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天訛地訛空氣!”這句話用在江蘇淮安這起案件上,再貼切不過。
一名老人腦干出血,長期住院,出院時仍處于昏迷狀態。
醫生明確告知家屬:此時轉院或回家都有風險。
可家屬明知情況危急,依然堅持把老人接回了家。
更蹊蹺的是,老人剛到家,家屬就火急火燎地找了一名住家保姆。
約定好的工作內容很簡單:打掃衛生、照顧老人。
保姆第一天上門,勤勤懇懇地打掃衛生、洗衣做飯、給老人擦身體,還特意幫昏迷中的老人按手按腳,防止肌肉萎縮。
然而,命運跟她開了一個殘酷的玩笑:當天下午,老人就離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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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嚇壞了,也很難過。
她知道自己照顧的病人情況危重,隨時可能走,但沒想到會這么快。
她正焦慮著下一步該怎么辦,一個更炸裂的消息砸了過來:家屬把她和家政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賠132.7萬元。
保姆感覺天都塌了。
她才干了半天,連自己到底做錯了什么都不知道,就要賠一百多萬?她吃不下睡不著,整宿輾轉難眠:這筆錢,她一輩子也還不起。
那么,家屬憑什么索賠?
他們的理由是:保姆沒有專業地護理老人,導致老人死亡;家政公司推薦的保姆沒有相關資質,沒有履行專業護理義務。
聽到這個說法,很多人都覺得不可思議。
老人腦干出血、昏迷不醒,出院時醫生已經警告過風險,家屬心里比誰都清楚老人隨時可能離世。
可他們偏偏在這個時候,給危重病人請了一個普通的住家保姆,而不是專業的護理人員。
老人一出事,立刻把責任全推給保姆和家政公司——這算盤打得,簡直要把老人住院期間的所有費用,都讓一個半天班的保姆來買單。
法律會支持這種“訛詐”嗎?
當然不會。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才承擔侵權責任。
老人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自身腦干出血的危重病情,與保姆的正常生活照料行為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保姆沒有過錯,憑什么賠?
更何況,家屬本身就有重大過錯。
他們明知病人病情危急,需要專業護理,卻只聘請了一般住家保姆,那就沒有理由要求一個普通保姆具備專業醫療知識。
家屬自己省了錢、省了事,出了事卻想找人背鍋,法律不答應。
至于家政公司,如果推薦無資質的保姆,確實侵犯了家屬的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但法院審理查明:保姆已經履行了生活照料義務,平臺也盡到了合同義務。
唯一的問題是保姆只工作了一天,所以法院判決家政公司退還服務費7300元,駁回了家屬132.7萬元的全部索賠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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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讓人唏噓。老人病重離世,家屬悲痛可以理解,但把悲痛變成一場精心算計的索賠,就變了味。
法律不是任人揉捏的面團,它看得見誰在“訛”,也護得住誰“冤”。
對于那位保姆來說,法院的判決不僅還了她清白,更給了所有底層勞動者一份底氣:盡職工作,無愧于心,就不怕被任何人“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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