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清償爭議解決路徑分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監理費的及時清償是保障監理服務質量與合同履行的關鍵,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解析爭議解決的核心方法與實踐路徑,為行業主體提供風險防范參考。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條件與履約責任認定
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中,監理費支付條件是否成就是核心爭議點。根據(2017)陜0124民初1003號調解書內容,原告主張“工程竣工后付清”,被告對欠款事實無異議,最終通過調解確認支付義務。實踐中需明確以下步驟:
合同條款梳理:核查監理合同中關于“竣工”的定義(如竣工驗收報告簽署時間、實際投入使用時間)及支付節點約定;
履約證據固定:收集工程竣工驗收文件、投入使用證明(如業主方接收記錄、運行日志)等,證明付款條件已滿足;
協商與調解優先:如本案中被告承認欠款后,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協議,既縮短爭議解決周期,也降低雙方訴訟成本。
二、裁判文書中的關鍵指引
本案調解協議明確:“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同時“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這一結果體現了以下裁判思路:
? 事實認定優先:被告對欠款事實的自認,直接簡化了舉證責任,加速爭議解決;
? 調解協議效力:經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為后續申請強制執行提供法律依據;
? 費用承擔規則:違約方承擔訴訟費用,強化了合同履約的約束性。
三、行業主體風險防范建議
針對監理費清償爭議,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合同精細化:明確“竣工”“驗收”等關鍵術語定義,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計算方式;
過程性證據留存:監理日志、驗收報告、溝通函件等需及時歸檔,避免舉證不能;
爭議解決機制前置: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或調解條款,優先通過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
及時維權:若付款逾期,應在訴訟時效內(一般為3年)通過發函催告、提起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
建設工程監理費的清償不僅關系企業資金流,更影響行業信用體系。建議相關主體加強合同管理,重視證據意識,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城市:泉州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時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