路的開辟者。這個先鋒隊之所以能夠承擔這樣的歷史使命,主要的原因在于:他們是一群道德精英,他們胸懷坦蕩、忠誠、積極、正直、無私、堅定、勇敢、腳踏實地,諸如此類的要素,總體上都可以歸屬于道德領域。這就是說,先鋒隊與群眾的差異,主要在于道德能力。按照毛澤東的論述,黨就是這樣的先鋒隊。
不僅在抗日戰爭中,黨是這樣的先鋒隊,而且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過程中,黨一直是這樣的先鋒隊。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上,中國共產黨是先鋒隊”。
因而,黨對法治的領導,其實就是先鋒隊對法治的領導;黨領導的法治,就是先鋒隊領導的法治。正是在這種邏輯的影響下,作為先鋒隊的黨也只有通過法治的框架,才能承擔起先鋒隊在不同歷史時期的歷史使命。由此可見,黨領導的法治,是與黨的先鋒隊性質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充當了中國共產黨承擔其先鋒隊使命所依賴的一個框架,這就為黨領導的法治賦予了濃厚的德性本質。
這種法治的德性本質可以概括為:這是一種以道德為支撐、以德性為基礎、與德治相結合的法治。法治的德性本質的核心,就是把德性作為法治的起點、源頭、依據。這樣的法治,在當代中國的實踐中,通常被概括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強調法治和德治相結合,注重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互補。
進一步看,如果說黨的先鋒隊性質為黨領導的法治賦予了德性本質,那么黨的先鋒隊性質與德治之間的聯系就更加緊密。一方面,黨作為先鋒隊,在不同歷史時期承擔的歷史使命,本身就是政治之德的直觀展示、具體體現;另一方面,黨作為先鋒隊,一直堅持以德性引領人民。毛澤東的《為人民服務》、劉少奇的《論共產黨員的修養》等著作,都展示了黨的先鋒隊性質與黨的德性之間的內在聯系。正是黨的先鋒隊性質所支撐的黨的政治之德,為當代中國的德治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也為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提供了理論依據。
為了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我們既要注意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又要強調把道德準則貫徹到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要“發揮領導干部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中的關鍵作用……領導干部既應該做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也應該做道德建設的積極倡導者、示范者”。
這種德性本質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相對于此前的、既有的各種法治文明形態的新穎之處,是顯而易見的。此前的法治文明形態,總體上可以分為形式版本的法治與實質版本的法治。無論哪種版本的法治,都沒有把德性置于關鍵地位。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推動這些法治的政黨缺乏先鋒隊性質,缺乏先鋒隊必然具有的道德能力。較之于先鋒隊性質的中國共產黨,西方世界的政黨基本上都是特定利益群體的利益代表,維護特定利益群體的經濟利益是這類政黨的本性,也是這類政黨的立黨之基。與這種經濟本性的法治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當代中國的法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治。由于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內含強烈的道德意識、道德能力和道德使命,在這樣的前提下,黨在領導法治的進程中,努力發揮道德對法治的支撐作用,把法治與黨的道德使命融為一體,“使法治和德治在國家治理中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進而為法治賦予了德性本質,這是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相對于既有的其他形形色色的法治文明形態的新意所在。
(二)黨的超大規模塑造法治的超大體量
與品質、本質相對應的體量、數量,也是理解當代中國的法治作為法治文明新形態的一個重要參照。從品質、本質的角度看,法治有經濟本性的法治,也有德性本性的法治。同樣,從體量、數量的角度看,法治有較小體量的法治,譬如新加坡的法治,也有超大體量的法治,譬如當代中國的法治。當代中國超大體量的法治,是由超大規模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塑造而成的。沒有超大規模的中國共產黨,就沒有超大體量的當代中國的法治。
中國共產黨是超大規模的執政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黨員總數為10027.1萬名,比2023年底凈增108.6萬名,增幅為1.1%。”這些數據表明,超大規模確實是中國共產黨的一個顯著特征。因而,我們既要理解中國共產黨的先鋒隊性質,同時還應當看到,中國共產黨是超大規模的先鋒隊性質的政黨。
在百余年間,中國共產黨最終發展成為一個超大規模的先鋒隊性質的政黨,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黨在成立之初,注重在工人群體中發展黨員。然而,在20世紀20年代的中國,工業化程度并不高,工人階級的數量總體偏少,黨員數量雖然有所增長,但增速較為緩慢。從1928年開始,隨著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建立,根據地的黨員數量雖然有所增長,但是,在農村游擊戰爭的環境下,農民和小資產階級出身的黨員占多數。在黨員數量增長的同時,如何克服黨內的非無產階級思想,繼續保持黨作為先鋒隊的性質,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根本問題。
