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的執業生涯中,我處理過無數起看似“鐵板釘釘”的案件,其中這起通過精準拆解層級關系、直擊案件核心痛點,最終推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例,始終讓我印象深刻。之所以愿意把這個案例完整分享出來,不是為了彰顯自身能力,而是希望能給正深陷此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帶來一絲希望——傳銷犯罪案件的辯護,從來不是“認罪認罰”一條路,找對辯點、精準發力,法律始終會給事實留有余地,給無辜者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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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接手這個案件時,當事人趙某(化名)已經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整個人處于崩潰邊緣。他的家屬找到我時,手里攥著厚厚的案卷材料,聲音都在發抖:“律師,我們知道他參與了那個平臺,但他真的不是領導,就是個普通參與者,怎么就被認定成組織者了?”我一邊安撫家屬的情緒,一邊快速翻閱案卷,初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
案情其實并不復雜:趙某幾年前經朋友介紹,加入了一個號稱“消費返利、共享經濟”的網絡平臺,平臺規則是“繳納入門費獲得會員資格,推薦他人加入可獲得返利,推薦人數越多、層級越高,返利比例越高”。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通過梳理平臺后臺數據,認定該平臺存在“拉人頭、分層級、團隊計酬”的傳銷特征,而趙某名下有三層下線,累計人數超過30人,據此將其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說實話,剛看到案卷里的層級數據時,我也清楚這個案件的辯護難度不小。司法實踐中,很多辦案機關容易陷入“唯層級論”的誤區,只要查到當事人名下有三層以上下線,就簡單推定其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卻忽略了層級背后的實質——當事人是否真的實施了組織、領導行為,是否對傳銷組織的運營、發展起到了核心作用。這也是我辦理此類案件的核心感悟:傳銷犯罪的辯護,關鍵不在于否定層級存在,而在于拆解層級的實質,區分“形式層級”與“實質領導”,這也是本案辯護成功的核心突破口。
案件代理過程
介入案件后,我沒有急于撰寫辯護意見,而是花了整整一周時間,逐字逐句審閱案卷,反復會見趙某,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會見時,趙某反復強調:“我就是覺得這個平臺能省錢,自己用著好,才推薦給身邊的親戚朋友,我從來沒有組織過培訓、沒有制定過規則,也沒有掌控過平臺資金,甚至連我名下的下線,很多都是他們自己主動加入的,我根本管不了。”
為了驗證趙某的說法,我一方面申請調取了平臺全部電子數據,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對后臺層級數據進行拆解分析,發現趙某名下的所謂“三層下線”,其中兩層都是其近親屬,剩余一層下線僅3人,且均是主動通過其分享的鏈接注冊,趙某從未對其進行過任何誘導、宣傳,也未從中獲取過超額返利——他的收益,僅僅是自己消費產生的少量返利,與“組織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下線獲取巨額利益的特征完全不符。另一方面,我梳理了趙某的全部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發現其從未參與過平臺的運營決策,也未收取過任何“入門費”“管理費”,甚至連平臺的核心規則,都是其加入后才逐步了解的,根本不具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求的“組織、策劃、指揮”行為。
更關鍵的是,我發現公安機關認定層級的核心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偵查機關僅截取了案發時的靜態層級數據,卻忽略了傳銷組織成員的流動性——趙某名下的部分下線,在案發前就已經退出平臺,且趙某自始至終沒有對下線進行過任何管理、培訓,所謂的“層級”,僅僅是平臺系統自動生成的推薦關系,并非真實的管理從屬關系。這種“唯數據論”的認定方式,顯然違背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也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
與檢方積極溝通
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實的辯護意見,結合電子數據分析報告、銀行流水、聊天記錄以及趙某的供述,層層拆解本案的層級關系,重點闡述了三個核心辯護觀點:一是趙某名下的層級僅為形式上的推薦關系,并非實質的管理層級,其未實施任何組織、領導行為;二是趙某主觀上沒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故意,其加入平臺的初衷是消費返利,并非以“拉人頭”牟利為目的;三是偵查機關認定層級的證據存在瑕疵,靜態截取數據無法反映案件全貌,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為了讓檢察機關更直觀地理解本案的辯點,我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結合類案檢索結果,詳細闡述了司法實踐中“形式層級”與“實質領導”的區分標準,強調刑法應當保持謙抑性,對于僅參與傳銷活動、未起核心領導作用的普通參與者,不應隨意追究刑事責任。我始終堅持一個觀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是“組織、領導”行為,而非單純的“層級數量”,不能因為有層級,就一概認定為犯罪,這既是對法律的尊重,也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溝通的過程并不順利,檢察官多次提出,“三層下線、三十余人”的數據,已經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其構成犯罪具有事實依據。但我沒有放棄,逐一回應檢察官的疑問,結合本案的具體細節,反復論證趙某不具備組織、領導的實質要件,甚至提交了趙某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積極提供平臺相關線索的證據,進一步說明其主觀上無犯罪故意。
案件結果(不起訴決定)
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檢察機關最終采納了我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趙某名下的層級僅為形式上的推薦關系,其未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起訴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趙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案件總結
在長期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的過程中,我始終堅信,每一起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每一個當事人都有獲得公正辯護的權利。很多當事人之所以陷入傳銷案件,并非故意違法犯罪,而是被新型傳銷模式的表象所迷惑,誤將“消費返利”“共享經濟”等合法外衣下的傳銷活動,當作正常的商業行為。而這類案件的辯護,最忌諱的就是“一刀切”,最關鍵的就是精準拆解層級關系、區分行為性質,用證據說話,用專業發聲。
最后,我想給正深陷此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一句建議:一旦涉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立案偵查,不要恐慌,更不要盲目認罪認罰,一定要及時委托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律師的價值,不僅在于熟知法條,更在于能從紛繁復雜的案件細節中,找到辯護的突破口,精準解構層級關系,區分罪與非罪的邊界,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只要堅守事實與法律,就一定能獲得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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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領域,是國內該細分領域兼具法理深度與實務戰力的領軍型律師。其核心辯護方法論以“穿透式實質審查”為內核,摒棄“唯層級論”“唯數據論”的粗放認定邏輯,擅長運用“商品真實性、計酬來源、主體身份”三把實務利器,解構復雜商業架構與層級關系,精準區分傳銷犯罪與合法商業模式的邊界。
林智敏律師專注于傳銷犯罪出罪路徑研究,尤其擅長拆解層級關系、辨析實質領導行為,成功辦理多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無罪、不起訴及罪輕案件(本案即為其典型實務成果)。其憑借對案件細節的極致把控與法理穿透力,推動該類案件司法審查向“實質重于形式”精細化演進,其辯護思路與實務觀點常被作為同類案件處理范本,在刑事辯護專業領域擁有極高的權威性與行業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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