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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教師的績效工資自2009年實行以來就一直因為其中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再分配方案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傾斜情況而受到老師們普遍的抱怨并引發長期的爭議。獎勵性績效工資再分配后的發放都是依據學期或學年教師個人考核的等次結果,考核的公平合理就顯得極其重要了。
績效工資中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占比70%)每月打入教師個人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占比30%)根據學期或學年考核結果發放,這是絕大多數實施績效工資地方的通常做法,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案存在著不合理的向行政領導和后勤人員傾斜的傾向,這也是絕大多數實施績效工資地方的通常做法。
全國并沒有獎勵性績效工資二次分配的統一標準,都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操作,整體原則是只需按規定向一線教師傾斜即可,但奇怪的是,各地分配方案基本上都是傾斜于學校的行政領導和中層干部以及部分后勤人員,讓滿工作量甚至超工作量的一線教師領到手的獎勵性績效工資遠不及非一線教師。
雖然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案存在著不合理的傾斜傾向而違背了獎勤罰懶和多勞多得的初衷并嚴重挫傷了一線教師的從教積極性,但卻是始終得不到徹底的改變,這確實令人深思,因為教育部根據相關文件再三強調績效工資分配要向班主任、教育教學效果突出的一線教師傾斜。
去年看到有位安徽某地的教師發布的與此有關的信息,說原本隨五月份工資發放的上學期9月至次年2月共六個月也即半年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因有老師投訴而到不了賬。半年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能因分配不公被老師投訴而延期發放,令人郁悶,出現這樣的情況還真是不多見呢。
對于獎勵性績效工資應該如何分配以達到應有的效果,山東省的“兩個70%”的做法還是值得其他地方今后參照的:學校按照教職工崗位考核等情況對獎勵性績效工資(占比不低于績效工資總量的70%)進行具體分配時,要有效體現課時量和工作實績,其中用于課時量和教學實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占比應不低于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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