在這樣的背景下,1929年12月28—29日,在福建省上杭縣古田鎮召開了紅四軍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這就是古田會議。大會通過了八個決議案,其中最重要的是關于糾正黨內錯誤思想的決議案。古田會議決議是黨的建設的綱領性文獻,是黨的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確立的思想建黨原則,在保證黨員質量的前提下,為黨員數量的增長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一大批先鋒隊由此涌現出來,有效地支持了黨領導的土地革命戰爭,同時也保證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新中國成立以后,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尤其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為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共產黨承擔了更多、更大的歷史使命,需要更大規模的先鋒隊。超大規模的先鋒隊性質的中國共產黨,就是因應這樣的歷史使命而形成的。在超大規模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法治的體量也由小到大,最終發展成為一種超大體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態。
法治有沒有體量?一種法治文明形態能不能從體量的角度來描繪?回答是肯定的。在經濟領域,中國經濟具有超大規模性。經濟是否具有超大規模性,不僅在于人口多、國土廣、經濟規模大,而且在于國內市場統一程度高。經濟的超大規模性由這四者共同決定。在諸多經濟體中,我國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超大規模性是我國具有的突出優勢。把這樣的分析框架借用于法治領域,我們也可以說,在世界諸多法治體中,中國的法治具有超大體量,因而,我們可以把當代中國的法治稱為超大體量的法治。超大體量的法治可以借用上述衡量“經濟是否具有超大規模性”的四個因素來把握。
首先,一個國家人口的多少決定了遵循一國法律人數的多少。只有在人口眾多的國家,只有眾多的人口生活在同一個法治體系、法治秩序、法治框架之內,才可能形成一種超大規模的法治。當代中國的人口數量,為當代中國的法治成為超大體量的法治,提供了最為重要的支撐。
其次,一個國家的國土面積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這個因素與人口因素高度關聯。在通常情況下,正如“廣土眾民”一詞所示,人口眾多(眾民)的國家都是國土面積廣大(廣土)的國家,反之亦然。當然也有例外情況,世界上確有一些國家,國土面積廣大,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相對來說,人口數量并沒有與國土面積保持同樣的比例,加拿大、澳大利亞就屬于這種情況。由此看來,國土面積廣大是形成超大體量法治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
再次,經濟規模對于法治體量具有決定作用。在某個國家,即使人口較多、國土面積較大,但是如果經濟規模太小,也難以形成一種具有標識意義的法治。因為在太小的經濟規模背后,通常都是貧困、短缺、混亂、失序。因而,一個國家如果同時兼具人口較多、國土面積較大、經濟規模較小的特征,那么這樣的國家或可被稱為“失序國家”。在這樣的國家,不大可能形成法治秩序。從這個角度來看,超大體量的法治有賴于超大規模的經濟。
最后,國內市場是一個統一的市場,國內法治也是一個統一的法治。在全國范圍內,在法治領域,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與地方之間、各個領域之間、各個環節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相互嵌入、彼此協調,形成了一個有生命的法治有機體,而且是一個超大體量的法治有機體。
基于以上四個方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當代中國,在超大規模的先鋒隊性質政黨的領導下,已經形成了一種超大體量的法治。這里的超大體量,既包括超大規模的人口數量、國土面積、經濟規模,也包括法治內部已經形成的統一的法治有機體。當代中國超大體量的法治,雖然是由這四個因素決定的,但是歸根結底,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塑造而成的。而且從根本上說,只有超大規模的中國共產黨,才可能塑造出如此超大體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態。
當然,當代中國超大體量的法治并不是一座突然降臨的飛來峰。百余年來,黨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在局部地區執政的條件下,領導了較小體量的法治。隨著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與新中國的成立,黨領導的法治在體量上迅猛增長。首先,隨著黨在全國范圍內執政的開始,在國土面積方面,黨領導的法治已經成為全國范圍內的法治。其次,從新中國成立時期的5億多人口到如今的14億多人口,堅持這條法治道路的人口數量快速上升,已達到超大規模的程度。再次,隨著1949年國民黨“六法全書”的廢除與解放區司法原則在全國范圍內的普遍適用,全國范圍內的法律、法治迅速實現統一,一個法治的有機體隨之形成,這就為法治體量的測度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最后,在經歷了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尤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的經濟總量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長,從經濟基礎的角度有力地支撐了一種超大體量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它作為一種超大體量的法治,鮮明地體現了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在體量上的新穎之處。
二、從黨的領導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時”與“空”
在黨的領導下形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既可以通過“質”與“量”這一對范疇來認知,也可以通過“時”與“空”這一對范疇來理解。畢竟,任何一種法治文明形態,都有時間屬性與空間屬性。我們可以把時間作為縱坐標,把空間作為橫坐標,搭建一個坐標體系,在時間與空間兩個坐標軸上考察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相對于既有的法治文明形態的新穎之處。
(一)黨的歷史意識引領法治的縱向傳承
