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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人遇到糾紛或心生不滿時,常會隨手拍攝視頻、照片,搭配相關言論發布至網絡平臺,既想宣泄自身情緒,也希望借助網絡輿論推動問題解決。這種當下十分常見的網絡發聲行為,一旦超出合理邊界,有可能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名譽侵權。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業主在網絡發布視頻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厘清了網絡維權與侵權的法律界限。
案情簡介
2024年至2025年期間,桂林市七星區某小區一名業主因對開發商及物業公司服務不滿,在多個短視頻平臺發布多條批評質疑類視頻。視頻中,他將小區名字進行帶有貶損意味的諧音處理,稱車庫被淹是因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作為造成的,并指責物業公司試圖“套用數百萬元公共維修基金”。此外,他還提及業主集體要求降低物業費,以及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為此進行所謂“神秘操作”等文字內容。這些視頻很快引發關注和討論。
物業公司認為,該業主在沒有充分證據支撐的情況下,在社交平臺發布不實言論,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損害,遂將該業主訴至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要求該業主刪除視頻、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該業主在發布的公開視頻中將小區名稱進行諧音處理,所取諧音具有侮辱性,其行為丑化了小區形象。在僅有證據表明物業公司申請了數萬元維修資金的情況下,該業主聲稱物業公司“套用數百萬元”,該描述與事實不符,且“套用”一詞具有貶義色彩。該業主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指稱物業公司進行所謂“公關”和“神秘操作”。上述不實視頻的發布已構成對物業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法院同時指出,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不達標、質價不匹配,發布爭取降低物業費的進展情況等,屬于業主基于主觀感受作出的評價,不構成侵權。
七星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業主立即停止侵害物業公司名譽權的行為,刪除相關侵權視頻,并在其賬號公開發布道歉聲明,且保留時間不少于5日。
一審判決后,該業主提起上訴。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業主享有對小區物業服務情況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三條“紅線”不能觸碰:一是捏造、歪曲事實;二是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是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網絡維權可以“有理”,但不能“任性”,表達訴求應當基于事實,用語應當文明得體。如果為了博取眼球或發泄情緒而夸大其詞、使用侮辱性語言,合法的維權就可能瞬間轉變為侵權行為,最終不僅問題沒解決,反而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 :廣東普法綜合整理,主要內容源自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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