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碳排放配額的執行
——李某等與北京家某商業有限公司執行實施案
入庫編號:2026-17-5-101-002 / 執行實施 / 首次執行案件 /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3)京0106執8052號 / 執行 / 入庫日期:2026.03.19
執行要旨:
碳排放配額系碳市場的交易產品,可以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執行變價方式應當兼顧公正與效率,可以通過法定碳交易場所采取定價掛牌方式進行處置。
關鍵詞 執行 首次執行案件 碳排放配額 清繳優先 碳市場 變價
基本案情
北京家某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家某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300余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李某等300余名職工以北京家某公司為被申請人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2023年5月4日,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作出京通勞人仲字[2023]第6282號等300余份仲裁裁決,裁決北京家某公司向300余名職工支付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北京家某公司未按照前述生效仲裁裁決履行給付義務。
2023年6月起,300余名職工陸續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以下稱豐臺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2000余萬元(幣種下同)。豐臺區法院處置被執行人名下動產及其他財產后,所得款項1870余萬元,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調查發現,北京家某公司在北京市碳排放管理系統注冊有賬戶,持有碳排放配額,但尚有年度清繳義務未履行。
2023年7月24日,豐臺區法院向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后,向該單位送達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預凍結全部碳排放配額,待北京家某公司履行完畢年度清繳義務后,轉為正式凍結。2024年4月2日,豐臺區法院向北京市綠色交易所送達(2023)京0106執8052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預凍結配額成交價款。在法院監督下,北京家某公司在該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碳排放配額1萬余噸,共計成交價款129.13萬元。相關成交價款匯入協助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法院賬戶。
截至2024年12月,涉案碳排放配額變價的129.13萬元案款發還完畢,加上之前已處置財產所得變價款1870余萬元,前述生效仲裁裁決全部執行到位。300余件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理由
本案中,碳排放配額的執行需要明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碳排放配額是否屬于可供執行財產;二是碳排放配額的變價方式。
關于碳排放配額的可執行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法發〔2023〕5號)第二十條規定:“對被執行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機動車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碳排放配額、核證自愿減排量。”《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碳排放配額作為碳市場交易產品,具有財產屬性和可流轉性,屬于被執行人責任財產范疇,可作為可供執行財產。本案中,北京家某公司名下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執行法院可對該公司的碳排放配額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關于碳排放配額的變價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2020年修正)第一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碳排放權交易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現貨交易方式。”實踐中,碳排放配額作為新型財產,交易主體、成交量等難以媲美大規模成交量的不動產,故無法通過網絡詢價方式確定其價值;如采用委托評估方式確定價值,則存在評估周期長、費用高等問題。因此,從兼顧公正與效率的角度考慮,執行法院處置碳排放配額,可以通過法定碳交易場所進行變價處理,既能保證公開透明,形成公允價格,又不會加重申請執行人負擔。本案中,申請執行人為企業拖欠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如采取委托評估方式,需由其墊付評估費用,會增加其經濟負擔,進而激化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故執行法院選擇北京市綠色交易所作為交易平臺,通過公開掛牌、現場交易的方式實現公平公開,透明交易,有利于最大程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保障民生,維護社會穩定。
關聯索引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條、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為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法發〔2023〕5號)第20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6號,2020年修正)第1條
案件來源
執行: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6執8052號執行裁定(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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