在時間軸上,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體現了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縱向傳承,在相當程度上,它是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經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結果,具有歷史疊加、歷史積淀的特征。
就法治的觀念層面來看,當代中國強調的“依法治國”,可以從傳統中國中找到思想淵源。例如,早在先秦時期,法家就提出了“以法治國”的主張。這種主張,雖然和當代中國的“依法治國”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其中蘊含的一些理念和原則對依法治國提供了有益的思想啟迪。此外,當代中國強調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種關于法治的理解方式,我們可以透過太史公司馬談的一句名言來體會它的文化淵源:“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治者也,直所從言之異路,有省不省耳。”諸子百家的共同追求是“治”,現代中國的法治也以“治理”作為目標,這就是現代對傳統的傳承。
就法治的技術層面來看,當代中國采用的很多法治技術或法治方式,可以在傳統中國找到它們的早期經驗。譬如,當代中國強調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注重“綜合為治”。這樣的傳統可謂由來已久:從周公的制禮作樂,到孔子的仁禮結合,再到荀子的禮法結合,類似的技術路線及其引領下的實踐,見于傳統中國的各個歷史時期,它們為當代中國注重“綜合為治”的法治方式提供了豐厚的文化資源。
當代中國的法治在各個層面上與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之間的緊密關系表明,在時間維度上,當代中國的法治傳承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數千年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經過積淀或疊加,經過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有力地推動了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客觀上固然是因為存在著可以傳承的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然而,當代中國的法治畢竟是在黨的領導下生長而成的,在因果關系上,是黨的歷史意識促成了這種縱向傳承的法治。
歷史意識本來是一種常態,較之于公民個體、政治團體、法學流派,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意識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歷史意識具有緊密的聯系。關于馬克思的歷史意識與歷史思維,恩格斯在《卡爾·馬克思》一文中指出:“在馬克思使自己的名字永垂科學史冊的許多重要發現中,這里我們只能談兩點。第一點就是他在整個世界史觀上實現了變革。”在馬克思墓前的講話中,恩格斯又說:“正像達爾文發現有機界的發展規律一樣,馬克思發現了人類歷史的發展規律。”馬克思發現的這個歷史規律可以概括為歷史唯物主義或唯物史觀,這樣的名稱就已經體現了馬克思的歷史意識。馬克思辭世之后,恩格斯根據馬克思的遺愿所寫成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則是一部關于歷史的追根溯源之作,此書背后的歷史意識更為濃厚。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的中國共產黨,其歷史意識與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歷史意識顯然具有一脈相承的關系。
黨的歷史意識還源于中國固有的以史為經、經史不分的傳統。王陽明曾論及經與史的關系,他說:“以事言謂之史,以道言謂之經。”依此,經書皆史書。史書因為記載了重要事實而昭示了根本的道理,這樣的史書就成為經書,這就是“史即經”,反過來說,則“經即史”。
中國共產黨人把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與我國“經即史”的傳統結合起來,形成了自己的歷史意識。在黨的歷史上,黨的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都是黨的歷史意識的具體反映和生動體現。這三個歷史決議,既是在不同的歷史節點上對中國共產黨奮斗歷程的經驗總結,同時又是以史為鑒、開創未來的行動指南。這種作為行動指南的歷史決議是需要遵循的,其規范意義由此得以凸顯。中國共產黨的歷史意識由此可以得到直觀的理解。
在黨領導法治的歷史進程中,這樣的歷史意識也得到了充分體現。我們來看“五四憲法”制定過程中的歷史意識。針對“五四憲法”草案,毛澤東說:“在座的各位和廣大積極分子為什么擁護這個憲法草案呢?為什么覺得它是好的呢?主要有兩條”,其中的一條“是總結了經驗。”具體地說,“我們這個憲法草案,主要是總結了我國的革命經驗和建設經驗,同時它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擁護,大家所以說它好”,其中一個原因就在于“正確地恰當地總結了經驗”。因為總結了歷史經驗,所以這個憲法草案得到了擁護。
通過考察“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可以看到,黨的歷史意識引領了歷史事實、歷史經驗在憲法、法律、法治中的凝聚,同時也引領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中的縱向傳承。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只有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才能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夯實法治基礎”。這就是黨的歷史意識對法治的縱向傳統的引領。
(二)黨的天下觀念推動法治的橫向吸納
