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治日報》報道了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引發輿論關注。此案中,男女雙方相識不到十個月就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兩人仍住在各自父母家中(男方家十多年前拆遷,有一套時價近千萬元的安置房,登記在父母與他三人名下),并未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女方以自己前一段婚姻的女兒需要上學為由,要求將戶口遷入男方家中,并提出最好能在男方房產里占有份額。男方于是說服父母將房產過戶給自己,并在四天之后瞞著父母將這套房產99%的份額登記到女方名下。
又過了近半年,雙方在外租房正式共同生活,但僅六個月后便分居。在分居之后三個月,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一年之后,女方再次起訴,男方最終同意離婚。雙方婚姻關系正式解除不到半年,女方就拿出“99%產權份額”的房產證,要求分割房產,“一分都不能少”。
長寧區法院合議庭綜合考慮了房屋來源、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公平合理性與雙方過錯等因素,并未支持女方拿走房產99%份額的訴求。經過審理,法庭作出了一項“回歸婚姻本質的裁決”:案涉房產歸男方所有,女方需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考慮到女方為辦理房產變更繳納了11.9萬余元的稅費,且雙方共同生活了六個月,男方需向女方支付房屋折價款50萬元,作為女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女方不滿判決并提出上訴,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雙方法律上的婚姻關系雖持續約三年半,但真正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過六個月,其余的時間要么并未共同生活,要么已經分居,要么在打離婚官司,完全符合“閃婚閃離”特征。報道顯示,女方“前兩次離婚訴訟中只字未提財產分割”,卻“離婚后才單獨起訴,似乎是在刻意規避財產問題”“先快速解除婚姻關系,再回過頭來追索財產”“全程只談財產,不談感情”。
縱觀本案,女方的行為看不出有多少維系婚姻家庭的真誠,反倒是“只談財產,不談感情”。婚姻存續時間與共同生活時間均極短,但卻態度堅決地索要男方的房產,不免令人懷疑這是一場“借助婚姻索取財物”的“套路”。結合女方房地產工作的履歷,與婚戀過程中“只結婚不同居”“登記99%房產份額之后才同居”“迅速分居,先離婚后索要房產”的事實,本案甚至有較大嫌疑屬于“婚姻詐騙”。
“閃婚閃離分財產”“冷暴力離婚分財產”“偷偷將配偶財產轉移然后離婚”,這些都是近年來常見的騙婚“套路”,都意在以一紙結婚證的合法外衣,掩蓋騙取對方財產的真實目的,類似案例近年來呈現高發態勢。以全國聞名的“翟欣欣蘇享茂案”為例,法院認定,“婚戀過程具有明顯的經濟特征”,翟欣欣一方以“閃婚閃離”的操作手段,在一紙婚書的合法外衣下“洗房”“索要大額財物”。而在上海這起案件中,女方的行為模式同樣具有明顯的經濟特征,意圖恐怕不問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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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現實中法院會將雙方的婚姻關系與實際共同生活情況考慮在內,一方“閃離”后就可堂而皇之地分割另一方婚前大額財產。由此,一個在婚姻中的風險前置,一個則可以將收益前置,形成不符比例原則的權責關系,構成制度性的負向激勵,本案也清晰地呈現了這一特點。正是借助這種“卡bug”,本案的女方甚至展現出了“精準獵殺”的手法。
正是因為近年來此類借婚姻奪房的案件高發,引起公眾高度關注。最高法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中專門作出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可以說,這一司法解釋堵住了一些貪婪詭詐之徒以婚姻為工具詐騙房產的漏洞。但也要看到,司法解釋的規定僅限于房產,而近年來婚姻詐騙已更多轉向高額彩禮,甚至形成了專業的詐騙集團。如南方周末報道《婚戀機構做局,從云南“買”老婆:一樁涉案上千萬的組團騙婚》中,一個特大跨省組織婚姻詐騙案團伙竟高達74人,涉案金額超千萬元。因此,對于閃婚閃離案中的高額彩禮,也應參照關于房產的司法解釋進行處理,并高度警惕其中詐騙犯罪的可能。比如上海這起案件,恐怕不能僅視為一件普通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男方有權繼續維權,深挖其中“婚姻詐騙”的嫌疑,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誠如本案主審法官所言,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礎。婚內贈予的本質是心意,不能演變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為婚姻的對價,否則不僅會傷害婚姻家庭價值觀,也會讓奸詐之徒找到“婚姻詐騙”的法律漏洞并加以利用。上海兩級法院的判決值得點贊,值得全國法官學習借鑒,回歸婚姻本質,打擊婚姻詐騙,維護良好的婚姻家庭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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