從時間軸來看,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體現了縱向傳承的特征。與之相對應,從空間軸來看,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則體現了橫向吸納的特征。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橫向吸納,主要體現為“借鑒國外法治有益成果”。黨在領導法治的進程中,對國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橫向吸納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在改革開放以前。黨領導下的法治橫向吸納,具體表現為學習模仿蘇聯的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31年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令》,1934年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從這些法律文件的名稱上看,都體現了對蘇聯法律制度的學習與模仿。1932年10月24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負責人梁柏臺向臨時中央政府作了《司法人民委員部一年來工作》的報告。這是黨領導的司法機關首次作出工作報告。這確實是一個標志性的法治活動。黨領導的這個司法機構——司法人民委員部,它的名稱就源于蘇聯。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1954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受到了蘇聯1936年憲法的較大影響。在法學理論方面,維辛斯基代表的蘇聯法學被全面移植到中國,成為新中國成立后直至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主流的法學理論。
第二個階段是在改革開放以后。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黨對法治的領導走出了蘇聯法制模式,走上了自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堅持“以我為主”的原則下,實現了對國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橫向吸納。舉其要者,可以通過以下三點來體會。一是良法善治。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這是關于良法善治的經典論述。二是約束公權力。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從事物的性質來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這些關于權力腐敗與權力制約的理論具有借鑒意義。三是司法公正。培根在《論司法》一文中提出:“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這個生動形象的比喻旨在表明,必須恪守司法公正的原則,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世界人民在世界各地分別培育出的法治文明成果,內容極其豐富,遠不止以上數端。眾多的國外法治有益成果,通過橫向吸納,已經成為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有機組成部分。對國外有益法治成果的橫向吸納,也由此成為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新意所在。然而,如果要追問,橫向吸納何以成為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新意,就不能不看到黨對“胸懷天下”的堅持。對此,《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明確指出,“堅持胸懷天下”是黨的百年奮斗的重要歷史經驗之一。黨對“胸懷天下”的堅持,就是黨的天下觀念。
黨的天下觀念的由來,也可以從馬克思主義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兩個方面去追溯。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來看,馬克思、恩格斯、列寧一直以世界的眼光看世界。在他們的指導下,從1864年建立的第一國際(即國際工人協會)到1889年建立的第二國際(即工人國際或社會主義國際)再到1919年創建的第三國際(即共產國際),都體現了共產黨人的世界觀念。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念成為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胸懷天下的思想淵源,為黨的天下觀念奠定了馬克思主義的思想根基。
黨的天下觀念、黨對“胸懷天下”的堅持還源于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國傳統的天下觀念積淀深厚,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其一,天下是對家與國的超越與延伸,為“外王”事業提供了更大的甚至是終極性的空間。其二,天下是一個共同體,而且是一個命運共同體。其三,天下為公,這是一個廣泛流傳、深入人心的觀念。大同理想就是天下為公的一種替代性表達方式。各種不同的指向表明,中國傳統的天下觀念內涵豐富、意象飽滿。
黨對“胸懷天下”的堅持,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念與中國傳統的天下觀念的結合,經由這種結合而形成的黨的天下觀念,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就已經展示出來。譬如,在抗日戰爭的背景下,毛澤東指出:“人類正義戰爭的旗幟是拯救人類的旗幟,中國正義戰爭的旗幟是拯救中國的旗幟……我們研究革命戰爭的規律,出發于我們要求消滅一切戰爭的志愿,這是區別我們共產黨人和一切剝削階級的界線。”這就從研究革命戰爭規律的角度,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天下觀念,以及對天下所負的責任。
中國共產黨在領導法治的進程中,一直堅持胸懷天下,以天下為己任,對天下有益的法治成果廣泛借鑒、充分吸納。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更加注重“以海納百川的寬闊胸襟借鑒吸收人類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從而在空間維度上造就了善于橫向吸納的當代中國法治文明新形態。譬如,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論與實踐,就是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一個重要體現。在這個領域中,針對全球人權治理這個重要主題,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發展人權是全人類共同的事業。人權保障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國都有權利自主選擇人權發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國家應該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鑒。我們弘揚全人類共同價值,踐行真正多邊主義,積極參與包括人權在內的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里強調的“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鑒”,直觀展示了一種善于橫向吸納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精神實質。
三、從黨的領導看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經”與“權”
在“質”與“量”、“時”與“空”兩對范疇之外,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還可以通過“經”與“權”這對范疇來考察。較之前兩對范疇,“經”與“權”是典型的中國固有的范疇,在浩瀚的中國典籍中已有反復的討論。在這樣的思想背景下,如果說,“凡事有經有權”,那么,法治文明新形態也可以“有經有權”。為了理解這一點,不妨先看一下1954年毛澤東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中所言:“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而且,“是正確地恰當地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如果不是這樣,我看大家就不會贊成,不會說它好”。毛澤東的這個評論,雖然是針對“五四憲法”草案的,卻揭示了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新意之所在:它是一種把“經”與“權”結合起來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經就是原則性,就是經守;權就是靈活性,就是權變。此外,當代中國堅持“守正創新”,其中的“守正”可以對應于原則性,“創新”可以對應于靈活性。立足于黨對法治的領導,可以看到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兩點新意:人民立場與治績導向,它們分別源于黨的“原則性守正”與“靈活性創新”。
(一)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維護法治的人民立場
當代中國的法治堅持人民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維護了當代中國法治的人民立場。從實踐來看,法治的人民立場見于多個環節:在立法環節堅持人民立場,由此制定出來的法才能夠得到人民的認同與尊崇。在立法環節堅持人民立場的基本要求就是民主立法,進一步看,就是要通過法定的程序,有效地、精準地把人民意志轉化為國家法律,這其實就是依法立法與科學立法。在執法環節堅持人民立場,才能防止趨利性執法(譬如俗稱的“釣魚執法”)的出現。在司法環節堅持人民立場,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體會到公平正義,回應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
較之于其他的法治文明形態,人民立場可以體現出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新意所在。由于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是在黨的領導下生成的,因此,體現其新意的人民立場,主要源于黨對人民至上原則的堅持,亦即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
堅持人民至上,主要是因為,“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中共中央關于黨的百年奮斗重大成就和歷史經驗的決議》把堅持人民至上作為中國共產黨百年奮斗的歷史經驗之一。這就是說,堅持人民至上既是黨在當代及未來的選擇,也是黨在百年歷史中得出的一條基本經驗,在黨的歷史上已經得到反復的確認。
在思想淵源上,黨對人民至上原則的堅持是對馬克思主義人民觀及人民至上思想的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反復論述了人民至上的思想。譬如,在《法蘭西內戰》中,馬克思針對巴黎公社寫道:“公社的偉大社會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項具體措施,只能顯示出走向屬于人民、由人民掌權的政府的趨勢。”關于巴黎公社的這個評論,較為直接地體現了馬克思主義的人民觀:一個政權、一套措施、一種法治,如果它“屬于人民”,那么它就是偉大的,就代表了發展的方向。中國共產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堅守,可以理解為馬克思關于政府“屬于人民”的中國化表達,體現了對馬克思主義人民至上思想的時代化發展。
從黨領導法治的歷史進程來看,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維護了法治的人民立場。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1926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在長沙召開,通過《鄉村自治問題決議案》,推動實行農民自治、建立鄉村自治機關。大會還通過《司法問題決議案》,提出民刑法律須全部改訂,凡不利于農民的條文須一律廢除;農民協會有代表會員訴訟之權力;嚴禁法官收受地主、債主的賄賂;禁止差役違法苛索等內容”。這些措施,體現了黨領導的法治所堅持的人民立場。在抗日戰爭背景下形成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堪稱黨的群眾路線和人民立場在法治領域實踐運用的典范。
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領導的法治在更大范圍內體現了人民立場。譬如,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年底,除一部分少數民族地區外,土地改革在中國大陸基本完成。包括老解放區在內,全國約3億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償獲得約7億畝土地,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徹底摧毀,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黨領導的這一項法治措施,直接惠及3億農民,以“超大體量”的方式展示了法治的人民本位。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黨領導的法治在更深程度上體現了人民立場。譬如,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2012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該法的總則部分。根據憲法和法律上的這些新規定,“司法機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和防范刑訊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限制適用羈押措施,維護被羈押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這些相關措施,深入推進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是黨領導的法治更深程度堅持人民立場的重要體現。
到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黨領導的法治更加全面地體現了人民立場。譬如,為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一系列重大司法改革舉措先后出臺,進一步規范了司法行為,加強了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通過堅持司法為民,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多元化的司法需要。再譬如,為了方便人民群眾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得到了全面推進,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平臺、熱線平臺不斷完善。
黨在不同歷史時期領導法治建設所形成的這些實踐成果表明,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維護了法治的人民立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大是大非面前要講原則”,“形成為人民所喜愛、所認同、所擁有的理論,使之成為指導人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強大思想武器”。這是從原則性的角度,對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之新意的生動描述。
(二)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保障法治的治績導向
與“守經”相對應的是“行權”。如果把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理解為“守經”,那么,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則可以稱為“行權”。前文已經提到,毛澤東認為“五四憲法”草案既要堅持原則,但也不能缺乏靈活性。他說:“要實行社會主義原則,是不是在全國范圍內一天早晨一切都實行社會主義呢?這樣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靈活性,就行不通,就會遭到反對,就會失敗。因此,一時辦不到的事,必須允許逐步去辦。”這就是靈活性,這就是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靈活性創新,亦即在守經的同時,注重行權或權變。
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什么要行權或權變?最根本、最直接的理由,是為了“行得通”“獲得贊同”與“成功”;倘若從相反的角度來說,則是為了避免“行不通”“遭到反對”與“失敗”。把正反兩方面結合起來,靈活性創新的目的,是為了“成功”。對一個執政黨來說,其成功主要體現為國家治理的成功。從法治的角度來說,“行權”“權變”“靈活性創新”的目標,就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簡而言之,就是國家治理的績效。這種以國家治理績效為目標的法治,可以被稱為治績導向的法治。只要有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只要有助于提高國家治理績效,具體的法治方式可以行權、權變,甚至應當實行“靈活性創新”。由此可見,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新意,還有一個要點,那就是治績導向。從黨對法治的領導來看,這種治績導向的法治,源于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
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既有馬克思主義的思想根基,也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淵源。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創立的唯物辯證法,無論是對立統一規律、質量互變規律還是否定之否定規律,都體現了靈活性的思想旨趣。按照列寧的歸納,“馬克思主義的精髓,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這個論斷,主要突出了馬克思主義的靈活性。在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如前所述,“靈活性創新”可以概括為與“守經”并列的“行權”。孔子有言:“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根據這個說法,權變甚至可以代表一個更高的要求。
把馬克思主義強調的“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與我國固有的“行權”傳統相結合,中國共產黨在堅持“原則性守正”的同時,高度重視以“靈活性創新”的方式領導中國的法治,成功保障了法治的治理績效,進而彰顯了當代中國生成的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治績導向。這里的“治績導向”所“導向”的“治績”,是“治理績效”的簡稱。所謂績效,“不僅包括過程,還關注治理所達成的客觀結果(相對其預定目標的實現程度)”。以“治理所達成的客觀結果”或“預定目標的實現程度”為導向,就是治績導向。
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井岡山根據地的斗爭是同土地革命分不開的。在根據地建立之初,分田地只在個別地區試行。隨著根據地的逐步鞏固,1928年5月至7月,邊界各縣掀起了分田高潮,年底頒布了井岡山《土地法》。廣大貧苦農民因為分得了土地,從事實中認識到紅軍是為他們的利益而奮斗的,從各方面全力支持紅軍和根據地發展。這是井岡山根據地能夠存在和發展的社會基礎”。在那個充滿變數的時代,只有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才把“耕者有其田”變成了現實。“農民是最講究實際的。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進行土地革命這個事實,使他們迅速地分清了國共兩黨和兩個政權的優劣。大革命失敗后,中國革命得以堅持和發展,關鍵就在于黨緊緊依靠占全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在農村建立根據地,并在根據地內深入開展土地革命”。土地革命的法律表達就是土地法的制定與實施。通過井岡山土地法以及隨后制定的興國縣土地法,讓“最講究實際”的農民選擇了跟黨走,這是土地法的制定與實施所產生最為重要的績效。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在領導法治的進程中,在堅持人民至上原則的基礎上,繼續結合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情況,堅持“靈活性創新”,在法治的多個層面、多個領域不斷深化改革、開拓創新,以之實現法治在引領和規范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方面的目標,進而培育出了人類法治文明的一種新形態,那就是治績導向的法治。
這種治績導向的法治,可以理解為“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法治。這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衡量一個社會制度是否科學、是否先進,主要看是否符合國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體系”。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衡量一個社會制度是否科學、是否先進的這些標準,為我們理解治績導向的法治提供了科學指引。
在改革與法治的關系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領域改革有一個特點,就是很多問題都涉及法律規定。改革要于法有據,但也不能因為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無法推進改革的,正所謂‘茍利于民不必法古,茍周于事不必循舊’。需要推進的改革,將來可以先修改法律規定再推進。”這個重要論斷,揭示了法治與治理績效的關系:只要有利于人民,只要能夠把事情辦好,完全可以在法治領域實行“靈活性創新”,既堅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又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這就是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為法治的治績導向提供的保障。
四、結語
為了解釋黨對法治的領導如何創造了法治文明新形態,為了展示黨的領導與法治文明新形態生成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文主要選取了三對范疇作為分析框架。其一,“質”與“量”旨在從本質與體量方面描繪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其中,黨的先鋒隊性質決定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德性本質,黨的超大規模塑造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超大體量,通過“質”與“量”,可以顯示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靈魂與軀體。其二,“時”與“空”旨在從時間與空間方面描繪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其中,黨的歷史意識引領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縱向傳承,黨的天下觀念推動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橫向吸納,通過“時”與“空”,可以顯示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時間之維與空間之維。其三,“經”與“權”旨在從原則性與靈活性方面描繪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其中,黨對人民至上的“原則性守正”維護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人民本位,黨對國家治理的“靈活性創新”保障了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治績導向,通過“經”與“權”,可以顯示這種法治文明新形態的守正與創新。
敘述至此,可以看到,在黨的領導下,當代中國的法治文明新形態,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著眼于“質”與“量”,這是一種德性本質與超大體量相結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態;著眼于“時”與“空”,這是一種縱向傳承與橫向吸納相結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態;著眼于“經”與“權”,這是一種人民本位與治績導向相結合的法治文明新形態。這三個方面的新意,分別源于黨的先鋒隊性質與超大規模、歷史意識與天下觀念、原則性守正與靈活性創新。這就是黨的領導與人類法治文明新形態的生成之間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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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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